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此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正当性缺失(4)

2018-12-17 09:54

⑧同前注⑥,安体富文。

⑨参见史永东、蒋贤锋:《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调整的效应分析》,《世界经济》2003年第12期。

⑩《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人民日报》2008年3月31日第14版。 (11)同前注⑨,史永东、蒋贤锋文;单飞:《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对上证综合指数的影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12)左晓蕾、张东臣:《上调印花税勒缰?疯牛?》,《科学决策》2007年第6期。

(13)周明:《财政部:未听说将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国证券报》2007年5月12日A02版。

(14)参见《调高印花税内幕解密:降温,降温,降温!》,《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5月31日。另外,该报曾于2007年6月4日刊登?更正并致歉?的声明:?本报5月31日刊发《调高印花税内幕解密:降温,降温,降温!》一文,该报道对提高印花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有误。经本报调查确认,该报道提到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提交相关报告给财政部讨论,属记者据研究人士的个人意见而得出的结论,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日常工作无关,属重大新闻失实,给相关部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特此更正,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财政部致歉。? (15)例如,参见叶檀:《从调整印花税看规则诚信的建立》,《金融博览》2007年第7期。

(16)该文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6月28日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实施。至于上海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开征,从现有资料看,似乎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其合法性就更成疑问了:一个非国家机关(?非营利法人?)决定征税?

(17)参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第1条、第2条。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决定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由此开股票交易双边征税之先河。

(18)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征印花税的时间是1991年10月10日,税率为3‰。至于具体的开征决定,无法通过网络查考。在中国税务网(http://www.ctax.org.cn)上能查询到的,也仅仅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年份,即1991年,而无法查询到具体的开征依据(或决定)等具体内容。即便在公认为法律法规文件收录最为全面、详尽的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也无法查询到相关资料。从有关文献资料看,似乎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开征的。(参见前注⑨,史永东、蒋贤锋文。)由于该资料的缺失并不影响本文分析的完整性与妥当性,故容付阙如。

(19)根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12月2日修正本)第51条(2004年10月27日修正本第60条)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修改时增加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获得规章制定权是在决定开征股票转让和持有的印花税的整整2年后,即在1992年7月1日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获得规章的制定权。

(20)同时,该文件第4条第2款规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由此引出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这里所谓的?过去的规定?是仅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抑或是包括深圳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包括,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则是:下位法能废止上位法吗?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甚至是通过下位法废止上位法的情形并不罕见。

(21)虽然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属于印花税的一种,严格地说不属于开征新的税种,但由于这一税目是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所未规定的税目,属于增设的税目,亦即是对依《印花税暂行条例》本无税负义务的事项增课税负义务,因而在本质上也可以视为开征新的税种。

(22)在我国证据法上,计算机数据通常不视为?书证?的范畴,而是把它归类为?视听资料?,或者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法释[2002]21号)第12条。当然,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在理论上也有学者把电子数据(计算机数据)称为?电子书证?的。参见金钟:《电子书证运用探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2期。

(23)同前注(12),左晓蕾、张东臣文。

(24)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兼具流转税与所得税双重职能,甚至有?以流转税之名行所得税之实?,?所得税的身份越来越明显?。参见钱挺:《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几点思考》,《上海财税》2003年第6期。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从国家利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来获得财政收入的迹象日趋明显这一点来看,似乎不无道理,但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质上是对交易行为征税,不论买卖双方是否盈利或亏损,只要有交易行为,都一律征收印花税,因而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得税?。

(25)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也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但明显属于?凭证税?而非行为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印花税署的纳税指引,?任何人士完成香港证券的售卖购买,须随即签立成交单据,并于指定期限内为该文书加盖印花。?参见http://sc.info.gov.hk/gb/www.ird.gov.hk/chi/tax/sdu.htm, 2008年7月20日访问。

(26)参见财政部1988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需要说明的是,股票的转让(特别是?交易?即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由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规定的?合同?以及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合同?都不包括?买卖合同?或?财产转让合同?,因而显然不能适用有关?合同?的税目征税。

(27)参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8)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暂行规定》里提到的另一依据——国务院1986年9月25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其合法性同样是有疑问的。对其合法性的质疑除了基于本文质疑《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合法性的相同的理由外,还有另一个理由,即它可能构成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违反。从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来看,以及从国务院称该条例已被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令废止?(参见国务院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令第154号《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情况来看,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质上是?个人所得税?的变种。顺便指出的是,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无所谓?明令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之字样。国务院称其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令废止?,似乎不过是为其自我纠错时找的一个台阶而已。 (29)参见白彦锋:《税权配臵论——中国税权纵向划分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4页。

(30)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31)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更是对此作了确认:?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32)安晶秋:《关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制度的法律思考》,《税务研究》2007年第6期。

