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此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正当性缺失
【摘要】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引发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罕见、多日连续暴跌。本文论述了此次财政部调整印花税的行为从法律依据到决策过程方面暴露的正当性缺失问题。 【关键词】印花税,正当性
【正文】 2007年5月30日凌晨,财政部刚刚在市场已有调整印花税传闻而辟谣后,过了没几天,突然发布通知,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从而引发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有史以来罕见的多日连续暴跌,沪深两市大盘当日下跌6%以上,直到6月5日股市连续下跌,累计下跌近20%,两市蒸发市值近4万元人民币,每天几乎有70%以上的股票跌停。多日罕见的暴跌表明了投资者对政府失信于民的异常愤怒,纷纷用脚对政府投下了不信任票。作者认为此次财政部调整印花税的行为从法律依据到决策过程上均暴露出正当性缺失问题。
先来认识一下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在税收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收。所谓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民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印花税率的高低可以直接地改变股票的交易成本,因此其调整可以对市场发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正是由于这个功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往往成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政策工具。
下面从两个方面论述此次调整印花税的正当性缺失问题。 一、法律依据方面
按照宪政理念,国家课税权属于公民主权,需要公民的同意。公民有权民主选举自己的代表,才能允许课税。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议会来决定课税。例如,根据美国宪法,课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在我国大陆,应该由选民选举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课税决定权。但是,现行宪法却没有关于课税权的规定。这是宪法的一个明显缺陷。 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的规定只有“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然而,公民能找到可作为“依照”的关于印花税的“法律”吗?找不到。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这样的法律,而把这项课税的决定权委托给了国务院,国务院根据1988年自己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来征收印花税,甚至把印花税税率的决定权下放给财政部。那么,依照不是法律的“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决定”纳税,符合宪法“依照法律纳税”的规定吗? 可能有人会说,国务院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下面,就分析一下授权给国务院是否合宪合法。
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并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把法律的制定权委托给国务院。虽然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委托给国务院的“其他职权”不含法律的制定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没有法律根据不得制定行政法规。所以,制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是不符合宪法上述规定精神,
没有法定效力,不能当作纳税依照的。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作为税收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印花税和其他税“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印花税和其他税应该制定法律而尚未制定法律的部分事项,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否“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了呢?国务院是否“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没有“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呢? 这种授权造成国务院同时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情形,符合限制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政理念吗?
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印花税暂行条例》经过了超过18年的实践检验,难道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还要无限期地继续授权下去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无法可依,却执行超过18年的典型例子,说明这种国家课税权从设定、授权到行使各个环节不仅违背宪政理念,也违反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精神。至于立法民主所要求的公众讨论、听证程序、审议程序等更是阙如。
没有民主、宪政、法治的秩序,政府的权力就会成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国家课税权所反映的公民主权就难免受到侵犯。 二、政策决策过程方面
第一、决策行为不妥。财政部调整印花税的决定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效力。但是按照我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抽象性行为,应当公开制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或经过专家的认真论证,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议。但此次财政部调整决定,显然没有按此程序进行。决定中称经过国务院批准,但如何经过国务院批准,是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还是个别国务院领导批准,不得而知。
第二、发布形式不妥。如果是部门规章,应当采用部长令形式发布,如果是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用有编号的文件形式发布。但财政部调整印花税决定是由财政部室新闻办公室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既没有部长令号,也没有规范性文件文号,不知道此种通知形式的法律依据何在。无论如何,对如此重要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定,用新闻通知的形式发布,显然也是不严肃、不规范的。
