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5、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7、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 8、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总数。 9、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11、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12、委托人: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期限内,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3、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4、受托人或国联信托:指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5、保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7、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8、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19、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20、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信托计划延期的,信托财产总值还包括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前已经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21、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债务和所承担的费用(不含受托人信
托报酬)后的余额。
22、信托单位净值:指当年信托财产净值与当年信托单位存续份数之比。 23、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 24、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25、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6、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受托人为受益人计算信托利益、信托收益的日期。 27、信托计划运行天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天数。
28、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含该日)起至该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下同)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
2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30.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31.会计年度:自每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 3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3、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对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价值为50,308.95万元的债权(以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来同比例受让债权),上述款项由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支付靖江市滨江新城区同盛花苑安置房(一期)项目以及同康花苑(南区)项目的工程款。信托财产闲置期间辅助以银行存放、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方式进行运用。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 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500,000,000.00】份,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各募集期认购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总和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含该数)及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本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
第五条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成立,信托计划各期期限均为【1】年,自各期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发生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项下仍存续的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全部提前届满。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认购资格要求
信托单位认购对象限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机构等合格投资者; 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不含认购达到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认购价格
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三)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认购份数为【500,000,000.00】份,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投资者均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四)认购方式
1、认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时,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
(2)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3)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4)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投资者应当在认购确认后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行: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六)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为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4年12月 日至2015年2月 日。
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达到【100,000,000.00】份,且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达到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资格要求,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首期成立。
3、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累计达到【500,000,000.00】份,且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达到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资格要求,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最后一期成立。
4、尽管有上述规定,信托计划各期的实际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5、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6、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含)至退还日(不含)期间的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向受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支付的方式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
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八条 交易对手及债务人概况
交易对手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截止报告基准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000万元整,公司股东为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靖江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99.11%和0.89%的股权。其中,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是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5,000万元,由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全额出资。靖江城投是从事靖江市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之一,主要负责靖江市旧城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道路管网建设、水系整治以及市政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具备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务和投资经营与市政公用设施相关的土地开发资格。
债务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截止2014年11月末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靖江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45,000万元,占90%,靖江市华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股10%。公司是为全面建设靖江市滨江新城区而成立,是从事靖江市滨江新城区建设的唯一主体,负责滨江新城区13.8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整理及相关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弱电等各类管线工程),政府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根据《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对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价值为50,308.95万元的债权(以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来同比例受让债权),上述款项由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支付靖江市滨江新城区同盛花苑安置房(一期)项目以及同康花苑(南区)项目的工程款。受托人与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及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由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偿还上述债务。
2、信托财产闲置期间辅助以银行存放、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方式进行运用。
3、为了确保债务人按约向受托人偿还上述债务,受托人安排了如下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