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备注: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注意:只有股份公司特别,其他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次。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一个监督不行)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基本相同。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不是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8.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是董事不行)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权范围。 9.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10.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计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不同之处 会议频率 有限责任公司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股份有限公司 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有权提议 必须设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无权提议 是否设监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2.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不是全部)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1%以上--------前10名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以上------前5名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离职3年可以,离职3个月不行)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董事会秘书属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注意:董事长秘书不能兼监事。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度即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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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份发行 1.同次发行(不是同次的不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必须)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融,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平价,溢价可以,折价不可以。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即要记法人,不能记个人,如发起人是个人,要记发起人的姓名。 股份转让的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证对上市公司) 2.董事,监事,(1)这些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这些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上面三条是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对这些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注册资本: 减资→10日内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注销。 (2)上市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6个月内 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定,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6个月内回购。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不是税前)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接受,变成回购了,不能因为签买卖合同回购。因为只有4种法定情形才能回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如3岁的小孩自己也没懂事,肯定不能做“董事”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触犯刑法的从监获出来的都是5年,仅限于经济犯罪的5年。 (2)打架了触犯刑法从监获回来,不用反省5年,可以自己开公司或担任董事,监事。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把企业搞破产了,有个人责任的,反省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行为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 (不能干什么)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经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就是说把公司的钱借给别人,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的,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就是说章程有规定的可以,没规定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没同意,不能进行交易,董事会不行。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不包括一般的职工。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12
就是说不能从事与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才可以。 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诉讼 间接诉讼(代表公司诉讼) 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间接诉讼,前提条件是侵犯“公司”利益 2. 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直接诉讼前提条件是侵犯“个别股东利益”。
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注意:累计债券余额是指本次发行前“尚未偿还”的债券金额和本次发行的债券金额之和。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公司财务,会计: 利润分配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是股份公司,分红的时候的先看公司章程有没约定。 有约定的先约定,没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有限的是实缴的。因为有限的可以分期出资。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股份,有四种情况可以回购 公积金 (1)盈余公积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①法定公积金:10%/50%/25%当累积达到注册资本(不是净资产)的50%的时候,可以不再提取,法安公积金转资本的时候,留下的部份不能低于转之前注册资本的25% ②任意公积金:不受10%/25%的限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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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股票溢价发行的时候,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减资 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在分立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程序。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尽管内部有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对外是连带责任 【解释】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关链接】(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释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行政解散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1.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3.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前二条是公司法的规定 (3)(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 公司解散逾期(指15天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如果超过15天不成立的话,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公14
司的股东都可以请求法院来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4)(新增)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前面讲的是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组成,这里讲的是公司在15天内能够正常的成立清算组。不用通过法院指定,自己成立,由股东组成。如果法院来指定清算组,法院找谁,包括三条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意: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超过45天没有审报的可以补充审报,应该在清算程序终结之前。在终结之前都可补充。要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分配了就跟你没有关系了,你来晚了。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成立之日起10天)和公告(60天之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成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注意:确认了的没关系 (3)(新增)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出资,如没到2年公司就解散清算了,那么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4)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新增)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跟债权人协商制订清偿方案 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5%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