第三、发布与实施的时间不妥。财政部调整印花税决定在半夜临晨发布,而当时并没有出现战争、动乱或其他紧急状况,有什么必要在人们入睡的时候发布?法律依据何在?确实令人费解。既然调整印花税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调控行为,就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发布。不在正常的时间内发布决定,也就难怪百姓不将该决定视为正常的行政行为了。其次,根据法律公开公正的一般要求和WTO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现行通常作法,政府的立法和其他抽象性行政行为公布后到实施应当留有一定期限,以便社会做好接受和执行的准备。但财政
部调整印花税决定半夜宣布、当天执行,这种突然袭击式的行政决定,不符合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其实,调整印花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给股市降温,但实践已经证明采用突然袭击的方式只能造成股市的硬着陆,说严重点只能给股市带来灾难。如果用正常的方式公布决定,并留出实施的准备时间,相信不会给股市造成如此巨大的冲击,有利于股市的软着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绝不是一个口号,而是需要所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们切实遵守的客观规律。市场经济法需要法治,而法治需要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府机关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和严格遵循法定化的程序。《纲要》规定的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是:“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注释】 1、《从调整印花税引起的社会反响看行政决策法定化的紧迫性》 2、《中国股市暴涨暴跌的本质》
论印花税在股市中的杠杆作用
摘要:股市是国家政治经济的“晴雨表”,在中国大陆股市20年的风风雨雨中,最能呼风唤雨的莫过于股票交易印花税,它一次次成功导演了“将股市捧上天堂”或“将股市打入地狱”的精彩魔术剧,天旋地转的股民却鲜于知道:股市交易印花税凭什么能在众多政府调控手段中成为可随意撬动股市的“魔法杠杆”?如何才能让这“魔法杠杆”为国为民造富?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奥秘。
关键词:印花税 股市 政府调控 杠杆效应
2007年5月29日晚,财政部突然宣布:从次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税从1‰升为3‰,深沪股市全线应声暴跌5日,部份股票连续5个跌停板,上证指数累计暴跌900点。无论是当时目睹还是过后黯然忆起“530事件”,耳旁都回旋起阿基米德“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的经典名句。如果国家政权就是这个“支点”,股票交易印花税正是阿基米德先生所说的那神奇般撬动股市“地球”的“魔法杠杆”。现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印花税的起源与特点分析
税史学认为,任何税种的“问世”都有其政治经济背景。1624年荷兰政府为摆脱经济危机,从众多应征设计者的税收方案中选出印花税这“精华”之作,印花税主要包含如下特点:第一,征收范围广泛,几乎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都是纳税人;第二,税源宏大,日常工作、生活中签立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第三,税收负担较轻,仅占经济活动总价值1‰~3‰;第四,迎合民众心理,过去的宝贝单据只能藏在箱底,现在交些许费用就能盖上政府大印亮放在桌面上,何乐不为?第五,手续简便,纳税工作难度充
其量也就是贴张印花票;第六,管理成本低廉,英国2001年所得税征收成本为1.56%,印花税征收成本仅为0.09%,居各税种最低;第七,兼凭证税、行为税双重性质。
印花税与股票交易间存在的难解之缘:中国大陆股市从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正式营业至今已近20年,对股市而言“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是极为敏感、沉重的话题,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监管层对股市管理的政策性取向,事实上,中国大陆的数次调整都无一例外地导致股市一定程度的震荡。为什么股票交易印花税能成为中国股市的“魔法杠杆”?究其原因主要是股票交易印花税与股票交易之间存在至少如下几方面的渊源。第一,股票交易印花税无一漏网的“通杀性”遇上了股票交易天生的“频繁换手性”。股票价格备受基本面、流动性、供求、心理、宏观、微观、政策、政令等诸多影响,股民在同一交易日内对所持股票的多空看法有变动甚至反复变动属正常现象,中国大陆初期的“T+O”和现在“T+1”规则就是最好的诠释,而股票交易印花税对此并无善解之意。第二,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必然性”遇上了股票交易的“盈利偶然性”。都说股票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其实“高风险”是肯定的而“高回报”却没多少肯定性,亏者占7成、不亏不盈者占2成、盈者仅占1成的\规律”早已是国际公认;一夜暴富在10%的涨停板政策下也成了天方夜谭,长期甚至终生征战得以暴富者充其量不过是龙肝凤胆,更多的人们坚信的是“炒股不是事业”;笔者认为,股票投资者大多还是乐意为自己的股票盈利承担税负的,但在赔本的同时还须立即为赔本的本身去纳税是否有伤口上撒盐之嫌?第三,股票交易印花税设计初衷里“凭证”、“行为”的“相对永久性”遇上了股票交易的“绝对临时性”。永久性较好的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交印花税好接受,因为没几个人三天两头地买卖房地产,许多人甚至终生也难得一次这样的机会,而无纸化的股票在股民手上绝对是临时性凭证,股民的持有与抛售也绝对是临时陛“行为”,中国大陆股票交易印花税却在大相径庭的两者之间划上等号;另一方面,国债与股票本同属性质相近的有价证券,但中国大陆印花税的词典中两者之间的关系此刻仍划着不等号,含国债在内的许多有价证券凭什么可免此税?股票有无被歧视之嫌?第四,印花税设计初衷里“凭证”、“行为”的“相对隐敝性”遇上了股票交易的“完全公开性”。相对隐蔽特别是游离于合法非法之间的“凭证”、“行为”交税后随即拥有合法性,这是人们乐于交印花税的关键所在,而股票交易本身就是完全合法、公开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却完全忽略了这一点。第五,股票交易印花税理论上的“公平税负性”遇上了股票交易中实际税负的“难以公平性”。对股市同等兑现金额征收同等金额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看似符合“公平税负”原则,但追究各笔金额的人市时间、购买价格、出售价格等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利息损失额、盈利额、亏损额等众多不同,换个角度看此问题却发现确是“不同情况收相同的税”。所有这些要素和这些要素在特定条件下组成的合力,严重扭曲了股票交易成本和交易行为,所以股票交易印花税才得以借“国家政权”这个“支点”,成为轻易撬动股市“地球”的“魔法杠杆”。“530事件”仅是“魔法杠杆”的杰作之一,其实包括上证指数2007年6100点前后、2008年1600点前后在内的许多关键位置,都遗有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撬动痕迹!
