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每一个人大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人大工作相关法律的滞后和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值得大家探讨。
1、关于乡镇长任免
《组织法》第9条第7款明确规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有的地方有的副乡镇长仅凭组织部门的“一张通知”,在不履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走马上任,就当上了副乡长、副镇长,即使是有的副乡镇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组织部门因工作需要,又是“一张通知”另行安排工作,这显然与组织法的规定相悖。由于乡镇级不设人大常委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都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果仅为一个副乡镇长的选举专门开一次代表大会既不方便且行政成本较高,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严格按程序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届内应尽可能地少调整,即使要变动也要严格按照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另外,还可以考虑设臵乡(镇)长助理一职,闭会期间由组织部门任命,行使副乡镇长职务,待年度人代会正式选举产生。
2、关于政府组成人员
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组织法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或者省级也没有一个实施办法,以致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不相同,省25个、市23个、县22个(仅以湖北为例),横向亦不相同,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组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仅以县级为
例):“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既然局长、科长都是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那么省市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分别由25个、23个、22个组成,其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除上述所列25个、23个、22个组成部门的局长、科长以外,其余的那些局长、科长还是政府组成人员吗?也就是说是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科长,一定是政府的组成人员;反之按照《组织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科长,不一定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其充要条件是不成立的。《组织法》第57条又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这里的科长和上述第56条第二款中的科长,同属正科级无疑,并不是省、市级人民政府干部序列中的科长,而是县级人民政府中相当于正科级职务的局长(主任),由于县级人民政府序列中客观上不设正科级别的科,所以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不任命科长职务。因此,笔者认为,组织法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组成人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其更加严谨规范。
3、关于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的任期
《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它
又规定(第42条),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与人代会的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既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已经在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终止,按照《选举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代表的资格被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就相应撤销。既然代表资格终止了,职务被撤销了,上届人大常委会显然就不存在了,又怎么能把它的职权行使到选出下届人大常委会为止呢(通常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选出下届常委会之间都有几天的间隙,国家级、省级人代会的间隙时间就更长)?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应该与人大代表的任期相同,组织法与选举法的规定应该一致,即“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并将其行使的职权移交给大会主席团,直到选出下届人大常委会为止。
4、关于暂停代表职务
《代表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笔者认为此款暂停代表职务的条件过宽。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判有10年以上重刑的人,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被判10年以内徒刑的人,只要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才只能暂停其代表职务,如果不是届别的限制,出狱以后,这
样的人还可以恢复其代表职务。而对那些真正要暂停其代表职务的,比如说对重病在家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特别是对犯有精神病的代表,应该如何处理?对于那些经过请假、多次不参加人代会,或者是到会不发言的代表,是否应该暂停其代表职务,也没有说明。同样,要想罢免一名人大代表,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罢免的条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5、关于代表述职
按照组织法第38条的规定,代表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对于直选代表如果一个选区的选民有几千人甚至上万人,要把他们召集起来让代表向他们述职,成本太高,也不好操作。就是间接选举的代表,要他们向原选举单位即人代会述职,地市县一级的代表有几百人,省一级是上千人的代表大会,召集起来本身就不易,要代表向他们述职成本太高,也不一定妥当。所以笔者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考虑直选代表向选民代表述职,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述职或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向选举单位或大会述职(即发文字材料),以降低述职成本。
六、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怎样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好国家权力,这是每位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而且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成效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在这里,我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代表工作的
实践,就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谈几点建议,供参考!
1、努力提高代表自身素质
人大代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十分必要,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练好内功。
第一,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淡化人大代表的荣誉意识,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决定者,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当代表不仅仅是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国家职务,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代表是一种职务,作为代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就需要有与执行代表职务相适应的代表意识、代表素质,不能将人大代表仅仅视为一种荣誉称号,而应该积极地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
第二,加强代表培训,全面提高代表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人大工作不仅法律规定多,而且程序要求严格,人大代表只有学习、掌握好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在参与决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做到依法行使代表职务。
第三,完善代表工作考评机制,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人大代表既然是一种职务,就应该有一套完善的考评机制。前不久,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常委会机关和镇人大主席赴荆门学习考察,回来后,借鉴人家的经验,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一套较为完整的代表履职考评机制,这个考评机制有一些量化的内容,不但容易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