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_农业实务_预习笔记(3)

2018-12-1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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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上缴利润,微利企业则采取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独立自主经营;一些条件差的农场,如边区农场还有亏损,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补贴,限期扭亏,超过期限则自负盈亏。

实行财务包干后,事业费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定额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使农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

国有农场承包经营的具体内容包括:(1)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2)承包指标;(3)承包基数;(4)承包应注意的问题,如承包合同规范化、承包期限延长等。

第二,国有农场内部的承包经营。农场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除农场统一经营的部分外,具体生产都分包到农场下属各个承包单位,实行独立的分散经营。具体做法是:(1)农业生产承包经营。主要形式有:承包到户、联产计酬;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职工家庭农场;机务承包经营责任制。(2)工业生产承包经营,主要形式有:利润包干上缴,超收分成,减收扣罚;定额利润,比例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定额上缴,盈亏包干。(3)干部岗位责任制,具体形式有:三挂钩责任制;百分考核制;目标责任制。干部岗位责任制,一般是通过落实责任指标、签订合同、组织实施、考核兑现等四个步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的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的承包经营。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形式: (1)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土地承包到户,实行自主经营,包干分配。主要表现在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单位提供各种服务或经营管理指导。

(2)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这一层次从事一些不易经营的大项目,如修建水利设施、农机具修理、植保、兽医、储运、销售和信息服务等。 二、股份制经营

股份制经营是采用入股的办法筹集资金,成立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的自主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经营形式。

股份制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筹集资金。(2)实现企业内部产权多元化。(3)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横向经济联合。(4)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

主要操作方法:(1)把原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理折价,扣除债务部分,将余下资产折股,并划分为公股、集体股和个人股,同时还可吸收农民入股,重新组成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制经营。(2)农户集体通过集资入股兴办股份制企业,共同经营,按股分红。股份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免厂长。 三、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指将企业出租给承租者(集体或个人),以取得租金收入的经营形式,是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承租者以付出租金为代价(有时还要以财产作抵押),向出租者取得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租赁经营一般采取个人租赁和集体租赁两种形式。 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租赁经营以有偿转让资产经营权为目的,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 (2)承租者与出租者之间是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

(3)租赁经营一般要以承租者的财产作抵押;经营亏损时,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补偿。(4)承租者除缴纳租金,在保证不损坏生产资料的原则下可以完全自主地利用所租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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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权处置自己的产品和收入。

租赁的程序通常经过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实行公开招标、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等四个步骤。

租赁经营是否获得成功,关键是承租人的能力。签订好承租合同和认真执行合同是搞好承租经营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农村财政与金融

第一节 财政支农与支农政策

一、农业与财政支农的涵义

财政支农指的是以政府为主体,利用国家财政收入,为了达到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措施。它本身不带有歧视性,并不排斥外来的竞争,是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支农政策遵循的三个原则

财政支农政策需要按照“明确目标、统筹兼顾、整合资金、完善机制、突出重点”的思路稳步推进。

财政支农有三个原则:

第一,统筹发展原则。统筹考虑城乡的财政资源合理配置,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统筹考虑政策的着力点和政策力度。

第二,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

第三,公共财政原则。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确定每一个时期财政支农的重点。 三、财政支农政策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种类

依据农业与财政支农的内涵,财政支农可以分为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公共政策对农业产中的支持是重点,主要是加大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依据政策内容,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支出政策,主要方式是投资、补助、补贴等,中央财政直接支持三农的资金包括15类,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等;

二是税收政策,主要方式是轻税、减免、退税、免税等。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减免试点,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方面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扶贫资金等。 第二,支持农业科技进步。这方面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农业科研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科技推广支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民科技培训资金等。 第三,支持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 第四,支持生态建设。 第五,支持抗灾救灾。

第六,支持扶贫开发。这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国债资金(以工代赈)等。 第七,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这方面的财政资金包括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文化支出等。

第八,支持农村改革。财政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产品政策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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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项重点财政支农政策,包括支持粮食生产政策、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支持农村社会发展政策。

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除了免征农业税以外,还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生产特别是水稻生产实行良种补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粮食主产区集中,对一部分粮食主产区实行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土地出让金集中一部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与财政有关的粮食政策,还有优质粮产业振兴工程、粮食的最低收购价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四、财政支农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经验和基本发展趋势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历史演变

第一阶段(1949-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安排少量的资金支持恢复农业生产,从农业上取得的财政收入要远远大于财政对农业的投入。

第二阶段(1958-1978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制度的确立。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使国家从农业中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工业化。此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份额非常小。

第三阶段(1978-1994年),家庭联产承包制等改革时期。实行了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是现行财政支农政策的形成时期,资金渠道多,政策覆盖范围广。

第四阶段(1994-200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历史阶段。财政支农投入逐步增加,在继续已有政策的同时,加大了对生态建设的支持,加大了对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

第五阶段(2003-),经济发展阶段进入新阶段,中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中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开始实现战略性转变。确立了“公共财政阳光要逐步照耀农村”的指导思想,财政支持三农的支出结构的调整、支出方式的转变、财政支持范围的拓宽体现了“五个统筹发展”的要求。传统的运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的政策开始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

2003年开始,中国农业财政政策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农业税、增加转移支付、为农民减负。

新时期的农业财政政策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投入领域由过去注重农业生产环节为主转向现在的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并重,不断扩大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彻底取消农业税,加大“三农”投入,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已由“多予、少取、放活”转变为“基本不取、多予与放活并重”;不断出台和强化农业各项投入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反哺农业的投入机制。 (二)财政支农政策运用的基本经验

农业财政政策的经验可以归纳为四个“必须坚持”:第一,必须坚持将农业放在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切实有效地完善财政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第二,必须坚持适应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要求,调整和改变国家与农民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第三,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第四,必须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作用。

(三)财政支农政策发展的基本趋势:

第一,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初显雏形。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开辟新的支农资金渠道,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重不得少于15%。

第二,市场化取向逐步增强,公共财政性质凸现。财政支农开始由过去直接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为主向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市场体系完善并重转变,支持重点主要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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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等体现公共财政性质方面。

第三,体现统筹发展明确,支出“二元”结构开始打破。2003年开始,财政支出安排中的“统筹发展”倾向逐步显现。

第二节 农村金融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农村金融体系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初动因是1978年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改革,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货币化,产生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并由此演绎了一场以金融机构多样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体系变革。 (二)改革过程的简要回顾

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并由此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机构、政策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由三类金融组织机构构成:(1)国家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3)民间融资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的三大正规金融组织,也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是农业产业和农村地区,但是自商业化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正努力改变这种市场定位,力求向综合化、城市化方向发展。并撤并了一些乡镇及其以下的分支机构,同时也上收了部分原本属于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发放权限。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购、批发贷款;

(3)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的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

(6)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7)办理业务范围内的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 (8)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外筹资;

(9)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特点:是国有粮棉企业的“法定、唯一的”资金供应者,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将资金投向了那些周期长、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差的“软资产”,结果是不良资产负担沉重,难以实现自求资金平衡。 3.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在农村居民和企业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在于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办理集体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有三个特点: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 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家拥有完整乡村网络的金融机构,实际上由政府严格监管。21世纪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1)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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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四项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细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 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1)放开准入资本范围。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2)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一是在 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新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4)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5)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6)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7)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立理事会。

主要监管措施:(1)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2)根据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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