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司的格式担保书中的条件提供担保。8月25日,乙公司以传真形式将XX租赁国际公司的格式担保书通知给甲公司。根据该格式担保书的规定,XX租赁国际公司将成为《补偿贸易合同书》中约定的设备的出租人,甲公司成为设备的承租人,而乙公司成为设备的供货人。在接到上述文件后,甲公司立即向乙公司表示,把补偿贸易改为设备租赁违背了补偿贸易合同的本意,不能接受,但同意开立可转让的以XX租赁国了公司为受益人的担保书。对此,乙公司和XX租赁国际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此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如何开立担保书的问题多次协商。11月26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甲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书必须为XX租赁国际公司或任何其他的金融机构能接受。否则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但此后,双方仍未能就如何出具担保书问题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未能提供开采大理石的生产设备和技术。
1993年1月18日,甲公司提起仲裁,认为作为补偿贸易的合作形式,买方开具担保书,只能担保其对卖方的履约义务,此担保不是融资担保,担保书的受益人应是乙公司,而不是乙公司的银行。甲公司多次修改担保书的目的在于为使合同尽快履行,而乙公司多次以担保书未办妥为由,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供货义务是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故要求乙公司赔偿因为履行该合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支出的费用以及预期利润。
乙公司辩称,乙公司只有在甲公司开具的担保书能为银行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贷款以购买设备。甲公司的担保书不能为乙公司的金融机构接受,而甲公司不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开具担保书,致使乙公司无从得到贷款,无法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设备。因而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2、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审核要点
2002年5月初,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公司)发盘:可供氧化锑500吨,USD 2 850/MTCIF价,即期装运。B公司接到A公司的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的有效期。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 2 800/MTCIF价,有效期为5月25日。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公司接到B公司的接受时,发现国际市场上氧化锑的价格猛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的接受,并复电:“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
本案结果是: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12万美元。 分析:
本案A公司承认理亏,合同成立,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是合理的几点值得注意: (1)A公司的业务人员知识和经验都不足,对国际市场行情没有认真分析和对B公司的工作意图不了解。首先,该产品在那段时间价格肯定有向上趋势,但不明显。其次,B公司
37
要求延长有效期是为了进一步观测市场的变化情况,所以他不表示是否接受。
(2)A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发虚盘和发实盘还不完全了解。B公司接受的附加条件实际是对原发盘要件(包装条件)的修改,已经不是接受,而是还盘,A公司可以不接受。
(3)A公司的复电也不对。没有针对B公司改变原发盘的要件,而是说货物已出售,实际上默认合同已成立,那么赔偿当然就合理了。‘
二十四、跟单信用证中的“about”
在进出口业务中,国外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中,常有使用“约”(about)字,例如,在金融前面加上about (about USD. XXXX)或在货物的数量前面加上“about”(about 2120 dozen of men slipper┄┄)或在“装运”后面加上“on or about ”(shipment on or about )等等,由于它的修饰位置不同,就有不同的意义。如用在装运条款中,则解释为所提及的日期为依据,自该日期前五天起至该日期后五天止,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前后共11天。如果用在其他方面,则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这里要注意的是,“例如,信用证中货物的单价与数量条款中有“约”词语,但金额中没有此类词语,金额就不允许有上述幅度的增减。另外,在UCP 500第46条C款规定,如果信用证用“于或约于(on or about )一词来规定装运日期,则解释为所提及的日期为依据,自该日期前五天起至日后五天止,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前后共11天。例如,信用证规定“约于1月10日装运(shipment on or about January 10)则从1月5日起至1月15日止,在这11天内装运货物,即为符合信用证要求。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各人对于增减幅度的看法,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货物的数量中,假如有许多品种的话,是指货物的总数量还是指每一品种的数量呢?香港汇丰银行有的审单员认为,是指每一项品种的数量,而不是指货物的总数量,但有的银行审单员则与此相反,即按货的总数量来掌握,而不是以每一项品种的数量来掌握。对此,有的出口企业提出问题,假如信用证规定是货物的数量有“about”,即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未规定每一品种的货物数量有10%的增减幅度,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中有的品种数量超过10%,有的品种证行拒付,拒付是否合理。国际商会认为,货物数量有10%幅度,可以是指总货量数,也指每一品种的货物数量,因此,开证行可以拒付。我们知道UCP500是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圣经”,为了执行UCP500惯例,也就是为了避免开证行以此为由拒付,在出口审单时应同时掌握每一品种的数量和总货量数,ICC 565号出版物R238已明确单项超过或少于10%的拒付是有理的。在进口开证时,为了明确起见,最好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每一品种货数量可以有10%的浮动。
38
二十五、L/C陷阱条款坑人怎么办?
