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1海商、海事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北京市中院受理:是否授予专利权、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中院受理(青岛、大连):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费用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3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4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1]主要是监督指导中级和基层的审判活动 [2]审判不服判决、裁定上诉案件 [3]诉讼标的较大的重大影响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1]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2]认为应由本院审理案件 【地域管辖】: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间各自在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基础和前提,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和落实) 【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关系啊。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1、原告就被告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4)统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均有管辖权。 (5)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被告居住地管辖
(6)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7)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8)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9)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10)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登记的,几个被告不同辖区,均可管辖。 2、例外:原告所在地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6)追索赡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的管辖。(均为共同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 (1)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给付货币,接受货币方所在地 (3)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除外)—同意变更后约定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未实际交货且住所均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为履行地。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地 [5]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证券回购合同:交易场所内;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
[8]名称与内容不符合同:以合同权义关系确定合同性质与履行地。 [9]法人型联营合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有困难被告所在地 [10]合伙型联营合同:注册地人民法院 [11]协作型联营合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12]水电热力合同:供电等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保险合同: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选择) (1)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票据给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票据上载明票据付款地
(2)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地为票据付款地 4、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1)水上或水路联运,在海事法院辖区内,由海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铁路法院管辖
5、侵权行为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侵权行为实施地 (2)侵权结果发生地 (3)被告住所地
(4)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 (5)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7、海损事故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地
9、共同海损分担: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1)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等作业中发生纠纷。 (2)港口作业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3)有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自然资源开发勘探,涉外,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个起诉,两个以上均有管辖权,最先立案的管辖。(不得移送,不得重复)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只适用于一审案件
(3)约定法院必须在法定法院内 (4)书面形式
(5)不得违背民诉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定管辖】:法院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补偿法定管辖。
1、移送管辖:法院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1)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受理前未发现无管辖权 (2)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指定 2、有管辖权的法院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上级法院指定 (1)全体审判人员均需回避 (2)自然灾害 3、法院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判决。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获得管辖权。
1、下级管辖权移交给上级:上级决定调上来审,下级报请上级审。 2、上级管辖权移交给下级:没必要自己审,方便原则可移交给下级。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是管辖权的变更,案件是形式。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错误受理,移送给有权管辖法院,移送的是案件而非管辖权变更。
2、管辖权转移调解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进行。移送适用于地域管辖,同级法院。 3、管辖权转移需要上级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本案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原告可在: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 (1)发现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诉讼开始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3)受诉法院为被告醍醐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自己无管辖权移送其他法院,对移送裁定有异议。
2、管辖权异议客体是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间须在交答辩状期间。
(1)允许当事人消除障碍后的10内申请顺延期间。
(2)答辩期过后追加的共同被告,在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时,告知合理期限,提出异议。 【管辖异议的处理】:
1、当事人可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2、异议成立,作出裁定,移送法院。
3、违反地域管辖,并属共同管辖,法院移送前征求原告意见。 4、异议不成立,10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民诉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向对方。
(1)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2)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向对方。 (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
广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第一审和简易程序:原告、被告 第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按一审程序: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按第二审程序: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义所归属的主体必要的法律资格。 3、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法院无从行使审判权
4、有诉讼能力而无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无从归属。
5、享有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一般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丧失,需要继承人继承诉讼。
6、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的前提,特定情况下,两者有所分离。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1、未出生胎儿:胎儿可做当事人起诉,其母为法定代理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但当事人能力是完全的。
2、死者人格权保护:著作人格权(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名誉权(死者继承人享有当事人资格)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和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当然存在。 【非法人团体诉讼权利能力】:
1、合法成立
2、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自己的财产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具有其他组织诉讼能力的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8、经核准登记领取执照的乡村、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不具有其他组织诉讼能力的类型:
1、不具备条件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2、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曾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相连,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条件。
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提起诉讼和反驳诉讼、放弃、变更或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和接受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撤回起诉、上诉的权利、请求执行的权利。
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法庭指挥、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正当当事人】: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理论基础:诉讼实施权理论 【正当当事人的标准】:是否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主体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认可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正当当事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以及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织。
(1)诉讼担当: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给予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婚姻亲子关系中,原告适格当事人死亡后,无继承人,由检察官或律师作为当事人) (2)死亡公民人格权保护 (3)死亡公民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