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项
担保费率由当事人按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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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法 规 依 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臵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2001 年第6 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 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及汇兑核准 (1)申请书。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出具的备案文件。 (3)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合同中涉及跨境交易的相关条款。 (4)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 (1)申请书。
(2)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
(3)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对外转让境内不良资产时,应在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 案或核准后15 个工作日内,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过程中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事项安排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外方转让不良资产时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调回境 内。
3.封包期内资产包内债权的处臵回收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费等可用于等额抵扣外 方应付的购买价款。
4.申请结汇的资金来源,汇款人应与资产受让人一致。
审 核 要 素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申请书应包括对外处臵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回收 率、外汇收入及结汇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等内容。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入结汇核准申请书应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所出售的不良资 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内容。
3.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处臵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事项的核准。
2.对外处臵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对外处臵不良资产所得外汇收 入的结汇核准。 注 意 事 项
1.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臵不良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后,对于不 良债权项下新发生的对外担保,分局应按照对外担保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管理。 2.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其他从事不良资产集中对外转让的金融机构,应先获得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然后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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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法 规 依 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臵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2001 年第6 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 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
(5)由境外投资者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 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收益购付汇核准 (1)申请书。
(2)《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处臵项目清单和收益证明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购买或受让不良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15 个工作日内到资产 所在地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出售或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2.审核《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一致。 3.《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中应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担保,不予登记。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臵不良资产后,除原有担保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为所 出售或转让的债权提供其他担保。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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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1.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后15 个工作日内,境外投资者应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
2.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指定的分局核准后,可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3.如外方要求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存放资产清收相关人民币款项的,可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116 号),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
4.办理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备案时,备案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登记手续:(1)备案资产中含有股权;
(2)备案的债权转为债务人企业的股权;(3)备案的实物资产在境内作价出资;(4)境外投
资者将境内处臵不良资产的收益用于境内再投资。
5.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境外投资者对备案资产的所有权灭失 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灭失后15 个工作日内到备案地分局办理资产备案的注
销手续。
6.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时,应注明债权对外转让导致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投资者 提供担保的情况,并提交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该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无需按对外担保管
理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1)对外转让的不良资产含有担保安排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到原备案登记的分局 补办相关手续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2005 年1 月1 日之前(不含)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时 没有提交不良资产项下担保余额或逐笔明细清单,或2005 年1 月1 日之后(含),境外投资者
提交了不良资产项下担保余额或逐笔明细清单但提交信息不全的,分局直接为其办理担保逐笔
明细清单和相关信息的补交手续。
②2005 年1 月1 日之后(含),境外投资者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时没有提交不良资 产项下担保余额和逐笔明细清单的,分局在将境外投资者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
备案事宜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可为其办理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补交手续。
(2)分局为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补交手续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 理提交以下文件: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对外负债及汇兑管理事项 的批准文件。
②《对外处臵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③含担保明细的资产逐笔清单。
④境外投资者就第③项所列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承诺书。
⑤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文件。 (3)分局接收境外投资者补交的担保逐笔明细清单后,应根据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的申 请出具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回执。
(4)境外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依法到分局申请调取其担保备案明细清单的,应提交注意事项 第6 点第(2)项第①、②和④所列文件。分局完成审核后,应参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根据
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出具包含以下内容的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回执: ①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共计笔数、本金总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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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项下担保共计笔数、担保项下债务本金总计金额。
③明示以下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臵不良债 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 号)等相关规定,我处收到你公司申
请补交的、汇复 [20××]××号文件批复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项下担保明细清单。你公司承
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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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验后返还)。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银 行 审 核 原 则
1.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 制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提款金额内,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相关手续。 2.银行不能超出尚可提款金额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提款手续。
3.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正确填写批件 号或业务编号。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
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外债业务编号(核准件号优先)。 4.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审 核 要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