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项目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预算调整的,需由课题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依据证明,科研处审核项目事项调整的合法、合理性,按照规定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根据批准文件执行。
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更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需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报科技部;863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将重大事项报科技部;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项目组、科研处、财务处建立沟通机制,对撤销项目及时监督上报,财务部与科研处、项目组对项目拨款、使用情况定期核对。
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分别设收入和支出科目),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经费使用管理
1、课题经费下达后,按上述二(四)、(五)项扣除相关管理费、能源费等费用。对管理费、能源费等费用由财务处编制分摊测算表,科研处审核。
2、扣除以上经费使用外,每课题建立小账簿,课题经费使用权课题组负责人,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报科教处审批后方可报销。院领导、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设立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及规定流程审批。科研处按照课题项目书、预算明细进行复核,财务处对票据真实性审核。
3、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计划任务书预算项目开支。科研处跟踪年度科研计划执行情况。课题组依据开题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开支申请,由科研处部门领导审核,财务部门审批。
4、课题执行中必须添置的设备,须向科教处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获准后,由设备科协助购买,如科研急需,经设备科准许,课题组可自行购买,到货后有设备科登记验收,发票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科教处签章后到财务处报销。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设备采购由设备科统一采购、执行报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合同经过法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订立书面协议。设备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等验收,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5、试剂的购买,由科教处获准后,由药房负责购买,到货后由药库登帐验收,发票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科教处签章后到财务处报销。
6、领用实验动物,由各课题组作订购计划,动物房按计划统一订购,费用由各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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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
7、课题执行中,需外单位协作者,协作费一般由财务转账的方式支付,由课题负责人提供计划任务书及相关合同等附件,报科教处审批后由财务处转账。遇特殊情况需要加办者,必须出具报告并附相关协议递交科教处,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账支付。
8、课题结束后的结余经费,可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或保留账号,由课题组继续作后续研究及相关论文版面费、学术交流费报销。
9、对会议费支出加强管理,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会议费支出证明材料,如预算单、费用明细清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单等;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
10、对差旅费加强管理,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出差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如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
11、加强对国际合作交流费的管理,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邀请函、出国申请表、国外行程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国补助标准的规定。
12、大宗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应签订委托合同;测试内容、单价、测试数量、结果报告、委托合同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四、科研合同管理
1、科研合同内容应当经过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的审核,并保持审核意见;采购合同经过法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订立书面协议。大宗、贵重材料执行招标程序。对供应商建立审批入围机制。
2、确定合同归口管理单门,合同由归口部门统一签订和保管,科研处对科研相关的合同备案。
五、科研经费结余的管理
科研处及时通知财务处项目结题信息,经费结余金额,由课题负责人向经费提供单位申请留用,如果需要上缴的,财务处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上缴手续,并将上缴信息反馈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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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人民医院(科教处)
题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编号:JY-KJ-ZD-007
修订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是广大科技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也反映了一个单位的学术水平,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推广、申报奖励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由创造性、科学性和实用价值的新发现、新技术、兴药物、新器械等。
第三条 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为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持有权归单位。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他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如需转让,必须通过法定的法人代表。
第二章 科学成果的鉴定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意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本院成果鉴定由科教处负责申报。
第七条 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科委、主管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专家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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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各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形式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以上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一)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二)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一条 同行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该成果的鉴定。非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聘请非专家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鉴定程序
(一)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课题组上报科教处,再由科教处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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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5、凡科研工作过程中,使用动物的必须具备动物合格证和动物设施合格证。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颁发《鉴定证书》:
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和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六条 鉴定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鉴定委员会有权审查科研原始记录及询问与鉴定有关的一切科学技术问题。项目主要完成者有接受这种审查的义务和答辩权利。
(二)被鉴定单位报假成果,经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应撤销其成果鉴定结论,并由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或公民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有权据实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
第三章 科学技术成果的登记
第十七条 鉴定后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按国家科技部统一格式填写鉴定证书主要完成者签名,单位盖章,并填写成果登记表,按照规定的份数上交科教处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按《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也可填写成果登记表,按照规定的份数及相应的资料上报科教处,由科教处至上海市科委成果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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