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2)

2018-11-22 18:41

DB37/T 1671—2010

好客人家农家乐申请星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 经营要求

5.1.1 所在乡镇(街道)无高发地方病,三年内无重大疫情;

5.1.2 有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准予开业、经营的相关许可或证明; 5.1.3 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5.1.4 服务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上岗时具有县级以上医疗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1.5 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5.1.6 公布旅游、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急救机构的投诉或者救助电话。 5.2 场地要求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民俗特点; 建筑布局合理,配置得当;

庭院内卫生整洁,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庭院、小径、服务区域等硬化、绿化合理; 500米内有泊车的场地;

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禽畜饲养场所等污染源50米以上。

5.3 安全要求

5.3.1 房屋地址应在地形开阔、地势较高的地段,远离污染源和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山区及丘陵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水坝泄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5.3.2 房屋上空不得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越,不得与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建筑物毗邻;

5.3.3 房屋建筑坚固、安全,并有效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5.3.4 各类场所门锁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5.3.5 供电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5.3.6 热水、电气、烹饪等设备完好有效; 5.3.7 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完好有效;

5.3.8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并落实游客安全事故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9 标明清晰的逃生路线;

5.3.10 夜间留宿游客的须有专人值守(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 5.4 消防要求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GA 654—2006的要求; 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燃、难燃防火材料;

醒目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储存和管理符合安全规定;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备与可燃物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厨房燃油、燃气管道、烟道等设施。

5.5 环保要求

5.5.1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199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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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无随意丢弃、堆放、焚烧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现象; 5.5.3 小规模禽畜散养应实现人畜分离; 5.5.4 无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现象。 5.6 卫生要求

5.6.1 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 14930.2的要求; 5.6.2 制定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卫生自查;

5.6.3 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5.6.4 每天至少清除垃圾一次,及时清洗盛放垃圾的容器,并适时进行消毒; 5.6.5 定期除虫灭害,除虫灭害时对食品以及原料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6.6 员工定期更换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工作衣帽每天更换; 5.6.7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洗手:

a) 开始工作前; b) 处理食物前; c) 上厕所后; d) 处理生食物后;

e) 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f) 咳嗽、打喷嚏、擦眼泪和擤鼻子后; g) 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h) 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i) 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5.7 餐厅要求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餐厅用品应符合WS 205—2001的要求; 环境整洁、干净,采光、通风、照明良好;

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完好,不伤及、污损游客身体、衣物; 有空气消毒、消灭蚊蝇等虫害的设备、工具; 餐厅,包括附近区域不得有禽畜进入; 地面经防滑处理,保持清洁、干燥、畅通; 餐具、酒具、茶具等器皿配套,无破损、油污。

5.8 食品要求

5.8.1 食品应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5.8.2 加工食品前应认真检查食品原料和辅料,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不得加工; 5.8.3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5.8.4 熟制食品应当烧熟、煮透;

5.8.5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分开存放,摆放在橱外、室外的成品须采取防蝇、防尘措施;

5.8.6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5.8.7 凉菜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容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5.8.8 制作好的凉菜要当餐用完;

5.8.9 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要当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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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 海产品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容器,加工时应避免可食部分受到污染;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生食海产品存放应使用保鲜膜分隔。 5.9 厨房要求

5.9.1 厨房为独立的功能区,用无毒材料建成,地面、墙面平整,易清洗,无脱落; 5.9.2 食品与非食品、食品粗加工与制作分设或隔离; 5.9.3 冷菜与热菜制作分离;

5.9.4 有冷藏、冷冻设备和餐具消毒设备,生熟食品分开贮藏; 5.9.5 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

5.9.6 厨具按规定进行消毒,有完整的消毒记录; 5.9.7 有封闭的存放临时垃圾的设施;

5.9.8 有防止蚊蝇、老鼠等害虫进入的措施;

5.9.9 排水口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5.9.10 通风设施完备,运行良好,油烟、热气能迅速排出。 5.10 厕所要求 5.10.1 5.10.2 5.10.3 5.10.4

有一间以上水冲式厕所,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间; 采光、通风、照明良好,有防蚊蝇、除臭措施;

墙面瓷砖墙裙高度在1.5米以上,地面经防滑处理; 冲洗设备完好,配备手纸筐及手纸、洗手台及洗涤用品。

5.11 设施设备要求 5.11.1 5.11.2 5.11.3 5.11.4 5.11.5

配备彩色电视机;

提供国内长途电话服务;

为照相机、摄像机、手机、随身听等电器提供充电服务; 备有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单的急救器械; 备有基本的缝补工具和材料。

5.12 客房要求 5.12.1 5.12.2 5.12.3 5.12.4 5.12.5 5.12.6 5.12.7 5.12.8 5.12.9

接待客房不少于2个房间或5个床位;

