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二)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二)召开事由 (三)会议召集方式 (四)通知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七)表决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第十七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受托人职责终止 (二)新受托人的选任
第十八条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一)信托单位的登记
1、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2、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二)信托单位的转让
(三)信托单位的转让登记、质押与继承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一)信托计划风险揭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法律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变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的风险。
2、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效果不佳的风险。
3、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本信托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信托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合同》等)的正常履行。任一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其与受托人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保证和责任时,均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并不保证各合同当事人能够完全履行相关协议或遵守相关法规,也不保证受益人将不因任一方之违约而减少预期信托收益。
4、担保措施风险
由于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发生变化,不能承担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或者因担保人违约等原因导致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或担保权受到侵害,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债务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债务,将可能造成受托人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抵、质押物的变现收入或其他现金收入,从而将造成受托人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甚至导致信托的延期,致使受益人未能如期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的委托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6、保管银行风险
本信托可能存在因保管银行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7、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二)风险防范措施
受托人将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努力降低上述风险的影响。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无法足额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预期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不召开受益人大会,并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信托计划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足以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信托利益之日(以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为止,发生上述情形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一)信托计划定期信息披露 (二)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三)委托人、受益人特别申明如下: 第二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届满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方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同意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1、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给受益人,即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
2、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因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归属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
3、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信托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第二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一)通知 (二)送达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2、合同生效和文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信托合同签署页)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受托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个人投资者):(签字) 委托人(机构投资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