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2010系统强化阶段钟秀勇民法讲义(2)

1970-01-01 08:00

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第7条在措辞上使用“?法律规定?依照其规定”的真意之所在。

②不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准确地说,是“不管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在免责事由上,加害人只能通过援引并证明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加害人仅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④在举证责任上,受害人仅需证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无需就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2.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三)公平责任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也规定了两种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 2.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

公平责任的适用主要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况,除了法定的适用情形之外,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

公平责任的内容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公平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害,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损害事实的大小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 (1)损害事实。①限于财产损害,而且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未来利益损失)等间接损失。②损害严重,如果损害轻微,完全可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无需采用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救济。

(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应对家庭和社会所承担的经济负担。②应同时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予以对比,而不是将当事人与一般人的经济状况予以比较。

〖真题2003-3-48〗(多选)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分担损失

4.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公平责任的理解 (1)《侵权责任法》第23条

该条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受害人的补偿义务”。其构成要件是:①受害人从事了见义勇为行为。②见义勇为行为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补偿。包括几种情况:(a)没有侵害人,如在抢险救灾中为了抢救他人的财产而被坍塌的房屋砸伤;(b)不能确定侵害人,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未能查获犯罪行为人;(c)侵害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者完全没有赔偿能力;(d)侵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具有其他合法的抗辩事由,使得其免除责任。④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而受益。受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

符合前述要件的,见义勇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依照下列顺序填补:①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赔偿;②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有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变化。此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将补偿的范围限制得很窄,不太合理。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上限的限制。

〖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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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甲对乙暗恋已久,于是义无反顾地上前制止,抢劫者因此抢劫未遂,于逃窜前用刀将甲刺成重伤。

此例中:①如果抢劫者已经捕获,甲遭受的损害拥有抢劫者承担,乙不承担责任。②如果暂时尚未破案,或者抢劫者无力赔偿,则乙应当对甲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③到底补偿多少,主要考虑甲、乙的经济状况,以及甲遭受损害的程度。

〖例二〗甲见乙饲养的狗追咬4岁的丙,立即上前救助,丙安然无恙,甲被狗咬伤,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乙赔偿1万元后,无力赔偿。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4万元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由于乙暂时无力赔偿,对于剩余的3万元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由丙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③如果乙以后恢复赔偿能力,丙的监护人有权向乙追偿。

〖真题1997-2-57〗(多选)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2)《侵权责任法》第33条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情况: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适用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形,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不适用本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心脏病、癫痫等疾病而失去知觉,致人损害的;(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具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三〗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因而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例四〗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睡梦中侵入他人家中伤人。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例五〗著名影星钟某于COCO酒吧举行生日Party时,好友文某于钟某的饮料中掺入大量K粉,钟某不知而饮用后,文某电话报警。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此例中:①钟某对于陷入无意识状态没有过错,钟某不承担责任;②文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警察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如果文某无力承担责任,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钟某对警察的损害予以适当的补偿。

〖例六〗著名影星钟某因获“金草莓”奖而郁郁寡欢,于自己的生日Party上食用大量K粉。好友文某见状后立即电话报警。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此例中: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①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②但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③存在可能的加害人。

(2)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适当补偿。确定“可能的加害人”,主要根据被告占有的房屋与损害发生地的空间位置来确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a)距离,损害发生地距离被告的房屋遥远的,一般无造成损害的可能性;(b)高度,原则上被告的房屋必须高于损害发生的地点。一般而言,一楼的住户不属于可能的加害人;(c)角度,比如,如果受害人于某建筑物的北面被坠落物伤害,则该建筑物南面的住户一般不可能是加害人。

(3)免责事由是: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房屋占有人不承担公平责任。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张免责的房屋占有人须承担举证责任。

〖例七〗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一日,该商品楼的屋顶大面积脱落,将路过楼下的行人甲砸死。此例中:①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的规定,楼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此例中的加害人是确定的,即楼顶的共有人300名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④此例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公平责任。

〖例八〗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警察查明,原来由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相约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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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此例中:①能够确定酒瓶是乙、丙、丁三人所扔,但不能查明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②此时,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应由乙、丙、丁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③如果能够证明砸伤甲的酒瓶系乙所扔,则丙、丁可以免责,由乙单独承担侵权责任。④此例绝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由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承担公平责任。

〖例九〗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此例中:①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②二楼以上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五)多层次归责方式(★★)

《民法通则》一般对某一类侵权行为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进行归责。比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采用无过错责任;医疗事故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与此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对许多侵权行为采用多层次的归责方式,即对于某一类侵权行为,分别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一转变细化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同时增加了学习的难度。考虑到这将是今后司法考试的一个亮点,特此提醒大家注意! 《侵权责任法》采用多层次归责方式例举: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一般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产品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

