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法。故本表应根据税收政策对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填列,不能直接从会计帐户中取数。
财税【1996】79号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0】118号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本附表据此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划分为“不补税”和“应补税”两部分)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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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会计上不包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会计权益法下,企业在每会计年度末确认收益或损失)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会计不作处理,只在备查薄中登记,本附表在第5列中反映)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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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1)投资收益补税举例(填表样式见附注1)
甲企业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期)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从A企业(适用税率15%)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已纳税款15万元;从B企业(适用税率24%)分回投资收益76万元,已纳税款24万元;从C企业(适用税率27%)分回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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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万元,已纳税款27万元。
例一:甲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334万元(100+85+76+73)填入主表5行,成本费用1400万元,投资转让净损失200万元,334>200,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臵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则主表28行=0,31行=(1000-1400-200+334) 万元=-266万元,(国税发【1994】250号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32行-36行次不填列。
例二:甲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334万元(100+85+76+73)填入主表5行,成本费用800万元,投资转让净损失250万元,则主表28行=0,31行=(1000+334-800-250) 万元=284万元,此时,34行=100万元,因0<31-32-33-34=184万元<234万元,则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计算应补缴税款。184万元>73万元,则C企业(适用税率27%)分回投资收益73万元应还原计算补税;184万元-73万元>76万元,则B企业(适用税率24%)分回投资收益76万元应还原计算补税;0<184万元-73万元-76万元=35<85,则A企业(适用税率15%)仅就分回投资收益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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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中的35万元还原计算补税。35行=(27+24+35/[1-15%]*15%)=57.2万元,36行=284-100+57.2=241.2万元,38行=241.2*33%=79.6万元,40行=35行=57.2万元,44行=(79.6-57.2)万元=22.4万元
例三:甲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334万元(100+85+76+73)填入主表5行,成本费用800万元,投资转让净损失100万元,则主表28行=0,31行=(1000+334-800-100) 万元=434万元,此时,34行=100万元,因31-32-33-34=334万元>234万元,则从被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除免税的投资收益外均需计算补税。35行=(27+24+15)=66万元,36行=434-100+66=400万元,38行=400*33%=132万元,40行=66万元,44行=(132-66)万元=66万元。
(例2)权益法下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纳税调整举例:(填表样式见附注2)
A企业2002年3月以固定资产(原值7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6500万元)投资B企业,占50%股份,B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万元;2002年度税后利润1000万元;2003年2月B企业宣告800万元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2003年8月B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当年亏损3000万元,2003年底A企业计提投资跌价准备1000万元;2004年8月A企业以6000万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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