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惠民手册(5)

2018-12-17 11:54

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宝政办发〔2009〕96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印发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7〕232号) 补贴对象:市、县区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 25 -

人事档案、代理社会保险,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各类企业当年新招并一次性签订3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补贴标准: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 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 险费的1/2;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社会保险补 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 费部分之和的2/3,连续补贴5年。

办理程序:①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本人在 次年第一季度内向托管人事档案并代办社会保险的同级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并 代办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级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申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 中心申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报同级人社部门审 核。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经个人申请,所 在企业汇总后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同级人社部门申报。

提交资料:①自主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宝鸡市灵活 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 原件和复印件;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社会保 险费缴费凭据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年度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原 始单据;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 毕业生:宝鸡市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 表(一式三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 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 凭据。

受理机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 - 26 -

办理时限:每年第一季度 10、就业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陕西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 体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28号) 享受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 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 的人员。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

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 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 记证》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

税收优惠: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

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②对吸纳持证失业人员的企业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达不 到4800元的按照实际数扣减。

办理程序: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进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在市上注册的企 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处提交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初审后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在县区注册的企业向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各县区初审后报市人力资 - 27 -

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 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持“证明”向同 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②个人按照《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 证》办理程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登记纳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市县区税务机关 1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再就业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财办社〔2006〕17号) ;宝鸡 市财政局《关于对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宝市财办社〔2006〕148号)

享受对象:本市内有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 动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高中毕业 参加劳动预备制技能培训的学生、企业在岗农民工。 补贴标准:劳动预备制(即“人人技能工程”) 的短期

培训每人每期补贴800元,学制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 年1500元,家庭困难学生或者参加高级班学习的补贴标准增 加20%;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在6个月内实现成功创业并正 式开业经营的按每人800元补贴标准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 学员在6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的每人补贴400元;对参加企业 在岗农民工培训并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 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参加再就业培训并成功实现就业的 人员每人补贴400元;对参加农林实用技术培训的每人每次补 贴400元。

申办条件:①有本市户口。②法定劳动年龄内。③有就 业愿望。④未就业人员。

办理程序:①失业、下岗职工凭本人《就业失业登记 - 28 - 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参加培训的人员,到市、 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选择培训专 业。②新成长的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想参加培训人 员到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训练中心) 报名参加培 训。③劳动预备制人员到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相应专 业培训。④企业在岗农民工由企业组织并进行培训。⑤有创 业愿望的人员可到市、县区创业办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受理机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市职介中心、人 才交流中心;宝鸡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宝鸡技师学院、宝 鸡铁路技术学院;金台区、渭滨区、扶风县劳动就业培训中 心,岐山县、陇县、太白县、眉县、千阳县就业训练中心, 陈仓区职业教育中心,麟游县再就业培训学校;其他定点就 业培训机构。

12、创业(就业) 培训券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 推行就业(创业) 培训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 〔2010〕98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第一批 陕西省就业(创业) 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及有关培训专业等 级划分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9〕261号)

享受对象: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未 就业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人员。

享受待遇:持就业(创业) 培训券的人员可在全省范围 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接受培训,并依据培训 券面值抵扣培训费用;就业(创业) 培训券为一次性使用凭 证,截止当年12月31日内有效;就业培训券面值为600元、 480元、360元,创业培训券面值为600元。 - 29 -

申请条件:①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陕西户籍或外省在我 省参加社会保险者;②有就业和创业愿望;③未就业人员。 办理程序: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提升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 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到户口所 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 培训券申领表》,经审核公示后,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镇、街道劳动保障事 务所负责发放。

受理机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镇、街道劳 动保障事务所

1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 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

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享受标准:失业保险金按省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 申办条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按照规定参加失

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程序:①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符合享受条件的失 业人员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单位参保缴费及档案 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 利。失业职工在单位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 日 内,携本人身份证及两张一寸近照,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 - 30 -

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 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 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 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②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申领程序:失 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6%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失业人员患病需 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经办机构指定的 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 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失 业人员因病住院前应书面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申报 材料:住院医疗申请书;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失业人员出院七日 内,本人应出示以下证明材料申报医疗补助金:住院诊断证 明书原件;出院证原件;住院收费收据原件;住院费费用明 细单原件;住院医疗用药明细单原件。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 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③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程序:失 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申办材料:火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 件;医院或行政机关死亡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派 出所户口注销复印件;申领抚恤金亲属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申领抚恤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根据陕西省劳动 厅、陕西省财政厅(陕劳发〔2008〕82号) 文件规定,申领 标准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 葬补助金3500元;对其供养的直系家属抚恤金农业人口每人 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80元,按原核定的失业人 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当月 - 31 -

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领取。④失业人员生育补 助费申领程序: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

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领取一次 性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 生育前三十日内应书面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生育补助费,申 办材料为:生育补助金申请书及批准手续;失业证原件及复 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出生 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⑤失业人员 续领失业保险金程序: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 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 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 岁,女50 岁) 不足2 年 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 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失业人员符合以上条 件的,在失业金期满前一个月,应书面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提出申请续领失业保险金(申办材料:续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书;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 本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机构: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4、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扩大就 业的通知》(宝政发〔2008〕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07〕 63号);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市财政局、宝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 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宝银发〔2003〕119号);宝鸡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 支行《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 - 32 -

法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8〕66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关 于印发宝鸡市个体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市 劳社发〔2008〕168号)

享受对象:具有宝鸡市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 康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 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留学回国 人员和其他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项 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 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

担保额度:①个体经营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 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 限不超过2年;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稳定 吸纳就业5人以上),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对于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能按期 足额归还贷款的扶持对象,可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②在 贷款合同期限内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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