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第十九条 登记后的成果由上海市科委给予登记号,并颁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证书及上海市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有登记号,才能申报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章 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是成果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科技人员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则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单位交流、推广和转让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使不断出现的科技成果尽快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对技术垄断和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如发现这种做法,各级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干预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理论性成果中有应用价值的部分),经过鉴定后,成果持有单位应负责组织推广、应用或转让。各单位应将专项经费支持成果推广应用。
第五章 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申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申报不同渠道的奖励。可申报的奖励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及主管部门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成果奖励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奖励标准按各类科技奖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并负责协调好单位和人员排列秩序。
第六章 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批准后,由各级成果评审委员会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集体荣誉奖状》和《个人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六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按照各级成果奖的所得奖金70~80%给参加获奖成果的科研人员,20~30%给予与获奖成果有关的其他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其中校科研管理部门5%,院、系、所科研管理部门5%。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复获奖的成果,只发最高层次奖励的奖金额度。
第二十八条 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提级、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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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人民医院(科教处)
题目:专利管理办法 编号:JY-KJ-ZD-008
修订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院的科技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我院的专利咨询申请管理归口科教处,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条 科教处接受各类职务或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咨询、代理、许可证贸易合同。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受理专利代理。
第六条 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职务发明其发明权属单位所有,对职务发明创造须申报专利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或占为己有。
第七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但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九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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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文件,并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第十二条 凡属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性质的专利,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专利代理申请,须委托科教处办理,并提出建议代理人选,科教处将充分考虑申请人意见,负责安排专利代理人代理。凡擅自委托外单位办理专利申请或由于手续不全由此造成纠纷的,科教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专利性的可研项目,在课题计划执行中须事先作为专利申请的准备,所有内容如需公开,应在办理申请后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提出委托代理申请,须办理委托手续,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其专利申请,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得超出原说明范围。
第一章 专利的代理
第十七条 科教处接受委托代理后,申请人应向专利代理人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具经认可的科技情报机构关于该发明创造的文献检索报告。 (二)关于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说明 1、发明创造的名称; 2、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 3、柜内外有关现状(已有技术); 4、发明创造的目的; 5、发明创造的构思; 6、附图;
7、一个或数个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构思的具体事例; 8、发明创造的效果;
(三)反应该发明创造的图样。 (四)其他有管资料。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受理须详细了解关于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和技术特征,撰写申请文并交申请人校阅、打印。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应及时办理申请手续费,持申请文件到中国专利局或上海代办处办理手续,也可邮寄上述单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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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接到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批文后,应及时向科教处提交原件,并将“申请人”和“申请号”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专利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科教处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人民医院关于科教、论文奖励的实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二十三条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十四条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文件,如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按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一旦发现除追回专利权外按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利益的,有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对发明人所提供的基本内容、技术特征及一切技术资料,负有完全的保密责任,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对徇私舞弊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利人享有自己在中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发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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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须向科教处提出书面申请,须同意后签订合同,并报上海专利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七、二十、三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均需向科教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科室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及是否予以专利申请有争议的,可向科教处或所在地区专利管理局提出调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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