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5)

2018-12-08 20:48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 1 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非银行债务人相关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已关 闭。

3.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上标注“注销”后将《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 表》退还债务人。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 意 事 项

1.外汇局经办人员应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进行注销操作。

2.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关户信息于关户次日方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显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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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3.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 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

2.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 注 意 事 项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 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

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 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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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 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

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

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

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

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 应于每月初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

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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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证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债权关系、担保关系的合同。 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债务人提供的境外担保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 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借核 原 则

1.债权人已办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定期登记。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

3.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半年一次集中向所在地外汇局提 出申请。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1.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 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2.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 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 注 意 事 项

1.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 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 款结汇。

3.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 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

境外担保项下贷款等实质性违规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完毕后再批准其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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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法 规 依 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支付外债项下担保费,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验原件后返还)。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非银行债务人在境内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非银行债 务人支付担保费的,应经外汇局核准。 2.确认担保合同与债务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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