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11月(4)

2018-12-03 19:33

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债务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行资格的人员的,由该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7、无产可破时管理人及报酬确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指定管理人,并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确定其相应报酬。实践中有的地区已经建立了管理人报酬基金,通过基金的调剂作用,使得无产可破案件也能够顺利指定管理人并开展工作,这一做法是提升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工作积极性的有益举措,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

8、管理人管理担保物时收取报酬的标准。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四、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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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义务。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表。管理人不得以其认为债权实质上不成立、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管理人应当对编入债权表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附于债权表后,供债权人会议核查与债务人查阅。

2、对申报债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债权暂列入债权表,异议人可以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裁定异议成立的,该债权暂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债权的申报。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债权,由有关征管机关申报。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务资料及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并记载于债权表。债务人、征管部门对管理人审查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税费数额及其法定利息有异议的,按照“对申请债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处理。

4、《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该条规定不能适用于2006年8月27日之后发生的职工债权。2006年8月27日前后破产企业均有职工债权发生,破产企业仍有未设定担保物权财产的,该财产先清偿发生在后的职工债权,再清偿发生在前的职工债权,清偿不足部分,发生时间在前的职工债权可以从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中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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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该财产被设定多个担保物权的,在各担保物权人之间按照债权比例分担对职工债权的清偿损失。

5、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债权人提出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要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的行使期间和条件进行审查。

6、政府垫付职工工资的处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垫支企业职工工资的,该部分费用列入职工债权。

7、罚款、罚金、滞纳金等费用的处理。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滞纳金等其他有关费用不列入破产债权。

8、劳动债权的申报程序及异议的处理。对债务人拖欠职工《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款项,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天完成调查,并列出详情清单,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地方进行公示。

职工对前款清单记载的数额及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申请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应当作出不予更正决定,并说明理由。异议职工不服管理人决定的,可以在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确认相关款项,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要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职工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9、职工提起劳动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排列。如果职工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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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列清单中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则该职工为原告,破产企业为被告;如果职工对管理人所列清单中自己的债权没有异议,而是对清单中记载的其他人的债权存在异议,则该职工为原告,被异议职工和破产企业为被告。

10、其他债权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在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其主张债权存在的真实性。其他债权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裁决,不需要另行提起诉讼予以确认。

11、人民法院对债权表的确认方式。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人民法院对无异议债权裁定确认时,应采取对无异议债权一体确认的形式,无需就单笔债权分别确认。

五、债务人财产

1、正确理解破产法撤销权与合同法上撤销权之间的关系 。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管理人未请求撤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更换管理人,或者以受益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受益人以债权人债权数额明显低于其基于可撤销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数额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撤销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起诉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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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的行为依据《破产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追回的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统一分配。

2、行使撤销权未达目的情况下的损失处理。因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财产通过行使撤销权无法收回,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获得的赔偿应当作为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债权人因此提起诉讼获得的赔偿部分,应当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追加分配。

3、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行使应当通过管理人进行。在重整期间,别除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别除权人权利的,别除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权利。

4、破产企业出资人的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的出资人追缴未缴出资。未缴出资包括应缴未缴的出资和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出资人拒绝缴纳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以出资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缴纳。出资人以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起诉要求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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