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拟公开发行股票,委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双方于2010年年底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假定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小组成员与该银行存在以下情况:
1、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与该银行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费用为1 500 000元,该银行在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报告时支付50%的审计费,剩余的50%视股票能否上市决定是否支付。
2、2008年7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借款程序和条件向该银行以抵押贷款方式借款10 000 000元,用于购置办公用房。
3、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目前担任该银行的独立董事。 4、审计小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自2008年以来一直为该银行编制财务报表 5、审计小组成员D注册会计师的妻子自1998年以来担任该银行的统计员。
请分别针对上述五种情况,判断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注册会受到计师的独立性是否会损害,并说明理由。
情况(1)将损害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这种收费方式将诱导ABC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收取剩余的50%的审计费用而放弃审计原则,甚至帮助银行粉饰其状况,使事务所与银行有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属于“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违反职业道德。 情况(2)不损害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通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客户的借款,否则将影响其独立性,但如果借款行为遵循正常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则并不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类似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情况(3)损害注册会计师A的独立性。因为A 注册会计师既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又是银行的独立董事,会影响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情况(4)损害C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是因为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是由C注册会计师协助编制的,违反了“没有人能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的基本假设。
情况(5)不损害D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D注册会计师的妻子是银行的职员,在银行有经济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子女、父母的经济利益视同注册会计师本人的经济利益,但这种利益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而非股票、股权性质的,而且注册会计师的妻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审计对象无关,因此不影响D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案例三:
审计客户马克公司请求注册会计师莱恩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即对公司采用数字化设备与计算机系统的最佳方式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咨询建议。莱恩在此领域是技术专家,所以就接受了委托。莱恩完成调查研究后,建议马克公司安装他推荐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马克公司接受了建议。
莱恩接受马克公司的设备咨询委托后,对其独立性有何影响?
当地另一家公司需要请有关专家对其材料采购提供建议,马克公司知道后,引荐莱恩。如果莱恩在马克公司的引荐下接受委托,是否适当?。
(1)只要注册会计师莱恩不参与审计客户马克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莱恩对其提供的
技术咨询服务是不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否则将影响其独立性。
(2)只要莱恩与马克之间不存在承接业务的拥金等利益关系而在马克公司的引荐下接受委托是适当的。
案例一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2013年,甲公司破产。监管部门调查发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甲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甲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
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程序,例如对于甲公司在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费用却反而降低的情况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甲公司2012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2011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甲公司管理层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
4.在对甲公司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且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5.对于甲公司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注册会计师没有予以应有的关注。
6.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
讨论要求: 1.说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哪些行为违背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具体违背了哪些要求。
2.说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二
瑞鑫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2年11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与瑞鑫有限责任公司续签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瑞鑫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事务所的指派刘英和曹琳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假定存在以下情形:
1.瑞鑫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财务困难,应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审计费用一直没有支付。经双方协商,华兴会计师事务的同意瑞鑫有限责任公司延期至2013年底支付。在此期间,瑞鑫有限责任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王莉注册会计师受聘担任瑞鑫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 注册会计师刘英持有瑞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100股,市值约600元。由于数额较小,注册会计师刘英未将该股票售出,也未回避。
4. 注册会计师曹琳的妹妹在瑞鑫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但非财务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曹琳未回避。
5.瑞鑫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财务人员短缺,2012年向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借用一名注册会计师,由该注册会计师将经会计主管审核的记账凭证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该注册会计师包括在瑞鑫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6.由于计算机专家李先生曾在瑞鑫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部工作,且参与了其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聘李先生协助测试瑞鑫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7.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将其简介委托瑞鑫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客户赠送,该简介内容真实。 8.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瑞鑫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会计政策选用和会计处理调整的建议,并协助其解决相关账户调整问题。
要求:
针对上述情形,分别判断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并说明理由。
情况1,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因为客户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支付审计费用,属于逾期收费,逾期收费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情况2,未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王莉注册会计师受聘担任瑞鑫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尽管意味着在其在瑞鑫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济利益,但其本人并未参加当年审计该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
情况3,未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尽管审计瑞鑫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刘英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但股票市值太小,根本不影响刘英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不予回避。
情况4,未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尽管曹琳的妹妹在瑞鑫公司存在经济利益应视为曹琳本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经济利益属于薪金性质不属于股权性质,而且其妹妹只是一般财务工作人员而非财务负责人,对报表产生不了影响,因此不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其未回避不属于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情况5,未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尽管事务所在向瑞鑫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了其他咨询服务,但提供咨询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并未参加瑞鑫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因此并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符合职业道德准则。 情况6,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因为计算机专家李先生作为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去审计自己参与设计的瑞金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违反了“没有人能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的基本假设。 情况7,未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通过广告或其他营销方式招揽客户,但是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分立、合并迁址、名称变更、员工等信息还是可以的,所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内容真实的简介交由瑞鑫公司向其客户赠送,是符合职业道德准则的。
情况8,未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将审计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管理当局沟通,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或调整建议,以保证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公允。
威斯特恩有限责任公司是橱具制造厂,罗纳德?威斯特恩是该公司总裁。扎比希是扎比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扎比希找到罗纳德?威斯特恩,建议其事务所可以为威斯特恩公司审计工资系统,这样既可以节约公司资金,又可以减少费用。不过,扎比希提出采用或有费用方式,即以未来为威斯特恩公司节约资金的25%为服务费用。威斯特恩公司为审计工资系
统而花费的现行成本预计为200 000元。威斯特恩公司以前不是扎比希事务所的客户。 威斯特恩就此事与注册会计师比尔?康尔基讨论。康尔基所在事务所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康尔基说此项工作量很小,他可以仅以30 000元来完成。
1.说明扎比希和康尔基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说明理由。
2.现假定威斯特恩选择扎比希为其服务。康尔基立即告诉威斯特恩他可以未来三年为其节约资金的15%为收费标准。康尔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说明理由。
(1)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扎比希的行为属于审计收费中的或有收费行为,一般情况下,或有收费多少是以鉴证结果或特定目的为条件的.康尔基的行为属于低价招揽业务,可能导致难以按照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行业务。因此或有收费和低价收费都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客观公正性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的职业关注产生不利的影响。
(2)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康尔基在实际低价收费和或有收费与扎比希进行恶性竞争,以招揽业务的行为。
案例三
刘宏伟新任鸿坤会计师事务所的总经理,他曾经做过营销工作,此番出任,踌躇满志。刘宏伟上任后,一改从前鸿坤创办人的稳健作风,以经营企业的策略和手段来经营会计师事务所,使事务所的业务快速扩展。
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放松了上市公司的条件,使得证券市场异常活跃,有意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如雨后春笋。刘宏伟适时聘请了在证监会任要职的王先生做顾问,并大肆宣传。据说鸿坤会计师事务所在各地签约承接了约80家极富发展潜力并欲上市的大中型企业的审计业务。这些公司以前大都是中小型事务所的客户。好不容易花了数年甚至10余年培养的客户,忽然被鸿坤抢走,那些中小型事务所对此极其不满。于是,指责鸿坤会计师事务所缺乏职业道德之声在业界此起彼落。
1、经营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行业,是否如同经营其他公司?是否能用广告或其他促销方式来扩大业务量?