1、“内地的H公司同一个港商订了一份合同,港商通过银行开出总金额100万美元的L/C,受益人是H公司。L/C规定装船前由买方检验货物并签发检验证明书,证明书上的签字,须由开证行证实。又规定装船后,H公司要将1/3正本提单交给买方代表。 等到货物快要出厂时,港商果然派了代表来验货,当场确认货的品质没有问题,并签发了证明书。后来,货物装船,H公司拿到提单后,按照L/C规定,又把1/3正本提单给了港商代表。当H公司把单据送中行,中行向开证行寄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检验证明书上的签字,同开证行存档的签字不符,说这个签字是假的,不能接单付款。”
2、对装运期的误解而遭拒付
有一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6月份装船,5月中旬接到对方的l/C,规定:“ShlpmentaherJune 20th till 30th”该公司6月20日装船并取得B/L,但到银行议付时被拒绝。为什么? 分析:
《UCP500》中对“aher'’的解释为:不包括所提及的日期。因此,6月20日的B/L,、就与L/C的规定不符,所以遭拒绝议付。如果是6月21日的B/L就可以。
二十六、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保兑行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1991年4月,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在美国的丙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一份。通知行为美国丁银行在华的分行。
8月25日,甲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运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旧金山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甲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丁银行在华分议付,9月1日,丁银行在华分行向甲公司发出了“银行付款通知单”。
9月12日,全套单遭丙银行拒付,理由是有2个不符点:(1)提单未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鉴于上述原因,丙银行要求丁银行退回货款。9月26日,丁银行将丙银行的第二份通知传真给甲公司,通知中称,如果甲公司降价25%,开证申请人可接受所提示的有不符点的单据。甲公司传真答复,(1)本公司提供的单证并无任何不符点,不同意退单;(2)信用证系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客房的降价要求不应在信用证项下予以解决;(3)丁银行在华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照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
12月1日,丁银行在华分行致函甲公司,“请示是否同意退单?”12月5日,甲公司回函丁银行表示,“我公司不同意降价,也不同意退单。作为保兑和议付行,你行负有及时付款的责任。”1992年1月丁银行将全套单据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则向丙银行投诉,要求保兑行履行支付货款的责任。同年底,丁银行在华分行将全部货款连同理解支付给甲公司。
39
二十七、单证不符不能成为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案情简介:
1995年6月,甲外贸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代理进口1000吨苯乙烯,目的港张家港,CFR价为每吨1200美元,交货时间为7月30日。货物到港后由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凭甲公司办理的海关放行手续自行负责到港区提货,甲公司收取进口货物总价款的1%为代理费。
之后,甲公司与美国的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约定购买丙公司1000吨苯乙烯,采用的价格术语为CFR每吨1200美元,目的港为张家港;约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货物装运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以美国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运后,美国丙公司应立即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船名和开船日期电告甲公司。甲公司于7月6日开出总金额为120万美元的信用证。7月11日,丙公司将船情资料等电传给甲公司。收到电传后的同日,甲公司电复称,鉴于苯乙烯市场行情低迷,甲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恳请暂缓装运,装运日期另定;考虑到长期合作关系,希望降低货物价格并修改信用证条款。丙公司在收到后仍按照合同约定装船发运。7月25日,船抵张家港,并于当日开始卸货。甲公司和乙公司代表均在现场。7月28日,乙公司持甲公司交付的提单副本、发票、合同及加工手册等资料委托一公司向海关报关。海关以涉嫌走私将全部货物扣押。
