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管委员会、城管综合执法局财政预决算以及人数统计 单位名称 市城管委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0 2011 预算(万元) 收入 支出 13,775.21 15,388.59 14,390.33 14,906.48 15,718.50 10,130.56 9,090.31 决算(万元) 人数 收入 支出 65,504.03 65,681.50 677 50,458.14 51,140.53 655 79,171.65 79,282.77 603 597 10224.84 10304.81 9,740.87 9,740.87 90.44 5,023.00 5,024.61 6,663.76 6,662.49 2,199.96 2,467.70 2,330 3,532.55 2,621 379 378 375 378 378 91 110 110 87 97 98 107 107 107 156 134 216 124 188 259 171 171 15 262 262 262 186 市城管10,403.85 执法局 2012 2013 2014 10,642.96 10,798.96 番禺区 2012 2012 南沙区 2013 10,250.42 2014 天河区 2012 2014 2012 海珠区 2013 2014 荔湾区 2012 2014 2012 越秀区 2013 2014 2013 11,963.12 6,292.59 2,416.62 2,740.37 4,317.78 3,011.57 3,622.82 增城市 2013 1,376.44 1,378.44 4,045.24 4,057.27 萝岗局 2014 3,913.15 3,913.15 黄浦区 2013 3,649.62 3,649.62 2011 2012 花都区 2013 4,181.87 4,181.87 2014 4,898.27 4,898.27 4,060 4,121 4,646 4,621 25
图4. 2014年广州市城管部门在职人数统计
图5.2012年广州市城管系统决算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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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2013广州市城管系统预算统计
图7. 2013年城管系统决算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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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014年广州市城管系统预算统计
(三)完善《规定》的建议
1.修订流动商贩管理事项,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
现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处罚标准偏低,处罚幅度不大,违法成本较低,执法成本太高,导致法规的威慑力不足,对违法当事人起不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如针对流动商贩无证乱摆卖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须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针对在严禁乱摆卖区域长期定点设摊经营、烧烤扰民导致阻碍交通和污染环境或者兜售物品数量多价值高的无证乱摆卖违法行为,根据《规定》最高只能处以二百元的罚款,使得违法当事人乐于接受缴纳二百元处罚罚款,从而领回价值成本更高的兜售物品或使用工具。如此处理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也难以达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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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整治的成果。
流动商贩的产生有深层的社会原因,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不能简单地以查处和取缔来解决问题。同时,由于流动商贩经营的范围广,其经营行为除对市容产生影响以外,往往涉及到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产品专利等领域,如果只是从影响市容角度进行规范,显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另外,有社会舆论认为,跟小贩的生存权相比,市容市貌的要求应退居其次。基于上述情况,建议专门立法规范调整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以疏导结合的管理理念为导向,对摊贩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摊贩经营范围、摊贩许可证资格的取得及其义务、疏导区的建设和管理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根据摆卖行为的特点、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梳理分类,明确以下几类特殊的摆卖行为由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贩卖盗版图书光碟(产品专利)由文化部门查处;流动商贩使用汽车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交通安全)进行摆卖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查处等。
2.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建立城管综合执法保障机制。
城管执法屡遭暴力抗法,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时也得不到保障,且城管执法中没有滞留权,很多问题难以解决。尤其在整治团伙性质和少数民族人员的“六乱”黑点时,如果缺少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执法效果就很难保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只能与公安部门配合,建立执法保障机制。通过部门沟通,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在现行制度下,配合方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执法保护,是创新执法方式的重点内容,也是与公安部门配合的一种特殊表现。另一种是日常城管执法中的配合。当城管执法人员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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