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规则解读与操作指南
大家好,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九届常务委员会在2002年的6月26号审批通过。在2003年的1月1号开始实施。这部法的通过和实施到现在应该说已经有一年半多的时间了。那么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头,我们可以看到,它已经在实现了它立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使得政府采购的资金得到了有效的使用,并且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他的合法权益。这部法的作用应该说是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到现在我们来学习这部法还是有着它的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能够使它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那么我讲的这部分呢,是关于政府采购法的原理,那么原理呢,我想我们不泛泛地谈,我想主要是围绕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大问题来谈。那么随后呢,我们再谈一下关于这部法它的本身的一个属性、性质、定位以及和国际接轨等等这样的一些问题。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我想讲的第一个大问题是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政府采购的方式大家都知道主要分两大部分,一方面就是采购人,就是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那么另外一部分呢是供应商。我从两方面来谈,我们先谈关于政府作为采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那么当政府已作为政府采购的身份出现的时候呢,因为他试用的是合同法,所以他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的面貌来出现的,决定了他要以一个生意人这样的面貌来出现,那么按照市场机制的这个原则呢,他要从商业利益出发,用招标、谈判、询价等等手段来和供应商来进行交易。力争来取得物美价廉的交易结果。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的效率。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说政府的一切活动,他都是以民事法律为准则的。遵守的是市场交易的一般的原则,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等这样一些民事原则。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间,我们说政府呢,他是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体呢,是受到民法以及有关政府采购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的一些规范,那么这个是作为他的一个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了;
宏观调控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第二点呢,我想政府他同时又享有一个宏观调控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就表现在第一方面,政府在采购当中的主导性权利。
在政府作为民事主体进行采购活动的同时,由于政府本身又具有一个经济管理的职能。那么这就决定了政府在采购当中呢,他必须要承担起宏观管理者的义务。也就是说他要规范采购市场,规范采购市场的秩序来促进保护竞争,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等等。
一般性权利
2
所以作为一个管理者,政府在采购过程当中呢,必须要拥有一些和一般的私人采购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于他在采购当中占据一个主导性的地位来维护采购交易的安全,来保证国家的利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在这种时候呢,我想他的一个一般性的权利也包括以下的这些权利:
第一个就是预行审查权,他对供应商,对他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样的一个权利;
第二个权利就是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权利。制定采购合同我们知道一般都是一种格式合同,那么就是有政府作为主导他的一种权利;
第三个权利就是确定平交方法的权利,在平交方法的确定上,政府采购主体呢他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这个自由裁量权呢,就赋予采购的主体他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授给合同的由谁来接受这个订单这样一个权利;
第四那就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变更这样的权利,考虑到政府采购合同呢,可能会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那么因此呢,在我们国家的政府采购法的第50条上,赋予了采购主体可以变更合同,当然也赋予了我们政府还有监督合同的履行这样的一个权利。
第五个权利就是其他的一些事实性的权利。
那么这个是关于政府的主导性的权利了,那么和政府的主导性的权利相平等的、相对等的、法律在设置中间的也设置了政府的一般性的义务,最低义务呢,我想主要是首先就是政府作为管理者,他既享
3
有一个主导性的权利,但同时呢,他又必须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政府的义务
所以应该说他的职责本身就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利,一个方面就是他的义务了,那么这个义务我想主要有这么几个义务:
第一个义务:作为一个特殊的采购主体,他要平等地来对待供应商,对待另外一方当事人,保证在市场机会上使所有的企业都面临政府采购主体的平等选择,而不应当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的利益,甚至于采购官员的一己私利而厚此薄彼,这个是第一个义务;
第二个义务:作为公共义务的代表,政府还必须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要照顾到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这个就要求在政府采购过程当中啊,制定、贯彻一定的政策目标。比如像扩大内需,保护民族工业,保护中小企业,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保护高科技等等这样的一些义务。这是第二个义务;
第三个义务:就是在采购过程当中,要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当然首先是法律的监督,还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我想这个是关于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大家把他作为这样的一个根据,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我做了这样一个归纳。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作为另外一方当事人,就是供应商。他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那么我们说,竞争机制啊,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核心制度,而
4
要有效地竞争就离不开供应商,加强对供应商的保护,那么最重要的就是对他的一种信心的保护,也就是对供应商具有获得平等待遇的信心的这样一种保护。忽视了保护,就必然会导致供应商——参加竞争者信心的散失。那么最后可能会危及到制度的本身。
那么这样的要求在采购当中呢,采购主体他拥有大量的,既然我们刚才讲到这个政府主体在采购过程中拥有大量的主导性的权利,事实上,我们说这种合同,虽然和一般的合同也是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也规定他试用合同法。合同法是作为平等主体中间的一种交易关系了,但是呢,我们看到事实上,在政府采购的合同交易双方中间,政府拥有了大量的主导性权利。那么势必使得供应商就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就容易受到不法的侵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地界定供应商的基本权利,是加强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供应商的基本权利
那么我根据我们大量的政府采购的交易过程以及政府采购法呢,我归纳了供应商的一些基本权利。
第一个权利:正当的期待权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的权利等等有关人格尊严等等方面的权利。那么法律呢,就是增强和保护这种尊重权利的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我想在政府采购法中间,所规定的一些对供应商的信息了解权、公平竞争权、申请回避权、要求听取意见权等等都是这个权利的一种反映,这是第一方面的权利。
第二个权利:享有获得救济权和获得法定报酬权等等有关监督等等方面的权利。在政府采购关系当中啊,政府和国家已经分离了,政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