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 -说明书
片改造地区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公厕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座。规划青阳县县城建设公厕42座。
(4)环卫所的设置
规划建设环卫所1处,配备洒水车,并附环卫停车厂地,用地面积0.1公顷。环卫专用车辆原则上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提高环卫作业的机械化程度。近期新增环卫设备5台,其中垃圾装载车2台,铲车1台,推土碾压机1台,洒水车1台。
(5)粪便收集与处理
粪便由化粪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远离污水管道的住宅区可设立净化沼气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8.11防灾减灾规划
城区内将青阳大道、西峰路、318国道、环城东路、天柱路、临城路开辟为防灾疏散通道,城区所有区域可以5分钟内到达。加强这几条道路的通畅性与可达性。
规划将城区三个变电所、水厂及消防站、医院列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在灾害发生时作为重点保护点。为了保护其安全性,在其周边保留必要的开放空间。
加强消防给水管网的建设,达到消防供水管网普及至整个城区。加强主要道路上的消防栓的设立。达到主要道路上两个消防栓的距离不大于120米的要求。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设备、人员的配备。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应满足自消防队接到火警起,5分钟内可达到责任区最远点的要求,其责任区面积按国家规定以4~7平方公里为宜。
控制好城区内的主要易然易爆及化学物品的布点,消除重大火险隐患、加强
重点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灾害预防。
加强防灾通讯系统的建设,形成统一的通讯指挥系统,调度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城区内河流大堤的防洪标准,增加城区内涝排水能力。规划青阳城区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
将防洪规划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给水排水,城市道路交通和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与生命线工程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统一规划。对供电、交通、通讯、给水等重点设施进行重点防护;严禁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建设和开发,充分发挥其行洪的功能。坚持近期、远期有机衔接的原则,节省投资,及时发挥工程设施的作用,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依据国家1993年地震烈度区划图,城区一般民用和工业建筑按6度地震设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设防等级。
为了防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对于旧城改造,其建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30%以内,房屋南北间距不得小于1.1H,对外通道必须拓宽到8米以上,还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多层临街建筑的改造、拆迁,其建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25%以内,房屋南北间距不得小于1.2H,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3~5米,高层建筑必须后退红线5~10米。新的城市建设选址首先必须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或采取必要工程措施,必须考虑避震场地和疏散道路;消防设施、管线布局必须配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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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9.1规划期限
原近期规划期限为2002-2005年,本次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007-2010年,与“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
9.2 近期建设规模
人口规模为8万人,用地规模为8.5平方公里。
9.3发展目标
1、区域定位
九华山旅游服务基地,池州市副中心,皖江经济强县。 2、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通过对青阳市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综合分析和合理预测,面向21世纪,以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加快发展工业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逐步把青阳建设成为农业基础稳固、工业结构合理、商贸旅游繁荣、生活环境宜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9.4 近期建设规划规划重点
1、构筑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发展建设“双平台”问题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强的特点,且在编制期限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一致,与项目结合紧密,操作性好。因此,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近期城市空间政策的主要手段,通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高度协调,统筹财政与空间两大资源,共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总体性的城市空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一并作为“十一
五”期间指导城市发展和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共同构筑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发展建设的“双平台”。
2、重大项目的空间落实问题
近期建设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市建设”平台上进行整合,在城市空间布局中进行合理安排,并提出项目补充、调整和完善的意见,保证重大项目建设在公共投资方面形成合力,在引导城市空间布局上发挥更好的作用。
3、城市土地开发与空间资源可持续利用存在结构性矛盾问题
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失控,结构失衡,城市存量土地粗放利用问题;零星分散建设和低密度建设,导致城市土地资源浪费和城市建设布局失调问题;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匹配性差,浪费土地资源严重问题。基于青阳县地处皖南山区,空间资源缺乏,集约利用土地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4、城市内外交通系统化问题
城市道路交通问题主要体现在内外交通组织不系统,市内交通以及出入口道路不畅,城市道路“丁”字形路口及多路交叉较多,城区内停车场等必要的道路交通设施配套不完善等。
5、旧城区居住质量相对较差的问题
旧城区建筑密度普遍较高,建筑因未较好地受到规划引导,相对零乱,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随处可见;绿地率较低,环境质量和空气质量都存在问题;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差,生活游憩用地很少,居民的生活质量较低。
9.5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发展引导
进一步完善县城空间布局结构:以路网建设为先导,拉开发展框架,逐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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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和完善老城区,加快新城区建设;改善老城区环境。配合县城主体框架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县城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建立与健全。
根据青阳县城总体规划关于青阳近中期的的规划要求,结合县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实际发展的需要,为满足县城建设县城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发展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青阳县城近期空间重点的发展区域为:东河以东的河东经济开发区、跨越九子路城南政务文化中心组团、长龙山以西的旅游服务片区及长龙山城市公园。
1、河东经济开发区
青阳县经济从三产结构24.7 :38.7 : 36.6来看,根据产业结构变化分析,第一产业比重正在逐步下降,第二、第三产业比重逐渐上升,产业结构正趋于完善,但目前全县的产业结构仍处于较初级的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青阳经济发展的目标是: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工业化速度,进一步提高青阳的城市化水平,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前提下,加速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所以在现阶段进行引导当地经济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建设是迫切需要的。以经济开发区作为青阳经济发展的龙头,进一步促进青阳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长龙山以西的旅游服务片区及长龙山城市公园
《青阳县城总体规划》(2002-2020年)确定青阳县城的城市性质为:“两山一湖”旅游区的北部服务城市,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依托城市,池州市市域副中心。青阳县委、县政府根据青阳的实际情况,提出将青阳县建设成为:“山水灵秀、生态平衡,有一定工业基础的旅游城市”。 作为青阳县的县城,蓉城作为九华山主服务基地有其极为明显的优势。应加强县城内的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
