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_农业实务_预习笔记(5)

2018-12-1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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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离农村金融需求最近,适合农村金融需求小额、分散所要求的近距离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可以克服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克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克服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的障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农户信贷的可获得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运作模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户、微小型企业信贷融资中发挥作用的三种模式:(1)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在抵押品不足的社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那些规范运作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社员提供担保,以帮助社员获得贷款。(3)那些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或“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通过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现实地转移给农户使用,或者是转贷给农户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为社员提供更多的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入股村镇银行。(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间的资金互助。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分为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三大类。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指中央政府统一的运作规范和管理、监督办法框架内产生和运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准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中央政府统一的运作规范和管理、监督办法框架之外产生和运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资金互助社,或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的扶贫意境下的资金互助组织。非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在中央政府管理框架之外,由农户自发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农户和当地微小型企业自愿出资入股组建的资金互助社。

3.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为成员提供信用担保。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农村信用社转变为一级法人、转型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作为发起人。

(四)创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服务

进一步放宽农村微型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配套服务;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产品;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培训。

第三节 保险原理与农业保险

一、保险原理 (一)风险

风险是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含义有三:第一,是指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可能性;第二,风险是与人们的利益相联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就会造成利益的损失;第三,风险不是指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本身,而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属性:(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可测性。可测性是保险人能够经营保险的基础。

风险分类:按风险损害对象来分,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按风险性质来分,有纯粹风险(静态风险)和道德风险(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按风险涉及范围,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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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步骤:(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控制。(4)检查和评估

(三)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那些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利用保险的方法分散、减轻和转移的风险。有四个基本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是非投机行为风险。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4)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并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 (四)保险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众多受同样风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预收保费,组织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的两个前提:第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为保险提供了可能。

保险的四个要素:(1)风险。(2)保险标的物。(3)保险基金,是指通过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经济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交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货币资金。只限于保险机构用于补偿按保险条件规定的因各种原因所致的经济损失。(4)保险合同。

保险原则:(1)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3)近因原则。风险发生不因时空来判断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4)比例分摊原则。投保标的物的损失由所有承保标的物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 保险的职能:经济保障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

保险种类:按保险的实施形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五)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关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关系人(指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二是客体,不是保险标的物本身,而是指保险标的物的可保利益;三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及其价值、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人筹集的保险资金,除了支付各项费用、各种赔款、缴纳税收和用于各种未到期责任准备外,还可以进行各种直接投资,如不动产投资、工商业贷款、发放以房产、股票、债券等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还可以进行各种间接投资,如认购公债、公司债券、股票等长期性有价证券。另外,也可存入银行或委托银行贷款。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农业风险的分类

农业风险分类:(1)自然风险。(2)市场风险。(3)意外事故。 (二)农业保险的概念、特征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各种保险保障。

农业保险的难点:(1)保险金额难于确定。(2)保险费率难于厘定。(3)损失难于评估。(4)理赔工作难度大。 农业保险的特点:(1)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2)农业保险受多重风险制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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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4)农业保险展业难度大。 (三)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 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1)种植业保险。分为农作物保险(以林木以外的人工栽培的植物为标的物的保险)和林木保险(以各种用材林或经济林等为标的物的保险)。(2)养殖业保险,分为牲畜保险、家畜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 三、中国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模式

从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形成了五种模式: (1)安信模式。2004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开业,该公司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

(2)安华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年7月12日保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东北地区首家农险公司,该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全国性农险公司。

(3)互助制模式。2005年1月11日,在黑龙江垦区投入经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 (4)共保体模式。浙江省经过2年多的试点,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而不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

(5)安盟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首家进入中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运作特点是险种全面、价格低廉、销售网和技术支持网这两条线运行。

