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2)

2018-12-08 18:01

督。他们的主要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既然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那么过去有的地方的乡镇长由直选产生,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同样乡镇长由直接任命产生也是违宪行为。

既然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里我就来简单地介绍一下监督法。前面讲代表法奋战了八年才出笼,而监督法确经过了20年的立法才横空出世,有人说是20年磨一箭,千呼万唤驶出来。那么监督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简单地讲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部程序法。监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及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它又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少数服从多数。通常情况下多数是对的,但多数并不一定是最优的,人大按多数人的意见办,政府按一把手的意见办,行政一把手可以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在监督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有不同声音,述职评议与个案监督,因为没有达成共识,最终没有列入监督法,但就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七种形式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没有因为述职评议与个案监督没有列入监督法而有所弱化,而是更加强化、更加规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在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比较集中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要求政府进行专项工作报告;又如在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

至九月期间,将上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要求重点审查下列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是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是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是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是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是本级人代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这就表明人大常委会对财政的监督更加具体,有法可依。第三,在进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时,监督法要求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第四,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是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是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三是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第五,关于询问和质询,监督法第35条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两院的质询案。第六,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法第39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七,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监督法第45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个别副区长,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和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由于监督法的实施将变得更加有力、有效、有法可依,按程序进行。

前面讲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因为讲监督法,镜头拉远了一点,现在我们再把镜头拉回来讲一下人大与人民的关系。人大与人民的关系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人民产生人大,人民委托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是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了保证人大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那么,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具体来讲就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三、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执行职务的保障

在我国,根据《选举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而现在的十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984名,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加起来共有320多万人,我们荆州区现有五级人大代表783名(1+1+58+234+489)。那么,《代表法》究竟给这些人大代表赋予了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一)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任期。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

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人大代表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使者,其基本的权利体现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在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享有如下10项权利:

1、出席会议权,即参加本级人代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

2、审议权,即在各种会议上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议案权,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选举权,即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省市级30人以上、地市级20人以上、县镇级10人以上联名提出“一府两院”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

5、询问权,即审议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地市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市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7、罢免权,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并对其投票表决(县级以上是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乡镇级是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8、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这一权利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且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也可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即参加本级人代会的各项表决;

10、提建议权,即向本级人大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这里我想着重讲一下议案与提案的区别,以证视听。

议案,是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含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在闭会期间,省地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006]中央9号文件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提案,是政协委员向人民政协组织,并通过政协组织向人代会或人民政府就有关国家或地方大政方针、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形式。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的议案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政协委员提案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人大代表提议案要受时间(大会议案截止时间)、内容(限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人数(乡镇级是5人以上、县级至省级是10人以上、国家级是30人以上)的限制;政协委员提案恰恰相反,它实行的是“三不限制”的原则,即不受时间、内容、人数的限制。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有以下7项。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依法组成的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2、进行视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


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NG WDM OTN 原理多媒体脚本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