③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④普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⑥妨害公共道路通行致人损害,有关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维护部门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解析

(一)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故意侵权 (1)概念

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2)共同故意侵权的重要特点

共同故意侵权危害性较大,因而与共同过失侵权具有不同的特点,应予特别关注:

①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指二个以上的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共同追求损害的结果、相互意识到对方行为的存在,且协力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此项故意系针对各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部分,无须及于其法律效果。 〖例二〗甲、乙共谋烧毁丙的房屋,虽不知屋中有人,仍须就该人的伤害或死亡负责,盖此乃纵火客观上可归责的结果。

②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三〗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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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所为。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③在共同故意侵权中,即使各个加害人的分担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共同加害人须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例四〗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④共同加害人之一的行为逾越共同计划的,对于超出的损害部分,其他共同加害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例五〗甲、乙、丙共谋绑架丁女,勒索钱财。甲乘乙、丙不在,对丁女施暴。此例中:甲对丁女施暴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指涉的范围,乙、丙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⑤共谋人反悔未到现场,或者声明不愿参加实施加害行为,仍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例六〗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侵权

共同过失,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同或者相似内容的过失。即在共同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因疏忽或者懈怠而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并由此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在共同的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人们相互间协作、联系和影响的机会日益增加,共同行为就会产生出共同的注意义务,对共同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即为共同过失。

〖例七〗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八〗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此例中:甲、乙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例九〗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则“甲医院”和“乙医院”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进而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应为故意。

帮助,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帮助亦应为故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照下列归责分担责任:

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者、帮助者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者、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构成共同侵权,但不适用连带责任,而是构成“单向连带责任”:(a)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监护人追偿;(b)赔偿权利人不能要求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有权请求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二款并没有使用“单向连带责任”这一概念,而仅强调,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例十〗钟某教子有方,12岁的儿子知书达理,知耻且格。邻居文某心生妒忌,决心颠覆社会主义墙角,逼良为恶,教唆并逼迫钟某之子将同学打伤。此例中:因不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的损害由钟某邻居单独承担责任。 〖例十〗钟某养而不教,12岁的儿子随波逐流,沾染不良习气,一日,钟某之子在邻居文某唆使下将同学打伤。此例中:文某与钟某之子构成共同侵权,适用单向连带责任分担损害。即:①受害人有权请求钟某的邻居承担连带责任,钟某的邻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钟某追偿钟某因其过错应当承担的份额;②受害人不能请求钟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有权直接请求钟某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严格说来,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有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责任自负的原则本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责令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而共同危险行为也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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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1.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

在理解上应注意的是:①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即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危及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人身的现实可能性;②数人的行为具有时空上的同一性;③共同危险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例十一〗甲、乙、丙持同一型号的步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三人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同时开枪射击,结果一颗子弹击中上山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此例中:甲、乙、丙主观上虽无共同故意,但均实施了危及丁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 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即便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由于共同的故意的存在,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而应认定为“共同故意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处理。

〖例十二〗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伤。此例中:①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这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

(3)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但不能判明。 其含义是:①真正的加害人仅为实施危险行为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而非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都导致了实际的损害后果;②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③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

〖例十三〗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此例中:丁的损害事实上是由甲、乙、丙中某一个人扔出的石子造成的,如果不能确定究竟是由谁造成的,则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相反,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例如,某夜,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不能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1)共同危险行为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免责事由。共同危险行为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法律推定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该推定属于“可反驳的推定”,如果某一或者某些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加害人,则免除其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原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某一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

行为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为了防止每个行为人都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民诉法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使受害人的损害无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0条要求行为人举证证明了实际加害人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四)无共同过错的数人分别侵权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严格控制共同侵权的范围。两人以上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属于无共同过错的数人分别侵权。对此,《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与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1.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 (1)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侵权行为人)。 ②加害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 ③加害人的行为都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且造成同一损害。如果造成的不是同一损害,不适用该条的规定。④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 〖例一〗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将丙的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伤。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而不是造成同一损害,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让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让甲、乙承担按份责任。③甲、乙的行为构成“并发的侵权”,应各自独立就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例二〗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的子弹击中丙的心脏后,乙的子弹随后击中丙的心脏。此例中:①在刑法上,乙应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②在民法上,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仅就对生命权的侵害而言,暂不考虑对尸体进行射击是否侵权)。③因此,对甲、乙的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

〖例三〗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②甲、乙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应对丙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例四〗甲客运公司的司机违章驾驶与对面违章行驶的个体货车司机乙相撞,导致客车上旅客丙人身伤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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