2、招揽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客户是否合乎这一行业的职业道德。 在习题册上
案例四
弗雷德·斯特公司是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业务的公司,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一直不佳,濒临破产。该公司聘请了著名的Touche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事务所是过去三年的主审事务所,事务所很清楚弗雷德公司会利用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但是事务所并不知道公司会向哪个金融机构申请。Touche公司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弗雷德公司以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并附审计报告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从Ultramares公司处获得了10万美元的贷款。但是很快弗雷德公司就破产了。 Ultramares为了追回经济损失,向法庭起诉Touche事务所,原告认为事务所未能发现弗雷德公司虚构的70万美元应收账款,因此存在过失和欺诈,必须负责。在当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方只有与另一方有明确合同关系时,才能向另一方追索由于后者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而本案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据当时的《纽约时报》报
道:Ultramares诉讼案所提出的过失赔偿要求,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对于那些希望向事务所追索损失的第三方来说,审判结果将被作为此类案件的重要判例之一。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和三审均没有最终定论。在一审中,原告律师不能够证明被告故意欺骗原告,所以陪审团认为CPA欺诈不成立,但是认定CPA存在过失,因此,CPA应该赔偿Ultramares公司的损失,而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事务所与原告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有与被告有合同关系的一方,才能够因被告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非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告相对于原告具有责任的破坏,否则它不能成为提出控诉的理由。如果不把被告的责任限制在弗雷德公司范围内,而是将其延伸到可能阅读与依赖弗雷德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人,那么就等于强迫被告对全世界都承担一种潜在的责任。”
对此,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纽约最高法院以3:2的投票表决方式,维持了一审陪审团的裁定。二审主法官认为,即使事务所与弗雷德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只与弗雷德公司发生责任关系,事务所也应对Ultramares及其他依赖弗雷德公司财务报表的各方负有一定责任。他指出:事务所不能在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后又声称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正因为被告的专业知识,银行和商业机构才要求独立的会计师出具审验合格的资产负债表,并据此发放贷款。他们有权要求事务所在表示审计意见时,应合理地保持谨慎小心的专业精神。尽管如此,负责处理该案的其他两名法官却持反对意见。被告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最后判决。主审法官,著名的法律专家卡多佐认为,一审法官推翻陪审团的裁决是正确的,由于事务所在不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将被第三者用作发放贷款依据的情况下,让其向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卡多佐法官指出如果弗雷德公司与事务所在签订审计合同时,指定Uttramares为合同受益人的话,那么他的判决就不会是这样的。另外,他还暗示如果Uttramares以重大过失行为对事务所进行诉讼的话,他们可能会成功。他认为,“过失行为,即使不等同于诈骗,也不是不能作为诈骗行为的推断证据,至少这种过失在被认为是重大的情况下,是这样的,陪审团可以发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账目不实视而不见,并盲目地发表了予以赞同的意见”。 1.说明此案对注册会计师责任范围的影响。
第一,它确立了受益人的权利。审计合约的直接受益人通常称为主要受益人,他有权对有过失的审计人员追索损失.然而根据此案的惯例,只有极少的原告能成功地把他们自己确立为审计和约中的主要受益人,就此案结果而言,通过这一案例从此扩大了审计人员法律责任范围。
第二,它为代表非合约关系的第三者的律师,提供了一种新的策略来控告审计人员。在此案之后,类似案件的原告律师们开始以重大过失为由,起诉审计人员。而在此以前,对希望向审计人员追索损失的非合约关系的第三者来说,惟一可行的起诉理由,只有诈骗行为。由于确立重大过失行为比证明故意诈骗倾向要容易得多,为此,审计人员对那些使用审定后财务报表的第三者来说,则面临着更大程度的法律责任。
2.根据案例,对照我国法律规定,说明我国法律与美国法律是否存在差异。
存在差异。我国对于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后果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而美国一般情况下是进行经济处罚。
3.如果此案发生在今日中国,根据中国法律,你认为Touche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果此案发生在今日中国,我认为Touche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该事务所是过去三年的主审事务所,事务所很清楚弗雷德公司会利用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对财务报表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这是相当于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同时也要承担经济责任,因为他已经对第三方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4.为避免法律诉讼,Touche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