(33)根据全国人大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的立法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但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可将此项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行使。但该法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的16年后制定的,故不足为凭。

(34)在笔者看来,被管理层痛陈,同时也是疯狂股市写照的疯炒ST股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如果改变公司上市的审批核准制,而采取注册备案制度,ST股失却其?壳?资源的价值,疯炒ST股的现象或许就可以被彻底医治了。

(35)即便是在?黑色星期三?的2007年5月30日当晚,各大券商机构仍然

是?短线调整不改长牛格局?,?调整印花税不会改变大盘总体向上趋势?,各种?荐股?消息不断,并催生了所谓的?带头大哥777?。

(39)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4月23日《关于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资料来源:http:www.csrc.gov.cn/n575458/n776436/n805025/n825122/1988409.html,2008年7月20日访问。

(37)证监会认定,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所谓的?安哥拉项目?事件中,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公司处警告及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单银木(董事长)、周金法(总裁)各处警告及20万元罚款,对潘金水(董事)、陆拥军(总经理)、罗高峰(证券事务代表)各处警告和10万元罚款。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30日证监罚字[2007]1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2008年4月22日访问。在这一事件中,最终罗高峰因?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08年3月27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参见《?杭萧钢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终审维持原判》,新华网:http://news.xinuanet.com/finance/2008-03/27/content-7866234.htm,2008年7月20日访问。

(38)参见袁明圣:《合法性质疑:评?亿安科技?处罚决定》,《法学》2001年第10期。

(39)印花税的混乱是一个值得我们详加讨论的问题。例如,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6月2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2000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94号)则称:?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它们不但反映出印花税征收过程中的随意性,也有违税负公平的原则。类似的文件可谓不胜枚举。

(40)参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8年7月20日访问。^

一、现象:“印花税事件”的背后

2007年5月30日凌晨,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这一决定,不仅在5月29日的《新闻联播》当中没有播报,连当天出版的《中国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直属的三大证券报都没来得及在第一时间进行报道,可见政策出台之突然。而且,由于在此前一周网上即流传着即将调整印花税的消息,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在5月23日答复《上海证券报》等三大证券报关于上调印花税的传闻时,都表示未听说近期将调整交易印花税。这一突然来临的消息使得5月30日的深沪两市反应激烈:当天,两市骤现跳水行情,沪综指暴跌6.5%,两市跌停的非ST类个股超过850支,而跌幅在9%以上的个股更是达到925支。统计资料显示,两市3日内共蒸发市值1.65万亿元,而数百支个股连续3日跌停的惨况更是自2005年启动股改以来首度出现。 [1](P32)有实证分析表明,此次调整印花税对中国股价和股市的影响是显著的。 [2](P209)

本来,印花税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工具,其现实意义在于提高交易成本,限制过度投机。本次上调虽然增加了交易成本,但历史上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也维持在3‰,这一幅度只是一个较小利空,不足以造成如此大的跌幅。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印花税通常都是在牛市上调,熊市下调,其调整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3](P18)也有研究表明,印花税的调整对大盘指数波动性作用的大小和时间的效应有限。 [4](P80)那么,为什么市场会对此次印花税上调做出如此激烈的反应呢?其实,人们普遍认为,上调印花税率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职能部门改变游戏规则,在之前已经澄清不会提高印花税的情况下,竟然在4日之内就提高印花税率,增幅达200%,而且选择在深夜“突袭”,在有关市场的重大政策的信息披露方面出尔反尔,极大地挫伤投资者对职能部门的执政信心,严重影响政府信誉。 [5](P20)

可见,“印花税事件”影响的不仅仅是股市,更重要的是,它使股民乃至更多的民众对政府产生了信任危机,政府诚信及其行为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例如,在2007年6月7日,《上海证券报》又刊发了一条有关权威人士针对广受市场关注的资本利得税传言所做的澄清:“认为资本利得税会像印花税税率调整一样可以随时出台,是不懂法律的表现,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而有人就此消息的可信度发起调查,提出“0;50%;100%”三个数字供大家选择,结果所有的人都选择了“0”,更有网友调侃说:“这位权威人士的话听着耳熟!”网友的态度,当然有宣泄情绪的因素,但“印花税事件”所留下的阴霾,显然还没有散去,有关部门及其权威人士的公信力,全都受到了重创。 [6]

二、问题: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为何需要诚信?

“印花税事件”过后,有学者从“税收法定”角度对中国财政部有无权力随时调整印花税进行了质疑; [7]也有学者从“规则诚信”的角度直指政府调控政策出台这一行政行为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不够。 [8](P15)问题是,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为什么需要诚信?其基础何在?在“印花税事件”中,政府调控行为是否符合诚信标准?

(一)宏观调控行为应当诚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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