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意,或者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在人代会上,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代会举行期间提出;二是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三是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四是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可以书面答复,也可以口头答复;五是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6、人大代表如何依法行使罢免权?
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罢免案并表决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权。罢免是人大监督中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法律对罢免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一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全国人大必须是3个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县级以上必须是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的代表,乡镇是1/5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二是罢免案应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罢免理由;三是,罢免案提出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四是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
监督法第八章的规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我今天要汇报的全部内容,完全是我的一面之辞,说得不好,见谅。
四月第三稿
二OO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