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只是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国家自身。政府所做的决策、决定也并不必然代表公共福利。
首先,政府官员可能会错误地认识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在指定或者执行公共政策的时候犯严重的错误,甚至于还可能把国家的这个利益引到可能是带来灾害这样的一种可能性。
其次,政府官员的个人的一种利益往往也会和政治社会的利益相对抗,而且呢,仍具有做出侵犯公共福利的行为的某种倾向。那么为了捍卫公共福利,防止政府官员犯错误,或者滥用权利,就应该呢,为政府采购权的行使设定一个严格的规格,通过限制他的权利,和规定一些严格的程序,以及呢,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的制裁等等这样的办法呢,来为政府采购权的行使设定一个权限。
那么这个呢,不仅是我们国家的政府采购法所做出的规定,同时呢,也是世界各国采购法都采用一种通用的方式。但在近年以来啊,为了提升采购效率,而把采购程序当中严格的规定变为一个指导性规则的做法,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通用的趋势了,你比如像美国的政府采购,他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把政府采购机关和供应商的关系转变为一种所谓的伙伴关系。那并且呢,通过修订联邦法规来简化采购程序,对严格的管理规定,呈一种指导性的规则。
那么受这种趋势的影响,传统的控制政府的采购当中的主导性权利的做法,应该说在世界上各国都遭到了一个强有力的挑战。因此呢,涉及到一种新的控制办法,就成为我们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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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想我们国家在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时候注意到这种趋势,所以在立法的时候呢,一方面是加大了对政府权利的限权,规定了一个严格的程序规定,同时呢,也赋予供应者就是供应商他以更多的监督方面的权利。建立一种以权制权的相互制横的这样一种立法模式。为政府采购呢,他的权利的行使,那么设定了一个真正的、权威的界限。
那么这个呢,是横平采购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光这一个主导思想,那么从以上的这个思路出发呢,我们说以竞争机制作为核心的这样一个政府采购制度。他的各种功能的充分发挥,就离不开供应商的一个积极参与。那么无论是出于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运行的目的,还是出于法律本身的一种公平、公正的这种要求,都应该对供应商加以关怀和保护,充分的来保障他们权利的行使,平等地对待,不受歧视,那么从这样一种角度考虑呢,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间,就充分地为供应商规定了他们本身的一种监督权、质疑和投诉权,设置了获得法定的报酬权。以及最后对认为是违法事件而进行控告、检举等等这样的一些权利。
那么这些权利呢,应该说是供应商的核心,是他们权利的一个核心,当然还包括如果他中标以后获得合同,那么还有合同所维护的一系列权利。我想这个是根据合同——政府采购法,我大概的归纳一下,这个设置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个总体的思路以及我归纳出来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就是我要讲的第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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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市场及其法律规范
那么第二个大问题呢,我想讲讲,关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它是怎么样受到市场的影响,以及怎么样受到市场归置法的一个规范的问题。我把它的标题称作为“政府采购市场及其法律规范”,那么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呢,不在于直接参与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而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经济实施一个宏观的调控,也就是我们经济学上所讲的,所谓的公共物品的供给。
但是呢,政府和具体的市场交易呢,也并不是绝对没有缘,政府一般不参与具体的市场交易活动,但是也并不是绝对的不参与,在某些场合,那么需要政府以交易主体的角色,直接去参加交易,我想政府采购法就是一个特例,政府直接去参与到交易当中去。
政府采购市场
那么,关于这个问题呢,和市场的关系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个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种交易,交易主体的一方,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政府、事业单位以及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社会团体,那么另外一方面就是一些不特定的厂商,交易的对像是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然而这政府采购又不同于一般的私人之间的交易活动,我们说他是一种交易活动,我们先把他肯定下来。
第二个方面:我们说这种交易活动和一般的私人交易活动又有所不同,不同在哪里呢?不同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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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采购的资金,他不是来自于私人,而是来自于公
共的资金,主要是财政预算,或者呢,需要有公共财政来偿还的国家借款,那么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就是纳税人交的税金和政府公共服务的收费。在财政支出当中,具体就表现为采购支出,这个从资金来源上和一般的私人交易是不一样的。
(二)
政务采购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政府的职能和公共利
益,你比如采购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车等等,他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机构的日常运行,修建一条公路、桥梁等等那是为了社会公共的使用,总而言之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那作为一种交易活动呢,政府采购必然他还是以市场为依托的才能得到进行。政府采购市场,那么为政府采购呢,提供了一个竞争的场所,营造了一个竞争的机制,使采购人呢,能够在厂商之间,他们的价格和竞争、价格和质量的竞争之间,那么做出一个非常明智的采购决策,从而呢,能够使得政府采购资金呢,他的使用得到最高效率的使用,我想这个是第二个不同。
(三)
我们说政府采购市场他也是一种不同于一般私人市
场的一种特殊的市场,私人采购他是一种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一种交易关系了。私人采购的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是不是交易?我同谁交易?交易的内容是什么?完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原则。那都是由双方当事人一种和议的结果。但是在市场调节下头,私人采购他本身的确能够实现一种资源的最佳的一种配置,实行一种最好的、高效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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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一个管理机关,他对于刚才我所讲到的这个私人交易呢,他一般不需要也不应该去过多地去干涉和管理。但是和私人采购不同呢,政府采购的主体一方,必然是刚才我们讲到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政府的控制这样的一种实体。
采购的目的呢,就是为了维持公共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向公众来提供一个公共的服务。从事和管理采购的人员就是政府的公务员,他们的任用和提升都是根据才能而定的。而不像上市公司的雇员,是根据各自所创造的业绩而来加以提升的。因此,政府采购的具体人员他们缺少一种激励的、竞争的一种赢利机制。
因此归纳了以上这种,我们说,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但是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私人交易的特殊交易行为。这是第一点,我讲到,他是一个市场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那么第二呢,我们又讲到,他是一种交易行为,同时他又是一种政府行为。或者说呢,是一种政府权利的行使的过程的这样的一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规范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他授给谁的这个决策权特别容易受到权利的影响。在市场活动当中,“权力”力量的力,他应该就是垄断的同义词。在没有外力作用的前提下啊,政府采购的权利属性他就会本能的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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