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范本(2)

1970-01-01 08:00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4年12月 日至2015年2月 日。

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达到【100,000,000.00】份,且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达到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资格要求,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首期成立。

3、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累计达到【500,000,000.00】份,且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达到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资格要求,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最后一期成立。

4、尽管有上述规定,信托计划各期的实际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 1、认购资格要求

信托单位认购对象限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机构等合格投资者; 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不含认购超过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认购价格

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3、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为【500,000,000.00】份,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投资者均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七、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1、管理方式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中运作,不得挪作他用。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

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内部管理机构

受托人已经制订并实施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部门体系,包括业务决策委员会、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信托资产托管部门、稽核审计部等部门。

关于各部门的职责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信托费用与税收

1、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2、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费和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确定。

3、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4、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1、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核算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至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满12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信托利益,并于信托计划满12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利益。

2、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3、信托利益在上述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计划限终止日(含)至信托利益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全部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关于信托利益及分配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一条规定。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聘请具有信托计划保管资格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

合法权益。

关于保管人的职责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三条规定。 (六)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等。

关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四条规定。 (七)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等。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等。

关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 (八)受益人大会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事由、会议召集方式、通知、召开方式、会议方式、议事内容和程序、表决、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等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六条规定。

(九)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在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解任等情形下,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职责终止后,新受托人的选任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十)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1、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2、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转让信托单位。

(十一)信息披露

1、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等情形时,受托人将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3、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请详阅信托合同第二十条规定。 (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成立后,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

2、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信托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方式报告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购风险申明书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八、风险警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各种风险,包括信托财产运用对象和运用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所述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并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九、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备查文件

1、《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2、《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3、编号为XZR140011《债权转让合同》

4、编号为XBZ140038《保证合同》

信托合同

编号:

委托人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10-11楼 邮政编码:214131 联系电话:0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全体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共同设立的“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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