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国治涝规划技术大纲(2)

2018-11-26 22:18

(4)因地制宜、科学治理。在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涝区内湖泊、洼地、湿地等的调蓄作用,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分片排水、尽可能自排、适当建设提排的原则,合理确定治涝分区和治涝工程布局。

(5)深化改革,良性运行。在实施涝区治理的同时,按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基本建立治涝减灾建设与管理的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体改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水利行业工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治涝工程管理、运行人员及相关费用,达到精简效能、可持续发展。

3、技术路线。系统收集《规划》相关基础资料,充分利用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分析评价涝区治涝现状及存在问题;统筹现状治涝能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粮食生产,合理制定涝区治理的目标任务与建设标准,提出治涝工程总体布局与分区策略;确定治涝主要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划内容,并提出相应的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本次规划按省级行政区规划、流域协调、全国汇总等3个层次进行上下联动、协调平衡的工作方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规划范围及水平年

1、规划范围。本次治涝规划的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体治涝规划范围还需进一步商有关省区后确定。

本次规划仅限于雨洪涝地区,其他因引水灌溉排水不畅导致的渍涝地区不列入本规划范围。

涉及城市排涝的涝区,应纳入所在区域统筹考虑,涝区治理总体布局和工程措施应注意区域治理规划与城市排涝规划相协调。本次仅对城市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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涝的外部骨干工程进行规划,如城市外排的骨干排水河道、主要建筑物、城市排水的承泄区等。城区内部排水管网规划内容不纳入本次规划。

2、规划水平年。现状年为2012年,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

(五)基本要求

1、有关基础资料和统计口径。现状经济社会指标、耕地面积等基础数据资料应采用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部分缺乏统计资料的数据可进行典型调查,并对所采用的数据进行认真复核分析,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合理。经济社会资料以统计年鉴等统计数据为主,同时应做好与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的衔接。

2、加强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规划编制应加强与国土、农业等部门的合作,注意相关规划和成果之间的衔接。

3、规划成果要求。要加强规划的基础工作,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基础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确保规划进度和成果质量,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与成果。规划方案应进行科学论证;制定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应切实可行。

4、《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二、组织形式及进度安排

(一)组织形式

规划编制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布置,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层面进行。

1、水利部成立全国治涝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规划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技术总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技术骨干组成全国治涝规划编制组,负责全国治涝规划编制,制定全国治涝规划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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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统一技术方法和要求,承担规划编制的技术交流培训,具体指导、协调和审核省区的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并编写全国治涝规划报告。

3、中国灌溉排水发展研究中心承担《雨洪涝区农田渍害防御技术研究》专题研究工作,研究成果经水规总院审核后,纳入规划。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负责组织编写本省区治涝规划技术大纲,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治涝规划编制工作,提交省区治涝规划报告。

5、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治涝规划成果的审核,对跨省区的相关基础资料、水文及规划成果进行协调。

(二)进度安排

本规划编制工作计划于2015年8月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周期为2年。工作进度的主要控制节点为:

2014年3月底,各省区明确规划范围,提出治涝区划初步成果,并将成果提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14年4月底,完成治涝现状、规划范围内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规划、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勘测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治涝水文分析工作,提出初步成果。

2014年5月~6月,水规总院会同相关流域机构,分片区组织开展第一次成果汇总,并对治涝水文分析计算成果进行审核和协调。

2014年7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全国治涝规划省级规划初步成果。

2014年7月~9月,水规总院会同相关流域机构分片区对省级规划初步成果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第二次成果汇总。

协助开展《雨洪涝区农田渍害防御技术研究》专题的相关省提出初步成果。

2014年10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省级治涝规划报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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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具备审查条件。

2014年10月~12月,水规总院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治涝规划报告进行审核。

2014年12月~2015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省级规划报告初稿。

完成《雨洪涝区农田渍害防御技术研究》专题研究报告。

2015年2月~3月,水规总院组织编制完成全国治涝规划报告咨询稿,组织全国治涝规划专家咨询会。

2015年4月,根据专家咨询意见修改完善后,提出全国治涝规划报告送审稿。

三、技术要求和主要成果

(一)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1、基本要求

(1)各省区应重视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加强对资料的复核和合理性分析检查。

(2)易涝地区的社会经济等相关基础资料应仅统计涝区范围,不应扩展到全流域或行政区。

(3)资料统计年限原则上要求到2012年底。 2、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1)气象、水文

收集与涝区相关的雨量站、水文站历年排涝期的降雨、流量、内外水位、地下水埋深(雨渍混合涝区)、泥沙(多沙河流)等资料,资料系列年限应基本满足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收集有关省区的暴雨洪水图集,治涝水文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等等。

(2)地形、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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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涝区集水范围和面积,涉及的行政区划;收集涝区的水系图、万分之一~五万分之一地形图,说明涝区范围、面积及分布情况,涝区内调蓄水面情况(蓄水面积、容积),涝区土壤普查资料、区域地质资料,等等。

2)闸、站设计应有必要的工程地质资料,可尽量利用附近已建防洪堤和其它已有建筑物的工程地质资料。

(3)历年涝灾资料

收集建国以来主要涝灾资料,重点收集1980年以来历年涝灾情况,分析致涝原因。灾情资料包括受灾范围和面积,淹没水深和历时,受灾人口、耕地、倒塌房屋、重要基础设施损失情况等。

(4)涝区基本情况及治涝工程现状

1)收集涝区历次治涝规划和设计文件编报、审批及实施情况。 2)收集涝区现状治理范围、治理标准、治涝分区、工程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内容等。

3)收集涝区治涝工程现状资料(撇洪沟、排涝河道(沟渠)、滞涝区和蓄涝水面、排涝涵闸、排涝泵站、外江(湖)承泄区等)。应附涝区治涝工程现状图,说明现有排涝河道(沟渠)、涵闸、泵站等工程位置。

撇洪沟、排涝河道(沟渠)。收集沟道的长度、宽度、底高程、现状过水能力及相应排洪(涝)标准等。

排涝涵闸、排涝泵站。收集闸站设计标准、设计流量、特征水位、泵站装机容量、调度运用办法等。

滞涝区。收集涝区内滞涝区分布、蓄涝水面面积、蓄涝容积、控制运用办法等。

承泄区。收集排涝外江(湖、海)承泄区的排涝期水位资料,以及与涝区涝水的遭遇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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