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2010系统强化阶段钟秀勇民法讲义(4)

1970-01-01 08:00

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③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还需注意的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 〖例六〗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七〗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例八〗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告知钟某干活前先将花盆从窗台挪开,钟某觉得麻烦,未将花盆挪开,结果在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到楼下,将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损坏。此例中:①钟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②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王某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③王某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钟某追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通说认为,可以! (四)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于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赔偿,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可以对接受劳务一方提起侵权之诉,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具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例九〗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经佩戴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因觉得安全带使人难受决定取下,结果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摔到楼下受伤。此例中:王某对钟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十〗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保姆钟某前去购买,要求钟某“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钟某骑车去往菜市场途中因为车速过快,摔倒受伤。此例中: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自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真题(2007-3-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

〖真题(EQ2008-3-17)〗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

〖真题(2009-3-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原来的答案是A) 八、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解析 略。

九、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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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解析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该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 构成要件:①施工应当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场所进行。②施工人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即不作为。③因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④施工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 责任承担

(1)责任主体:由施工人承担责任。所谓施工人,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情况下是承包他人工程的承包人或者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2)免责事由:施工人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足以保证他人安全的,不承担责任。因此:①施工人即使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也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如果不足以保证他人安全的,仍然应当承担责任。②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后,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导致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或失灵,施工人明知而不重新采取措施的,仍应对损害承担责任。 (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了方便检查或者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

〖真题(2007-3-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将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分为二:①建

筑物脱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②建筑倒塌致人损害的,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 概念界定

①建筑物,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

②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城墙、堤坝、纪念碑、雕像等。

③悬挂物、搁置物,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冬天屋檐上悬挂的冰凌(自然悬挂物)等。

④管理人,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我国国有资产一般由特定的机关或者单位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如果有管理人,所有人就无须承担责任。

⑤使用人,指因租赁、借用等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一般来说,使用人在两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a)使用人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对其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时,因其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例如: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承担管理、维护义务,则因房屋上的物件致人损害是,承租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b)使用人对建筑物等实施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承租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

(1)建筑物、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①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谁对于管理、维护具有过错,就有谁承担责任(当然这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查明,因此从道理上讲,受害人有权将其一并起诉,法院查明事实后,再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在这里没有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分担模式,而是要求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先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不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

〖例一〗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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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自己安装防盗网。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此例中: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例二〗甲在自家阳台上放置了多盆花草,一日乙家的猫将甲放在阳台上的一盆花撞翻,花盆掉到楼下将丙的汽车损坏。此例中:①甲没有对花盆采用足够牢固的放置方式,应当预见到猫这一类动物可以轻易到达开放的阳台并撞翻花盆,甲应对丙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真题(2008-3-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四)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致人(★★★) 1. 因为质量问题倒塌的

《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实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为质量问题倒塌的责任承担问题: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包括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②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③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倒塌具有责任的,不对外承担责任。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追偿。 2. 完全由于他人的原因倒塌

《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三〗某楼房交付使用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并通知业主在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措施前,不能继续居住。业主为了省钱,未采取任何措施,并继续使用该房屋,结果房屋不久倒塌致人损害。此例中:①房屋完全因为业主的原因倒塌,当初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二人;②应由所有的业主承担责任。 〖例四〗甲购买到某商品房的二楼房屋后,为了将所购房屋改为茶馆,偷偷拆除已被明确告知不能动的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房倒塌,造成多人死伤。此例中:①甲的行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②应由甲承担责任。

(五)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滑落、滚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含义是:①其责任主体有二:(a)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的侵权责任;(b)公共道路管理部门的侵权责任。②归责方式采用二元归责:(a)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③侵权行为形态:(a)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例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例如,运油车将石油泄露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热力并向道路散发出大量蒸汽。(b)公共道路管理、维护部门的侵权行为形态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例如,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未尽检查义务,允许未封闭或者未合理捆扎的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后遗撒造成损害;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发生大规模遗撒油料之后没有及时封闭道路,导致损害;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路面出现大石块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清理造成损害。④责任分担:在损害发生后,两种责任主体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考虑到公共道路管理部门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首先由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责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无力赔偿的部分,由推定具有过错的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补充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补充责任。 3.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致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0条的规定,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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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考点解析

(一)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医疗损害的,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在理解上应注意:

1. 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①原则上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含义是,过错的判断采用混合标准,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全国标准,不应地区、资质而由差异;其他的诊疗义务的标准,采用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差异(北京与延安的差异),资质差异(医师与主任差异),落后地区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可以稍低。②例外情况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诊疗。(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2. 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损害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同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精神,医务人员不承担连带责任。 3. 特殊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二)因医疗产品损害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①医疗产品的提供者与医疗机构的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了方便患者诉讼,并减少患者求偿不能的风险,患者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请求医疗产品的提供者承担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②一方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是“单向的”而非“双向的”:(a)非最终责任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责任者追偿;(b)最终责任者承担责任后,就不能行使追偿权了。 〖例一〗甲医院在给患者乙输血后,乙因此感染梅毒病毒。后查明丙血站在采血时,献血者虽已感染梅毒病毒,在采集血液时尚不能查出(处于“窗口期”)。此例中:①甲、丙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②如果乙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丙追偿。③如果乙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就不能向甲追偿,因为丙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例二〗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使用丙药厂生产的某药物后,乙因此出现过敏反应,并遭受损害。后查明,该药品须按照特殊方式保存,否则容易变质并造成过敏反应,甲医院未尽必要注意,保存方式有缺陷。此例中:①甲、丙应当对患者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②如果乙请求甲承担责任,甲承担责任后不能向丙追偿,因为缺陷是因为甲的行为产生的,甲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③如果乙请求丙承担责任,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三)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1.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1)一般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特殊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 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不属于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3.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和特殊告知义务的,属于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行为,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三〗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剖腹产的过程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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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民法 钟秀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乙的子宫上有一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此例中:①医生丙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给乙造成重大损害,甲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甲医院侵犯了乙的知情同意权、身体权、健康权。

十一、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略。

十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解析

(一)概念的界定

①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考点解析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中心 13882632082 2106907 网址: www.newstart.com.cn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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