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法定税率为3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适用18%和27%的照顾性税率。
1.2.2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中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诸多限制正在逐步取消,此时针对外企的税收优惠成了真正的“超国民待遇”,这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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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制改革原则的产物,符合国际潮流,内容丰富而博大,是一项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所得税制发展的基本方向。综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选择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就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纳税义务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可实现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互抵,有利于增强法人企业的竞争能力。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所得税的地位,改变了内资企业长期以来以“是否独立经济核算”作为判断企业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传统标准,并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方式得到了统一,是新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明显标志。
二、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 新税法采用企业“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或来源于中国境外并与其在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实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中国的税收权益。
三、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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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把法定税率定为25%,从全世界看,是适中偏低的。据了解,世界上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在税率上的优势是明显的,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有利于企业在新老税法之间平稳过渡,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有利于促进产业级次的提升。
四、准确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
新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更准确、更科学,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
五、统一各项税前扣除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定,并在税法实施条例中具体加以明确。按照国际惯例,新税法按权责发生制、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原则对税前扣除作了分类:一是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如合理的工资薪金等;二是限额扣除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等;三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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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另外,为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新税法将公益捐赠扣除的比例统一到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
六、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格局
新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老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新格局。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优惠政策。鉴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所有区域,一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的科技领域也纳入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支持的范围。
七、强化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来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中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法立法。新税法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完善了预约定价立法,强化了转让定价调整中纳税人的义务及第三方的协力义务,同时增加了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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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施务实的过渡期政策
为了保证新老税法的平稳过渡和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和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优惠措施,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2.3 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地位 一、纳税人数量情况
2007年度参加汇算清缴的内资企业433.43万户,其中,减免税企业14.86万户(占比3.42%);查账征收企业314.96万户(占比73%),核定征收企业118.48万户(占比27%);查账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191.54万户(占比60.81%),亏损企业123.42万户(占比39.18%)。
2007年度参加汇算清缴的外资企业22.68万户,其中,减免税企业4.79万户(占比33.84%);盈利企业14.16万户(占比62.42%),亏损企业8.52(占比37.58%);查账征收企业20.47万户(占比90.26%),核定征收企业2.21万户(占比9.74%)。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1994年~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总额从5070.8亿元增长到57862.4亿元,年均增长率19.0%。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从1994年的687.8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2195.7亿元(详见图1-1),年均增长率22.8%,高出全国税收收入总额增长速度3.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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