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范本(4)

1970-01-01 08:00

承担的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需要修改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交易法律文件,但该修改应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信托期限内,如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的,则受托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数项保障措施:

(1)要求担保人立即代偿债务;

(2)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向第三方转让债权。 第十条 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一)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二)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发行手续费; (2)推介宣传费; (3)受托人信托报酬; (4)保管人的保管费;

(5)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税费;

(6)信托文件、账册印刷费,信托计划推介和发行过程中的营销费、推介费; (7)信息披露费;

(8)律师、审计、财务顾问等中介费; (9)因受托本信托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10)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12)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 (三)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信托财产净值分配完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为受托人信托报酬,受托人可于信托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的任意时点提取当期信托报酬,剩余信托报酬于信托利益分配及信托计划到期清算时提取。

2、保管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的各期资金金额的0.02%/年收取保管费:

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当期保管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0.02%/365×各期实际存续天数;

3、除受托人报酬、保管费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4、在上述信托费用的支付时点,如信托财产专户中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信托费用的,相关信托费用均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或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足以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之日(以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支付。

(四)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五)信托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其它

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外,受托人在合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围内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1、本信托计划收益主要来自于债务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受托人按约定履行债务。

2、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

1))A类受益人:信托单位存续期为【12】个月,认购且持续持有100万份~300万份(不含3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

2))B类受益人:信托单位存续期为【12】个月,认购且持续持有300万份以上(含3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

3、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本信托计划的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一致,信托利益不能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足额分配时,受益人按照其实际持有的当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占当期全部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获得分配。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起满12各月之日核算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至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满12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信托利益,并于信托计划各期满12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受益人信托单位份数×1元×(1+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当期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

2、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3、信托利益在上述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计划限终止日(含)至信托利益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全部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三)特别规定

信托财产分配时,如果信托财产为非现金形式的,受益人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条件下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将信托财产转换为现金形式。为此目的,受托人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法律活动,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在信托财产

专户中运作,不得挪作他用。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二)内部管理机构

受托人已经制订并实施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部门体系。

1、业务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 (2)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3)提出法律、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具体意见; (4)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2、信托资产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1)信托计划推介; (2)合同签署; (3)客户来访;

(4)拟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5)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业务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6)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信托资金,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信托资产托管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 (2)合同管理; (3)信息披露;

(4)计算信托单位净值;

(5)执行信托资产管理部门的指令; (6)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7)发现信托资产管理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文件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业务决策委员会报告。

4、稽核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日常风险管理;

(2)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信托资产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从业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部门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其他部门共享;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聘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6)法律法规、保管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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