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民 法
钟秀勇
第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
一、责任形态(★★) 《民法通则》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考点解析 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原则上应自己承担该损失。若有可归责事由存在,可要求他人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如果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归责事由,某人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则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可分别归入不同的范畴(领域)。一曰侵权责任方式;一曰侵权责任形态。 所谓“侵权责任方式”,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八种责任方式可以分为两类:①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②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①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②协商不成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谓“侵权责任形态”,指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形态表现为三种类型结构:①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②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③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侵权责任形态不是直接的考查内容,但在理解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这一问题上具有基础性作用,不可不察。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直接责任是“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要求责任自负,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如无法律明文规定,他人无须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替代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责任人与侵权行为人分离。例如: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医务人员因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②责任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例如:监护关系(如《侵权责任法》第32条)、雇佣关系(如《侵权责任法》第34条)、利益归属关系(如《侵权责任法》第35条)等。③替代责任又可分为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和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前者如: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后,不能向无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后,不可向被监护人追偿。后者如: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为房屋倒塌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追偿。④替代责任本身为无过错责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责任人就应当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替代责任
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致人损害,教育机构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未作明文规定;《民通意见》第160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有规定);
⑤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⑥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⑦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1. 单方责任
单方责任,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单方责任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的。例如:《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 双方责任
双方责任,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的侵权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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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责任形态。双方责任主要指混合过错(与有过失)的责任承担。例如:《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归责,由双方分担损失。这种情况下,损害也是由双方分担的,但是通过认为,此时加害人承担的不是责任,而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 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指由一个加害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单独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例题〗1996年春,某市举办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 问题1: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问题2: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丙有权请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2. 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共同责任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共同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共同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共同责任。由于共同责任比较复杂,下文专门予以讲述。 (四)按份责任 1. 概念
按份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责任,责任人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无清偿的义务的共同责任形态。 2. 按份责任的特点(效力)
按份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效力):①责任总额由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担;②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则无权请求其对自己清偿;③按份责任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例一〗甲、乙、丙三个企业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其中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此例中:①丁最多只能请求甲清偿50万元,乙清偿30万元,丙清偿20万元;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③甲对清偿50万元
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
〖真题1999-2-12〗(单选)一天夜晚,甲客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 1. 概念
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均负有清偿责任总额的义务,清偿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2. 连带责任的特点(效力)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效力):①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是: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其全体,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全部或者一部之给付;②赔偿权利人放弃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其他连带责任人对该被放弃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③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是: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总额由连带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并对该比例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只是该比例不具有对抗赔偿权利人的效力,具体而言:(a)连带责任人可以约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该约定自责任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力,无须经赔偿权利人同意(如经赔偿权利人同意,则转化为按份责任);(b)责任人就各自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责任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确定。(c)不能确定各责任人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的,其内部份额确定为均等。(d)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例二〗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此例中: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对自己赔偿100万元;②丁有权请求甲对自己赔偿10万元,同时请求乙赔偿90万元;③甲、乙、丙内部还是有责任份额的划分的,某人对丁承担的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就超出的部分,有权按照内部的份额追偿。 〖例三〗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甲只承担10%的责任。汽车交付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丙造成损失30万元。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①甲、乙有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丙依然有权请求甲对自己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②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有权向乙追偿27万元(90%的责任)。
〖例四〗甲违章驾驶汽车与对面乙违章驾驶的汽车相撞,汽车相撞后将人行道上的丙撞成重伤。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11条的规定认定,甲、乙虽然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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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但其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判决甲、乙对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①甲、乙对丙负连带责任。②甲、乙可以协商内部的份额。③甲、乙不能约定内部份额的,依照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或者过错程度确定。④不能查明各自原因力大小或者过错程度的,确定内部份额均等(各占50%)。
3.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例五〗甲、乙、丙均实施了侵权行为,给P造成100万元的损失。如果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则有以下效果:①假设甲无力赔偿,由于P不能要求乙、丙替甲承担责任,则该受偿不能的风险由P承担;②P应当分别对甲、乙、丙起诉,该诉讼属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而是各自独立的诉讼,法院只有经过甲、乙、丙的同意后才能合并审理,这就意味着,如果分别审理,P需要预交三次诉讼费,需要聘请三次律师。一言以蔽之,在按份责任中,程序负担也由赔偿权利人P负担。
〖例六〗甲、乙、丙均实施了侵权行为,给P造成100万元的损失。如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则有以下效果:①假设甲无力赔偿,由于P有权请求乙、丙替甲承担责任,该受偿不能的风险由连带责任人乙、丙承担;②P可以将甲、乙、丙一并起诉,该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一并审理;③假设P仅起诉了清偿能力最佳的丙,丙承担连带责任后,如果需要向甲、乙追偿,需要另行起诉。此时,程序负担就由连带责任人承担了。 4.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
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
