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关键控制程序描述
1. 适用范围
国家级科研经费、市级科研经费、局级科研经费、交大校级和医学院院级科研经费、国际、港澳台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经费、学术学会类项目经费、横向课题经费 2. 风险
1) 科研预算管理方面
K1科研预算未细化
K2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K3未按照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K4套取专项资金 K5预算调整未经审批 K6合同签订未经审核
K7科研合同未统一归口管理
K8课题结余未按照科技部规定上缴 2) 科研支出管理方面
K1经费支出未明确审批权限
K2未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提出经费开支申请 K3会议费内容不合规 K4差旅费超过标准
K5国际合作交流费超过预算,补贴超过国家标准
K6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K7未专款专用,如:用于非本课题的研究任务 K8未按规定招投标、执行政府采购; K9科研用试剂未统一采购
K10大宗、贵重材料以购代耗、以支代耗 K11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未分别单独核算 K12间接费用分摊无依据
K13劳务费统一发到课题组负责人,未提供人员信息等清单 3) 科研成果管理方面
K1验收、鉴定申请报送材料不全面 K2未及时申请专利
K3科研成果管理不善, 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占。
3. 部门职责
课题组:负责预算的编制及按预算的执行,确保支出合法、合规、合理。
科研处:负责本程序的实施和归口管理,控制预算执行,审核支出合法、合规、合
理。
财务处:对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进行审核,一般用存款支付,并进行会计核算。 设备采购处:负责归集设备采购信息,按规定进行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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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入库,或将设备移交给科研组人员使用,进行归
口登记。
审计监察部:对支出合规性、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
查。
4. 控制
1) 科研预算管理方面
K1课题负责人应当编制详细的预算明细。
K2科研处审核事项调整的合法、合理性,按照规定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K3项目组、科研处、财务处建立沟通机制,对撤销项目及时监督上报。财务部与科研处、项目组对项目拨款、使用情况定期核对。
K4科研处严格按照立项资料、立项的内容、项目编号等进行审批。 K5科研处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确认。 K6合同内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K7科研合同应确立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分类登记并归档。 K8科研处及时通知财务处项目结题信息、经费结余金额,财务处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上缴手续,并将上缴信息反馈科研处。 2)科研支出管理方面
K1院领导、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设立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及规定流程审批。
K2科研处跟踪年度科研计划执行情况。
K3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会议费支出证明材料,如预算单、费用明细清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单等;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
K4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出差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如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
K5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邀请函、出国申请表、国外行程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国补助标准的规定。
K6签订委托合同;测试内容、单价、测试数量、结果报告、委托合同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K7科研处按照课题项目书、预算明细进行复核,财务处对票据真实性审核
K8设备采购由设备科统一采购、执行报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合同经过法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订立书面协议。设备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等验收,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K9药剂科统一采购实验用试剂。对供应商建立审批入围机制。
K10采购合同经过法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订立书面协议。大宗、贵重材料执行招标程序。对供应商建立审批入围机制。
K11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分别设收入和支出科目),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K12财务处编制分摊测算表,科研处审核
K13制定劳务费发放清单,并经实际收款人签收。 3)科研成果管理方面
K1课题负责人根据申报要求收集相关资料
K2科研处及时组织专利申请,对研究成果进行保护,发现侵占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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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科研处对各类科研成果登记,妥善保管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分类归档。
5. 控制证据
(1)科研立项书
(2)科研合作协议或合同 (3)科研经费报销本 (4)科研经费报销单
(5)试剂、设备采购需求计划表
(6) 设备、试剂验收单、入库单、领用单
6. 相关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JY-KJ-ZD-006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JY-KJ-ZD-007 专利管理办法JY-KJ-ZD-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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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人民医院(科教处)
题目: 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编号:JY-KJ-ZD-006
修订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
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课题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以及交大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特修订我院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科研经费管理范围
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国家科技部“973”计划、重大研究计划、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项目等。
部委级科研项目经费:国家教育部项目、卫生部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项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等。
市级科研项目经费:上海市科委项目等。
局级科研项目经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项目、卫生局项目、申康医院发张中心项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等。
交大校级和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校、院级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护理科研基金项目、交大医工结合项目等。
国际、港澳台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经费。
学术学会类项目经费:由各学术学会立项审批并提供额科研经费的项目。 横向课题经费:经政府或企业立项批准,经费落实的科研项目。 二、经费预算管理
项目批准后,项目负责人须在实际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切合实际的经费使用预算计划,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院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
支出预算的编制须严格遵照立项单位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酬金等科目。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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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实验室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与项目研究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津贴。
(四)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比例为医学院和医院科管部门各3%;国家“973”、“863”、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等管理费比例各位2.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批准经费小于(含)100万,管理费比例为8%。其中医学院3%,医院5%。横向课题管理费为4%。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项目、上海市卫生局项目、申康医院管理中心项目、交大校区和医学院院级项目不得提取管理费。
(五)能源费(燃料动力费)比例:医院科管部门转2%,其中国家973、863、国家自然基金等项目转2.5%。
(六)科研酬金是指除劳务费以外,给予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的津贴,包括直接参加项目的研究生津贴。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科管部门审核后报医学院科技处审核备案。
科研酬金按照当年实际转入项目经费数(须扣除转拨外单位的经费数)的15%提取,其中,课题组13.8%,医学院科技处0.6%,医院科管部门0.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可研酬金比例为到位经费的10%,其中课题组9.2%。医学院科技处0.4%,医院科管部门0.4%;横向课题可提取最高不超过总经费30%的科研酬金,其中课题组27.6%,医学院科技处1.2%,医院科管部门1.2%。
国家“973”、“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部支撑计划,国家卫生部行业基金项目等按科技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交大校级、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提取科研酬金。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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