第四章 农产品质量与食物安全

第一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的内在品质与外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状况。广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包括农产品满足贮运、加工、消费、出口等方面的需求。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则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特点:(1)危害的直接性;(2)危害的隐蔽性;(3)危害的累积性;(4)危害产生的多环节型;(5)管理的复杂性。 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来源:(1)物理性污染,如人工或机械等因素在农产品中混入杂质或因农产品因辐射导致放射性污染。(2)化学性污染,如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造成的残留。(3)生物性污染,如致病性细菌、病毒以及某些毒素。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一般规律 四点一般规律:

(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体经历了追求数量增长、强调数量与质量并重和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突出质量和效益等三个阶段。

(2)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3)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要求相适应。一般来说,当恩格尔系数在50%以上,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农产品的数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在40%-50%之间,人们逐步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将到40%以下,人们对农产品的营养、安全卫生水平要求更高。

(4)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受制于生产经营的集约程度。 三、部分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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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农业部、卫生部、环境保护署。农业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其他食品、瓶装水、葡萄酒饮料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饮用水和杀虫剂。

加拿大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包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法国于2003年将农业渔业部改名为“农业、食品、渔业和农村事务部”,下设食品总局,主要职能是改善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

澳大利亚也将原属卫生部的食品管理职能划入新成立的农渔林业部。

基本经验:(1)加强公共管理,减少市场失灵。(2)调整政府职能,实施一体化管理。发达国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源头,实行从农田到市场及进出口的统一管理。(3)实施标准化战略,占领市场制高点。发达国家实施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发展战略的主要特点:技术标准形式增加,涉及面广;技术标准更新速度加快;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实施技术壁垒、保护本国利益的核心内容。(4)健全支撑体系,形成高效工作平台,包括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 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义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义:(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2)实现“三增”的现实选择;(3)现代农业及关联产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高水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带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发展的纽带,是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分类

从农业标准化活动来看,农业标准体系是由领域、内容、层次组成的立体框架结构。在领域上,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不同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标准;畜牧业包含猪、牛、马等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标准;渔业包含鱼、虾等产品所设计的技术标准。

在内容上,包括安全和质量两类标准。安全类标准主要是影响农产品安全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要素方面的标准;质量类标准主要是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有关的标准。

在层级上,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个层级的技术标准体系框架。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

农业国家标准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农业国家标准。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产品质量、兽药残留及检测方法,农业转基因检测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制定是由农业部负责的。

农业行业标准是由农业部统一管理,负责农业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制定、审定、编号、发布、备案与复审工作。农业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企业标准是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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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这意味着,凡是涉及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都将由农业部门负责。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核心体系。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农业行业系统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框架。

自2006年4月29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我国首次从管理体制上基本理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多年来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和制度缺失的问题。从立法上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体地位,并明确了农业部门相应职能。

但在实际中,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仍然以产品环节进行分段管理,涉及的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还很多。(1)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及农产品市场的管理。(2)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农产品卫生管理。(3)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国内、国外市场流通管理。(4)质检部门:主要负责加工食品质量监督和进出口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疫,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资源认可,和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6)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管理。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类型和组成

我国农产品检测机构基本形成了以农业行业系统内管理部门的质检机构、科研和教学的质检机构组成的体系格局,其他相关系统的质检机构相应补充的发展模式。根据其他系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类别,主要有质检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轻工部门和粮食部门等系统的质检机构。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管理和认可机制 农业部的部级质检机构均通过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是依法设置的检测事业单位,出具的检验数据可作为法定仲裁依据。省及省以下设置的质检机构也均须通过授权认可和省级计量认证后,方具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检验数据的资格。

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运行情况

法律依据:(1)综合性法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农业法》、《渔业法》;(2)产地环境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3)投入品法律,如《种子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4)地方规章;(5)认证和标准的法律,如《计量法》、《标准化法》。

开展的工作:普查工作,残留监控计划,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农业部对饲料、兽药、畜牧兽医器械、天然橡胶、鱼粉等产品实施了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经费来源: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投入,没有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没有固定和长期的经费来源。部分经费主要来源于基本建设的规划以及各类工程中。

第四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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