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概述

2018-11-29 16:01

企业所得税管理概述

1.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1.1.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国际上又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或“法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一种税,或者说是对企业或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

英国自1909年起即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是较早实行公司税制的国家,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目前,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公司(企业)所得税。

1.1.2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人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非销售额或营业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劳务税的税种。

二、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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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便于体现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三、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企业所得税属于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而由纳税人自己负担,是一种直接税,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四、计算复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能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利于国家通过征税加强监督管理。

五、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通过利润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利于保持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核算期限的一致性。

1.2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和现状

1.2.1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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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于1914年初公布,也未能真正施行。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臵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缴纳所得税。1958年和1973年中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三、改革开放后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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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一)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二)1983年至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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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核定。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国营企业 “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三)1991年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综合税率为33%。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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