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 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
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
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
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
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
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1. 概念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
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2.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
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效力):①对外关系上的连带: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有权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者一部给付。②对内关系上的“不真正连带”:对内只有一个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换言之,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没有内部的责任分担,只有一个人承担100%的最终责任。③清偿不能的风险由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程序负担也有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
〖例七〗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物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50万元。此例中:①《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甲、乙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患者丙既可以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甲、乙都有义务赔偿50万元的损失。②如果乙医院对丙承担了50万元的责任,乙有权向甲追偿50万元,因为药品的缺陷是甲造成了,乙对缺陷的形成没有过错,乙不应承担最终责任。③如果甲对丙承担了50万元的赔偿责任,由于甲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甲无权对丙追偿。
〖例八〗甲饲养一条狗,且用铁链拴在自家后院,乙偷偷解开铁链并用烧红的铁丝烫狗,狗追咬乙,乙躲闪后,狗将屋前的行人丙咬伤。此例中:①甲饲养动物,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现在这一危险实现,导致丙人身损害;乙因过错导致甲饲养的动物致丙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甲、乙因为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丙的人身损害负不真正连带责任。②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乙对丙的责任也消灭,但由于乙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甲有权对乙全额追偿;③乙对丙承担责任后,甲对丙的责任消灭,但由于乙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乙无权对甲追偿。 3.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二者具有以下区别:①(a)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同一个原因发生的;(b)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不同的原因发生的。②(a)连带责任中的每一个责任人都要按照内部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因此,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部分的连带责任人,只能按照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b)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只有一个责任人应当承担最终责任,如果非最终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其可以全额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而如果最终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则不能向非最终责任人追偿。 4.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
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 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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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七)补充责任 1. 概念
补充责任,指数个责任人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同一赔偿义务,但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数额请求赔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2. 补充责任的特点:
补充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变种。补充责任人只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消极条件,直接侵害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因此,对内,补充责任人不承担最终责任,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②补充责任人享有顺位利益,且顺序法定。补充责任人虽然也应承担责任,但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下落不明时,补充责任人才应当承担责任。③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包括三个方面:(a)责任构成上的从属性。无直接责任,则无补充责任。(b)责任范围上的从属性。补充责任小于或者等于直接责任。(c)存在上的从属性。如果直接责任因为清偿而消灭,则补充责任消灭。④在补充责任中,清偿不能的风险由补充责任人承担;程序负担则由赔偿权利人和补充责任人共同负担。④在《侵权责任法》上,补充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且都是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九〗A在招收工人B时,没有按照用人单位C的要求选择具有合格电工资格的工人,A在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将B派遣至C工厂工作,B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D造成重大损失。此例中: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B在劳务派遣中给D造成损害的,应当有用人单位C承担替代责任。②A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则C无力承担时,承担补充责任。③A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否向C追偿?我国学者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但通说认为可以全额追偿。
〖例十〗甲在乙旅馆住宿时,被丙杀害,乙旅馆的保安玩忽职守,丝毫未尽保安职责。此例中: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甲的近亲属只能首先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享有顺位利益;②如果丙无力赔偿(包括下落不明),具有过错的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③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剩多少补充赔偿多少,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损害赔偿总额为100万元,丙赔偿了10万元,此时法院应根据乙的过错程度决定补充责任的大小,乙的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判决乙承担90万元的补充责任,如果乙仅具有轻微过失,则可以判决乙承担20万元的补充责任。④乙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全额向丙追偿。这是大陆的通说观点(尽管有点问题)。 3.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
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
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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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态/分配对象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被告承担 原告承担 被告承担 补充责任人承担 被告承担 原告承担 被告承担 原、被告共同承担 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九 天考 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八)共同责任形态的本质区别
如果每个责任人的清偿能力都没有问题,主张责任也没有成本,那么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就没有区别。正是由于清偿不能的风险存在,以及主张权利具有程序负担,《侵权责任法》才在共同责任中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形态,在矫正正义之外,希翼通过共同责任形态实现分配正义。前述四种共同责任形态具有以下本质区别: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对受偿不能和程序负担的分配差异
表 受偿不能风险 程序负担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通意见》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
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考点解析
(一)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该条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就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之外,无须更多。
〖真题2006-3-11〗(单选)甲忘记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的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1)过错推定责任的性质
在司法考试是视野中,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2)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
①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这意味着:(a)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归责;(b)受害人不能仅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这样做的话,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属于起诉无理由)。受害人的正确作法应当是,依照某一明确规定过错推定的法律条文(比如《侵权责任法》第85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的在措辞上使用“根据法律规定?”的真意之所在。
②过错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考试确立的标准,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时,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使加害人“证明他人具有过错”,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道旁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真题2007-3-64〗(多选)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即是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1. 无过错责任的特点
①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同样,这意味着:(a)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b)受害人不能仅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条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这样做的话,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属于起诉无理由)。受害人的正确作法应当是,依照某一明确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文(比如《侵权责任法》第69条;第78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这也是《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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