该类设施主要布局在两处:①县城中心区内以现有的国际大酒店、西峰山庄、梅园宾馆的集中区为主;②县城中心区外以长龙山以西,西峰路以北的长龙片区用地为主。县城中心区内的旅游接待设施受用地空间限制,应着力发展长龙山以西的长龙片区,高标准建设宾馆、度假村、游乐场所、旅游停车场等设施,建设长龙山城市公园,打造精品旅游服务基地。以体现青阳作为九华山旅游依托城市的主要功能。
第十章 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
10.1已建成区
城市中已经建成的区域,该区域中的维护改造与建设同样要服从城市规划。 已建成区由城市发展逐步积淀而成,体现城市发展的历史脉络,老城区的积淀式发展使得其功能、景观、基础设施都不能满足现代城市发展和生活需求,进行有机的更新改造显得尤为迫切。应结合老城区的更新改造,积极整合老城区空间存量,高度重视老城区空间利用的质量。积极改造和提升传统商业服务业,加大力度引入大型现代商贸服务业,实现由传统商业到现代商贸服务业的空间置换,充分发挥老城区空间资源集约利用效应。 10.2适宜建设区
是城市规划覆盖的区域,这些地段按照规划要求可以进行城市建设,但其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10.2.1城市建设发展区的管制要求
1、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一切建设用地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和服从规划,各项建设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乱占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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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效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并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工业、居住、道路和绿化用地布局进行引导与控制;保持合理的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发展区的无序蔓延,改善环境质量。
10.2.2村庄建设发展的管制要求
1、规划户籍人口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外来暂住人口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规划户籍人口人均建设用地50%。
2、充分利用原有村庄建设用地,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农房,以提高乡村建设用地利用率。提倡建楼房,节约用地。根据各地情况适当迁村并点,增加农业生产用地。控制村庄零星建筑的数量,鼓励旧村改造重建提倡和引导公寓式村民住宅区的规划建设。
3、逐步固化村民宅基地,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山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户(不含道路、绿化用地)。
10.2.3区域性设施的建设管制要求
1、区域性设施的共建共享
坚持区域性设施跨区域、跨部门协调发展策略,淡化行政区划,强化市场行为,实现单一建设标准、时序、位置方面的对接。根据区域性设施的固有特征和投资特征推进部分区域基础设施,如公交、电信、电力、供水的市场化,建立区域供水,完善电信、电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体系和激励机制;积极建设城市间快速通道,完善公路网络,确定县域内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等级,加速区域的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性设施共建共享。 2、区域性设施建设的实施
(1)区域性设施建设涉及面广,因此必须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同级政府的各部门的行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区域性设施项目的审查。
(2)区域性设施均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设施,必须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作为进一步实施和操作的依据,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专项规划作为区域性规划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同属一个系列,它们之间存在必然的和必由的技术链接关系,不可或缺,不可偏废。
(3)通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所明确的区域性设施重点项目,以及相关的控制地块、控制标准和措施,不可随意更改,不得随便出让、不能滥批乱建。区域性设施项目的建设,应由市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发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中的主导作用。 10.3 限制建设区
本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河流水系为限制建设区。该区域的建设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方可进行建设。一般这样的地区需要设定相应的规划许可,以维持其控制的严肃性。
1、基本农田保护区
依据《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乱占滥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要履行严格的审查、审批手续,并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补偿措施,努力保持耕地面积的基本稳定。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标准一次性缴纳或补足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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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2、河流水系保护区
规划区内的青通河、东河、九华河水系是构成青阳市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元素,是建设生态青阳的基础。本区域水系丰富、生态环境脆弱,为限制建设区,需加强对水域环境的保护,防治各类污染及灾害的发生。
水域及其周边200米陆域地区为限制建设地区,原则上除水产养殖、水利工程、农业生产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外,在该地区不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3、山体生态绿地保护区
山体生态绿地保护区主要包括城区内的长龙山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山体,应重点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布点,以发展生态绿地、高效生态农业为主,可作为城市苗木生产和花卉种植基地。 10.4 禁止建设区
为了维护区域生态安全、自然人文特色和城乡环境景观,在青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需进行永久性保护和开发控制的具有重大生态和人文价值并对区域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绿色开敞空间,划定在山水环境之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风景名胜核心景区以及生态廊道等地带。应采取立法保护的手段,禁止在该地区的一切建设开发行为。 1、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一方面依据《青阳县生态建设规划》和《青阳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的限度以及旅游发展的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另一方面,对核心景区要加强管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对风景名胜区内及周边保护地带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严格控制。
风景区内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及旅游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区的规划要求。风景区内不得设立开发区,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2、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涉及到饮用水安全问题,必须进行严格控制。规划确定以水厂取水口为基点,上游500米,下游200米及其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重点控制,本区域内禁止一切与取水或水利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10.5城市五线控制规划
为了保证近、远期更好的结合,同时达到节约用地、便于操作、量力而行的目的,规划建立“五线”控制体系。
1、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
规划中用于界定青阳县城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即红线。红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道路及重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设置条件。本次规划红线控制以城区主、次干路为主要控制路段,要求红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红线宽度详见道路一览表)。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①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②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③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④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①2.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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