8月5日,信用证开证行中国银行收到美国银行的单据,经审核后认为单证存在不符点而拒付。美国银行予以反驳。8月10日,甲公司致电丙公司称,由于信用证项下单证有不符点,我公司无法赎单,我公司在没有赎单的情况下不会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报送与我公司无关。中国海关后致函甲公司,表明所扣押的货物涉嫌走私,故予以查封。鉴于苯乙烯保质期较短,为避免损失,海关同意甲公司将货物在海关核定后变卖处理,否则由甲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甲公司在收到该函后未按照海关要求处理,货物并于8月29日要求中国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货款。次日,中国银行通知美国银行并退回全套单据。同年10月15日,美国丙公司以甲公司拒不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辨称,甲公司以信用证不符为由的拒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擅自提货和报送的行为属于违约违规的行为,与甲公司无涉,甲公司并未实际接受货物,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十八、用好信用证开拓中东贸易
中东地区是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近年来随着中东局势的缓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石油收入稳定,与我国进出口贸易不断扩大,开来我国的信用证逐渐增加,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与中东贸易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探讨中东地区各国各银行信用证的情况,本文是对该地区来证的一般特点以及缮制单据应注意的事项的简要介绍,供业者参考。
40
中东银行形开证特点: 1、 用证币别一般是美元。
2、 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一般都是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不限制议付银行,而是可由任何
银行议付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同时,开证行也不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通知行对其信用证保兑。
3、 信用证价格条款一般是CFR(成本加运费)或FOB(离岸价),一般不使用CIF(到岸价
或叫做成本加运费价)。同时,信用证规定,进口商在当地办理保险。
4、 信用证中一般都有收取单证不符费用的条款(当每次提单有不符单据时,开证行将从货
款中扣除不符点费用),但各家银行的标准不一样。有的收取40美元,也有的收取100美元,例如Habib Band AG Dubai 就收取100美元。
5、 信用证中一般都规定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负担。另外,也有的信用证规定快邮费用、
偿付行的偿付费用以及电报费或电传费用也由受益人负担,对于这些条款,如果受益人不接受,应及时联系买方洽谈,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取消,以便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
6、 中东地区各银行信用证中除了有效日期外,一般还规定了交单日期,而且须在信用证的
有效日期之内。但各家银行的信用证规定时间不一样,有的规定15天,也有的规定21天,对此应特别注意。假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日期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UCP500第43条A款来掌握,即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一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期限,银行将接受晚于装运日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7、 信用证中一般都有明确的寄单索汇条款,而且有详细的寄单地址和索汇地址。 8、 信用证中除了具有一般的保证付款条款外,还具有明确而详细的偿付条款,但各家银行
信用证的偿付条款不一样,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信用证中规定“单到付款”的条款,即议付银行议付单据以后,应把所有的单据用一次或二次航邮或快邮寄给开证行,当开证行收到单据相符的单据以后,再按照议付银行的交款指示,交给议付银行的账户行,然后收账。
第二种是向索的条款,即议付银行议付单据以后应把所有的单据分二次或一次用快邮寄给开证行,同时,向其指定的偿付银行索汇。
第三种情况是信用证中虽然规定有偿付名称,但是议付银行不能向其索偿的条款,需要开证行收取单据以后,再授权向索。
第四种情况是开证行收单以后,再通知偿付银行的名称,然后要求议付行向其偿付行索汇。
9、 信用证中规定由国外开证申请人办理投保,因此,受益人在货物装船以后应在信用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