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德育工作制度汇编(2)

2018-11-24 18:43

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工作要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参与合作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德育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条 班主任要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积累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以学生健康为本,把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健壮的体魄与保健知识、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年级体育教学、早操以及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

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以及其他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注重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活动,努力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注重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听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家校委员会,举行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发挥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小主人对学校的建议,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人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

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行为的,学校有权要求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电脑软件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要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转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班级未经学校

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电脑管理师、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常见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级外出活动,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对学校安全保卫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本校制度规定的相关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本校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绩效进行考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上岗、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对教育、教学、科研、服务、学科竞赛辅导等方面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专业型教师(学科带头人)设立名师工作室。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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