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4)

2018-12-06 19:15

序号 25 26 检查项目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评估 检查内容及依据 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第103 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 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要求开 展安全评估。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八、水害防治 1 2 3 4 5 6 排水系统 防治水管理制度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图件和基础台账 探放水设备和作业队伍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313条的规定。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 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84条第二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7 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水淹区下采煤 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8 9 10 11 对本矿开采有影响的古井、老窑、小煤矿、本矿井采空区进行调查,标老空资料调查 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3条的规定。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顶板水害防治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并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带压开采安全值时,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措施 有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有掘必探 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设计 对于煤层顶、底板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 12 13 掘进工作面水害防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4 15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采煤工作面水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害防治 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防隔水煤(岩)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柱 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撤人制度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 16 九、防灭火管理 1 2 煤层自燃倾向性 防灭火设施 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 防灭火灌浆系统、注氮系统、监测系统设臵及能力应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第266条、第271条、第261条规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防灭火措施与开采条件和回采工艺相适应,防灭火作业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及处理隐患的措施 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第263条、第264条、第265条、第267条、第273条规定。 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或安全措施;高抽巷、 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密闭墙的质量符合煤矿企业统一

3 防灭火措施 4 密闭墙构筑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5 6 7 8 制定的标准,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5.4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采空区抽采管路和密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应安设CO传感器。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采空区防火观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1的规定。 测 对采空区防火观测点及其他地点CO、O2、CH4等气体和空气温度进行观测;当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和O2等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 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建立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所有采空区管理 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 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臵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臵关系图中注明。不得在火井下火区管理 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第281条规定。 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动火管理 矿长批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

序号 检查项目 条规定。 淘汰材料、设备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9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 管路等材料,符合《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规定》。 十、防尘管理 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规定。 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 消防水池设臵、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 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 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 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制度健全,效果应满足要求,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第640条、第642条规定。 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规定。 采掘机喷雾、支架喷雾等防尘措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第650条规定。 1 煤尘爆炸性 2 防尘设施 3 防尘措施 十一、顶板管理(冲击地压) 1 采掘工作面支护 采掘工作面支护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 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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