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8.63亿立方米,出入落差258米。全县总水量为14.38亿立方米,其中境内产水量约3亿立方米,水能理论蕴藏量13.2万KW,可开发装机4.16万KW,现有水力发电站14座。富民县石灰岩分布广泛,地下水蕴藏丰富,地下径流3320万立方米,露出泉水50余处,总流量0.71立方米/秒。
富民县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具有工业开发价值的有硝盐矿、钛砂矿、铝土矿、硅矿、铁矿、磷矿,方解石、彩玉石、大理石、石灰石等20余种。硝盐矿储量达32亿吨以上,氯化钠含量54%,有规模大、质量佳、易水溶、含硝高之特点,居全省各硝盐矿之首,经审批的工程控制D级储量6.1 亿吨。钛矿,为特大型钛金沙矿床,储量居全国前列,达1000万吨以上,且品位高,质量好,矿床裸露地表,可直接露采。铝土矿储量2500万吨, 大理石储量200万立方米,彩玉石储量170万立方米。
丰富的资源优势,为富民县发展资源型工业,摆脱传统农业的束缚,加快工业化进程,走农工商并重的富民之路奠定了良好基础。主要工业产品有黄磷、磷酸、水泥、磷酸氢钙、钛砂、食盐等。共创部优产品2个、省优产品3个、市优产品5个。其中部优产品黄磷(纯度达99.99%为“49”产品),畅销全国,出口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地。出口创汇总额位居昆明14个县(市)区之首。
九、优惠政策
加大招商引资资金扶持力度,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1、设立专项招商引资扶持资金,每年专项资金不低于300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落户县域内(含县内投资)经审核批准纳入扶持项目的企业员工培训,项目的水、电、路及土地补偿等方面的扶持。
2、列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标准及扶持办法。 扶持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型,工业、农业产品加工型及旅游开发项目; (2)项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
(3)项目经税务部门测算,缴纳各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扶持办法: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5%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根据项目情况,用于企业员工培训,项目的水、电、路及土地补偿和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由投资者申报,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审核确定。
3、鼓励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到县域内投资兴办企业。
属工业生产型,工业、农业产品加工型及旅游开发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8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8万元;1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25万元;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5万元。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属商贸企业,自注册日起至当年末,缴纳各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各税县留成部份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县、乡镇财政隶属关系承担。
4、为了更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县的工业规划和区域经济布局,鼓励招商引资项目相对集中。各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可以异地落户,企业投产后,招商引资的奖励,由直接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企业所纳各税,70%归招商乡镇,30%归落户乡镇。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
(1)属经营性用地,如经营房地产、商饮服务、娱乐等行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小宗地出让等方式供地;
(2)凡引进到富民县工业规划范围的项目,可视企业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税收优势和就业安置等情况,由企业选择可采取征用及国有土地的租用、租赁、入股、承包等方式供地;属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业产业、种养殖业等开发需使用集体土地的,采用出租方式供地,做到一事一议;
(3)新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及高税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所缴各税经税务部门测算,在100万元以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征地所需费用执行政策标准的下限,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交清农户所需的相关补偿费用和国家税费外,属县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交后返,返还比率按10%-100%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4)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企业的情况,土地费可在投产后一定期限内付清,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享受2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缴纳出让金的25%,余款在5年内付清;
(5)投资企业以出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集体荒山、滩涂等未利用土地
进行有偿开发。使用集体土地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的,由村社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用集体土地,具体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定;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或报批等有关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依法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文件资料齐全的,30天内可申请办理完土地登记,县人民政府在30日内完成核查审批;
(7)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全力做好招商引资所需的土地使用协调工作,凡属引进到本乡镇的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的前期工作中,以乡镇为主,要积极主动全力做好农户及村社的补偿、签订协议等工作,严格按照全县的补偿标准执行,为外来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土地规划(节选部分) (一)规划目的
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任务,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重大举措,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实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与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缩小相挂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加强实践基础上的规划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综合协调耕地保护、建设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三者的土地利用关系,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树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观念。
贯彻“保发展,促集约,求保护”的思想,以服务于富民县的城市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根本出发点,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平原山区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 (二)规划任务
1、促进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
综合研究和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土地利用调控措施,通过规划实施,促进县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维持良好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2、落实昆明市级下达的指标任务
落实昆明市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调制指标任务,协调各业用地上的矛盾;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对建设用地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确认城镇村建设用地安排,保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 3、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分解下达辖区内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控制和引导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用地矛盾。
(三)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范围为富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为100308.56公顷。 规划以2005年为规划基期年,以2010年为规划近期年,以2015年为规划中期年,以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四)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的关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通过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建设土地资源节约型城市;调整优化城乡居民点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拆村并点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安定社会。
近期目标-2010年:以保护耕地、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加强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合理保障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合理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逐渐将建设用地增长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转变,强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观念,促进经济发展转变方式。
中期目标-2015年: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前提下,本着“工业向城镇工业区集中,居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农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的原则,实行“迁村并点、建城纳镇”的坝区城市化空间发展模式,优化结构,进行土地资源的空间整合;重点安排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村镇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需求;加快加大独立工矿用地的整治力度,形成城镇工业聚集区;结合富
民县现有旅游景区和周边自然资源,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和农业生态观光旅游用地。
远期目标-2020年:重点协调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城市扩张与农地保护的矛盾;加大建设用地内部挖潜、结构优化的力度,防止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引导周边乡镇的理性增长,保障重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重视提高耕地质量;保障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用地,对富民县重要水源保护区和涵养区,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资源严格实行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五)主要调控指标
规划至201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8062.03公顷,全县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高于2512.7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979.63公顷以内,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01.7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不超过271.74公顷,占用耕地控制在190.93公顷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完成补充耕地135.85公顷。
规划至2015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7438.70公顷,全县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高于2931.91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180.73公顷,2011-2015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19.1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不超过364.39公顷,占用耕地控制在234.57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完成补充耕地187.3公顷。
规划至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6762.24公顷,全县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高于3180.28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304.27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48.37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不超过238.48公顷,占用耕地控制在176.27公顷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完成补充耕地80.27公顷。
规划期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4087.43公顷,全县建设用地盘活存量400公顷。 (六)规划方案
1、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原则
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
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