二、适时改进印花税在股市中的杠杆作用
无论开征股市交易印花税是否合理,在股市未纳入国际轨道的今天,股票交易印花税仍是政府调控股市的主要手段。中国大陆这张“晴雨表”播报前先瞻股票交易印花税之马首的“政策市”特征仍将保持,但为股市健康发展,以杠杆原理相关的“支点位置”、“力度大小”、“力臂长度”为线索还是能找到改进之处。第一,认可股票的频繁换手,这既是股市的本质特征也是多空双方规避风险的正常举措,与“股市成熟度”、“股民投机度”并无必然联系。英美股市是共认最成熟的股市,2007年伦敦金融时报100ETF的年换手率为3600%,美国纳斯达克ETF年换手率达到6000%,而我国股市换手率在创7年最高的2006年,沪市A股是
555.74%、深市A股也只是671.34%,远低于英美,何需动辄打压?第二,对股市的行政干预不宜过多。股市有自己的客观规律,该涨,该跌,股市心中有数,股市管理层该做的是在发现、尊重、学习、了解、掌握、适应、遵守股市规律的前提下,与股市规律一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可有改变股市规律的企图,更不可人为创造“股灾”。当然,我们的股市管理和股市都尚未成熟,每得到一次深刻、到位的教训,我们的检讨和进步也应是深刻、到位的,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必然导致股市和股民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国家政权这一“支点”与股市应保持适当距离,至少不宜太近。第三,适时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从理论上看,1‰~3‰的税率的确不高,但实际结果却又高得出奇。如2007年此税为国家创收达2000亿,而同年上市公司返还股市和股民的分红、派现、红股总计也不超过1500亿,这意味着当年股市将基本面全年收益全部赔上还要倒贴500亿,才得以应付仅此一项费用,巨大的财富“负效应”当然刨下股市的世界记录,与“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背道而驰。至于税率具体应降多少还需另行探讨,常言道:四两拨千斤,须确保撬动“力度”适中。第四,即使调整也应是平滑过渡,切忌阶梯式或突发式。政府天天告诫百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至于政府印花税的调整也是相当大的风险,试想,一夜之间由单向征收改成双向征收或从1‰调到3‰,意味着此项交易成本瞬间增加100%或200%?这对股市无疑是风云突变,对股民是晴天霹雳。由非政府原因引发的股市暴跌股民无话可说,天灾谁能预料?但由政府原因引发的暴跌就是能避免却又偏偏发生的人祸。笔者认为,银行利息、准备金率的调整方式可供股市借鉴。最近,银行准备金率上调两次0.5%,第一次股市“噪声”较大,第二次就好多了,或者提前几个交易日发出预告也能让股市有所准备。平滑连接、逐步到位,国家、股市、股民三不误,国家在完成调整的同时又可充分呵护股市,总之应避免撬动时的爆发性动作。第五,调整时可同时调整其他相关政策以利于股市的平稳转向,调高股票交易印花税之动因无外是抑制过度的投机行为,而加快新股发行、调低涨停板比率、调高跌停板比率、暂停审批新基金、解禁大小非等也能达此目的。笔者认为这些办法都可先行使用,唯独不可轻易调高股票交易印花税,股市对此太敏感了。历史证明,每次“在股市雪地上撒沙子”的良好初衷,都变成“在股市发动机里倒沙子”。调高股票交易印花税既是猛药中的猛药,又是引发意外“股灾”的导火索,能不用尽量不用,非用不可时也应有相关政策与之相对冲,以缓解万一引发的股市震荡。总之,严格控制撬动时的“力臂长度”很是重要。确保股市健康稳定的发展趋势,既是股民的心愿,也是政府和股市管理层的责任所在。
一、引言:从?5?30?到?4?23?
2007年5月30日,一个非常普通的日子。然而,对于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乃至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甚至整个中国经济而言,因财政部的一纸决定而发生重大转折,或者意味着理性的回归,或者意味着牛市的结束和熊市的到来。而对于普通股民而言,则无疑是一个?黑色星期三?。面对股市的不断迅速攀高,在综合使用加息、提高银行法定储备金比例均告无功而返的情况下,政府决定调高印花税,由原来的1‰。上调至3‰,并罕见地选择凌晨公布并即日生效的这种?突袭式?的公开方式,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广深两市近900支个股跌停。而被其终结的?疯牛?恰恰是2005年1月24日国家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由2‰。下调至1‰。的决定所启动的。它在为国家带来了巨额财政收入的同时,①却最终由中小投资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它带来的信任危机也仍然在蔓延着。
经由?5?30?印花税的调整,上证指数在短暂地、回光返照式地攀升至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