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个人总结笔记(6)

2018-12-17 10:14

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

一次付清的 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 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普通出资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不得起过2年 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 不得超过1年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违约的处理) (1)合营各方均违约(双方违约,跟离婚差不多):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违约方: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改正错误的机会),如还没缴,视同自动退出。 B,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守约方:A,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 B.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 4.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比较分配利润的方法 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A,同步出资的:认缴的出资比例 B,不同步出资的:实缴的出资比例 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契约式企业):约定 5.控股问题 四,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 1.转让条件 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 即最后一笔钱全部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才能将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不是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都是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股东发生变化,肯定要工商变更。顺序:同意------董事会------审批 五,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 1.组织形式 同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 26

注意:增资,转让出资均需董事会通过。 3.董事会的职权 4.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注意:副董事长必须要设。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有。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注意:《公司法》≤3年。 (4)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注意:只有股份公司每年2次。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2/3)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全体过半数。 5.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不是过半数)通过方可作为决议(上市公司是全体过半数):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期限 一般情况下,合营期限在合同中要不要约定都可以,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如餐饮,娱乐。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注意: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期限,与行业无关。 3.清算委员会 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担任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均为合营各方(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见那张表格) 3.出资方式: (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出资期限: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份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同意+审批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 2.出资比例 合营企业 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不是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合作企业 A, 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B, 无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A, 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B, 无法人资格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4.收益分配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股权式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

A, 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董事会。 B, 无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契约式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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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A, 同步出资的----认缴 B, 不同步的----实缴 5.投资回收 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6.经营期限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8.董事的任期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只有上面三条 一般的约不约定都可以,但特殊行业必须约定 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年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同有限公司,按章程规定不超过3年,≤3 相同事项 (1)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并,分立,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变更组织形式 (5)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注意:合作企业委托他人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合同约定合作期限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 四,合作期限 1.必须满足前提条件,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审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即利润分配中分配 。 1.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满时就不再延长。但外国人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都须审批。 外资企业 ★ 注意: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设立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 3.出资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20%) (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1. 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 2. 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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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咯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交易所 ★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不是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2.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 (1)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正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自己决定 (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3.限制交易 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 注册资本 (取决于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最低5000万元 业务之一的,最低为1亿 两项以上的,最低为5亿 注册资本 经营权限 ★★★ 1. 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 必须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 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4.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 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7. 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服务机构 ★ 1.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 2.投资咨询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等文件,不能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 发行的条件 1.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不是董事会,也不是中国证监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必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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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能发行)。 (6)上市公司有其他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注意:首次发股的,变上市公司。再次发行新股,需满足一般条件6条。 3.配股条件,是向原股东配股,如10股配3股:(6条一般规定+3条)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即最多10配3股。 (2)控股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进行。注意:不是包销。 4.增发条件:新股东和老股东者可以增发(6条一般条件+3条)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哪个缩小就用哪个。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未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的情形,干过了可以,最近一期期未还回来了就行。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需要满足6条一般条件):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10)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90,可以打折,增发不能打折)。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指一般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什么情况下不能对外公开发行(法定障碍);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好多上市公司是大股东的取款机,大股东向上市公司借钱,如借钱不还。)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财务报告有问题。 募集资金用途 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资金用途不能干什么: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 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000)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元(>4),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10%)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期形。 注意:涉及的重大诉讼,属于重大事件,应向中暂停上市 1.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未达到要求(25%,10%)。 2.未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以后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收购期限满,被收购公司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总数的25%终止上市 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且拒绝纠正的。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不暂停。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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