提供洗刷、洗浴的盥洗室,24小时供应冷水; 游客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房间照明良好,有电源插座、夜灯; 有取暖、降热设备或冷暖空调;

配备桌椅、床头柜、衣架、彩色电视机;

房间每天至少整理一次,并可根据游客要求随时整理;

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使用合格产品,一客一换,或根据游客的要求随时更换; 有防蟑螂、老鼠、蚊蝇等措施。

5.13 服务要求

5.13.1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公平交易; 5.13.2 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5.13.3 对游客礼貌、友好、真诚,平等相待、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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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5.13.5 5.13.6 5.13.7 5.13.8

着装整洁,表情自然,举止得体,热情适度; 语言文明,表达清晰;

有服务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提供服务;

直接向游客提供食品的服务人员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佩带饰物; 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具有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操作报警设备。

6 加分项目 6.1 民居特色

6.1.1 主体建筑物有30年以上的历史,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6.1.2 建筑设计、装修具有地方特色;

6.1.3 房屋装修体现一种民俗文化主题,如剪纸、年画、风筝、草编、陶瓷等,特色鲜明; 6.1.4 有特殊疗养、养生、休闲、娱乐、健身、运动功能,并以此为主题从事经营;

6.1.5 采用低碳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能等),体现绿色环保和循环经济理念。 6.2 餐厅特色 6.2.1 6.2.2 6.2.3 6.2.4 6.2.5

装修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艺术气息;

装修以一种民俗文化为主题,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 餐桌、餐具等与餐厅格调相一致;

灯光设计具有专业性和艺术感,能烘托就餐气氛,彰显雅致情调; 有影像或音乐设备,可播放本地民间节目与音乐。

6.3 餐饮特色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早餐提供自制的农家早点以及地方小吃;

正餐提供以当地时令新鲜果蔬加工制作的农家特色菜肴; 有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招牌菜、面点和饮品; 提供4个以上传统菜肴;

三天以内不重样,并能够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特殊餐饮; 根据游客需求提供夜宵;

根据少数民族游客的饮食习惯提供符合其民族风味的基本菜肴。

6.4 原料等级

6.4.1 提供的肉鱼蛋禽、蔬菜水果等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 6.4.2 提供的肉鱼蛋禽、蔬菜水果等通过国家无公害食品认证; 6.4.3 提供的肉鱼蛋禽、蔬菜水果等通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 6.5 特色食品 6.5.1 6.5.2 6.5.3 6.5.4

提供的自产自制菜肴为当地传统小吃,品种在2个以上; 提供的自产自制菜肴为当地传统小吃,品种在4个以上; 提供的自产自制菜肴为当地传统小吃,品种在6个以上; 提供的自产自制菜肴为当地传统小吃,品种在8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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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1671—2010 6.6 服务特色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以音像、图片、文字等方式展示和介绍当地的历史传说、风土人情以及本农家乐的特点; 介绍并提供当地的特色农副产品、纪念品信息或产品;

详细介绍本店提供的餐饮有关营养、特色和保健方面的知识; 服务人员衣着体现本地民俗文化特色;

提供棋牌等娱乐活动或依托周边有关场所提供会议、球类、娱乐等服务; 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提供物品寄存、宣传品、雨伞、旅行日常用品等服务; 提供网络浏览、文件打印、传真接发等相关服务。

6.7 农(渔)事活动特色

6.7.1 提供2种以上参与性农(渔)事活动; 6.7.2 提供4种以上参与性农(渔)事活动; 6.7.3 提供6种以上参与性农(渔)事活动; 6.7.4 提供8种以上参与性农(渔)事活动。

农(渔)事活动包括:育苗、播种、栽培、插秧、除草、修剪、收割、施肥、养殖、垂钓、捕捞、放牧、饲养、采摘、挤奶、榨油、赶海、划船、农具制作、手工艺体验以及其他农(渔)事活动。 6.8 游客构成 6.8.1 6.8.2 6.8.3 6.8.4

每年接待一定数量境外游客; 接待境外游客超过20%;

每年接待一定数量的特殊游客,如影视制作、艺术写生等; 旅游团队接待量超过40%。

6.9 连锁或加盟经营 6.9.1 6.9.2 6.9.3 6.9.4

加盟乡村旅游服务企业; 有2家以上连锁经营; 有4家以上连锁经营; 有6家以上连锁经营。

6.10 接待规模:(不包括连锁或加盟) 6.10.1 6.10.2 6.10.3 6.10.4

可一次性接待20名游客; 可一次性接待40名游客; 可一次性接待60名游客; 可一次性接待60名以上游客。

6.11 入住率(年) 6.11.1 6.11.2 6.11.3 6.11.4 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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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率超过20%; 入住率超过30%; 入住率超过40%; 入住率超过50%; 入住率在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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