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处分:
(1)自由确定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方法 (2)可依法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过程中,可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诉讼请求。 诉讼权利处分:
(1)权益受到侵犯时,当事人自行决定。不告不理。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撤回放弃权利,被告可反诉保护自己实体权利。 (3)诉讼中,调解解决。 (4)一审后,是否上诉
(5)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6)生效裁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申请是否强制执行。 (7)几个法院管辖权,当事人有权选择。 (8)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9)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0)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法院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予以合并审理。 处分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放弃实体权利。 3、处分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5、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督促程序和公告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认定合同无效案件、认定婚姻无效案件
(2)调解应自愿和合法 实体、程序均合法。
(3)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适用:
(1)并非民事案件必经程序 (2)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关系
(3)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属于私法概念:民诉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1、当事人:
(1)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形成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3)不得在民诉中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 (4)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让证人作假证。 (5)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和陈述
(6)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求是。 2、法院:
(1)法官对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裁量,应当诚实履行裁量权,不得乱用。
(2)判断证据时,实事求是,不得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主张诉讼,不得突袭性裁判。 【合议制】: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1)发挥集体智慧 (2)防止法官个人擅断
(3)防止法官的隔热价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
(4)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外,普通民事案件皆因以合议制进行审理。 【合议庭的构成】:
1、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2、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为终审、法律适用审) 3、法院审理重审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不得以独任制形式审理,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重审案件的审理。)(以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可参与审理)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内部关系】:
1、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判和审理都应集体作出,但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录。 3、合议庭成员确定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1、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监督、指导关系。
(1)院长庭长可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2)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但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3)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关系:
(1)审判委员会对法院内部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2)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合议庭可对下列问题,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疑难大杂新问题及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
[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4)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1)陪审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2)案件是否陪审,由法院决定。
(3)哪些案件可适用陪审,法律未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
(4)陪审员和审判员在合议庭中比例,未作限制。
(5)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院执行职务中,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书记员、翻译员、勘验人、鉴定人)如果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自行回避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要求回避,但要提供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物,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房屋或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申请回避: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依法决定是否责令有关人员回避
2、自行回避: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当事人虽未提出回避申请,有关人员也应依法自行提出回避意见,是否回避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办理。 3、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法庭辩论汇终结辩论前。
4、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庭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庭长决定。 5、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
6、当事人不服决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审理,有关人员有权继续参与案件审理。
7、除财产需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所有有关案件的职务。 【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 2、审判应当向公众包括媒体公开。
3、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4、例外规定:
(1)国家机密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案件。(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5、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不申请的仍应公开: (1)离婚案件 (2)商业秘密
6、不公开审理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1、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可提出上诉,上诉权不得剥夺 2、两审结束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特殊类型案件,一审终审。最高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一审终审。
3、两个审级的法院,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不得干涉。 4、两审法院均有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民事审判权】: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民事审判权特征】:
1、主体唯一性:法院行使。 2、行使独立性:
(1)法院行使至服从法律 (2)任何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 3、审判对象特定性:民事性。 4、审判权被动性。 5、审判权运行程序性。
6、审判权行使系相对灵活:判决、调解。 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立案决定权:法院对民事主体纠纷起诉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决定立案,从而使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权利。
2、调查取证权:一般无需主动调查,涉及到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应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3、诉讼指挥权:
(1)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2)指挥整个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
(3)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 4、释明权: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由矛盾之处,或不充分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5、特定事项决定权: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某些特定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1)回避申请、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 (2)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3)发出执行令、扣押令、搜查令 决定+命令
6、民事裁判权:就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核心和基本) 7、主持调解权。 【审判组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2、合议制
【民事诉讼的主管】: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1、主体标准: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内容标准:民事领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争议。特殊类型案件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民法:合同、侵权、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肖像权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离婚、追索抚养费、财产继承、解除收养关系
3、商法:票据、股东权益、海商
4、经济法: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不正当竞争行为 5、劳动法:企业开除、辞退员工、履行劳动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公民死亡、失踪、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诉讼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主管先于管辖发生,是管辖的前提。 【诉讼管辖原则】: 1、方便群众诉讼 2、方便法院审判 3、保证案件公正
4、尽可能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 5、维护主权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若受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起诉时因标的额确定后,不因减少或增加管辖发生变动,当事人故意规避的除外。
2、地域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交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分类】: 1、法律上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2、诉讼理论上分类:
(1)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 (2)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律强制规定
(3)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可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合并审理 [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级别管辖】:按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管辖标准:
(1)案件性质:重大涉外案件、专利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范围 (4)诉讼金额大小
2、各级法院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单位,主要任务审理各类第一审案件。包括一般涉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