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贷款主体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有 创业项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在宝鸡辖区创 业,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的经营 手续;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相应的经营能力;个人信誉良好,无 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积极吸纳就业。
办理程序:①个体担保贷款,向本人户籍所在的社区或 村委会提出申请,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核查情况,县区 担保机构审核担保,县区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放贷。 宝鸡辖区内,经营地与户口地不一致的,到经营地小额贷款 - 33 -
担保中心申请办理。②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 业(稳定吸纳5人以上) 向企业注册地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担 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合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担保机构 审核担保,金融机构审核放贷。
提交材料:①个体业主或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符合小额担 保贷款政策扶持要求的证明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民工 返乡创业或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残疾人证、大中专院校毕 业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等;②小额担保贷款用于创业的证明资料:合法的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③有偿还到期贷款能 力的证明资料:财务报表、按期还款承诺书、反担保承诺书 及其他相关资料;④吸纳就业的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工资 发放表和缴纳社保证明资料等。 15、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宝市发〔2008〕3号);中共宝鸡 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 见》(宝市发〔2007〕12号)
享受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优惠项目:①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 排残疾人就业,残联为用人单位推荐,选择适合的工作和岗 位。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 记证,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 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劳务收入免征 营业税。③利用国家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创业者,享受国家贴 息外的利息差补贴。④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计算机应 - 34 -
用、盲人按摩、电子装配、手工艺品制作等),免费提供创业 项目、职业介绍及咨询服务。⑤领办一个盲人按摩连锁店或 皮具护理店,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设备资金扶持。⑥市残 联对具有经营项目和一定计算机技术的残疾人,扶持百名家 庭开展网络创业,免费创业培训,给予网络创业设备免费扶 持。
办理程序:①本人向户籍所在县区残联提出申请,提交 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和有关部门要求的资 料。②县区残联对申请和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县区残联审批 范围内的优惠项目直接予以审批;须报市残联审批的及时将 申请和相关资料予以上报;须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及时将 申请和相关资料转交相关部门,帮助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 ③市县区残联按照审批文件组织残疾人开展创业就业培训, 提供设备扶持,落实优惠政策。 受理机构:县区残联 - 35 -
医疗卫生篇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依据: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 的通知》(宝市卫农发〔2011〕 179号)
享受对象: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根据自愿, 可以整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缴费标准:个人合作医疗基金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
每年缴纳30元,中央财政补助120元,地方财政配套80元。 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 享受待遇:①个人缴费的40%计入家庭医疗帐户,用于支 付家庭成员住院费自付部分和家庭健康储蓄。②个人缴费的 60%和中省市县财政补助款及集体扶持部分进入医疗统筹基 金,主要用于住院报销。③住院报销标准:镇卫生院起付线 为180元,报销比例85%;县区妇幼保健院及二级以下厂矿医 院、专科医院、民营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70%;县 区医院、中医医院、二级厂矿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 7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二级医 院起付线为800元(市康复医院为300元),报销比例50%;省 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45%(在省级定 点医院直通车报销实行后,执行省上补偿政策);因急诊在市 - 36 -
境外住院,总费用下调20%后,剩余80%费用按市上规定的同 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执行;参合农民本人因患肿瘤(需放、 化疗的)、白血病、尿毒症(需要透析的)、精神病,一年内 多次在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门 诊统筹报销比例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按55%报 销,在村卫生室按65%报销,均不设置起付线;门诊统筹补偿 年户封顶线是40元×每户参合人数。
提交材料:就诊患者持户口本、身份证、合疗本、参合 缴费票据、病历、就诊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等。 受理机构: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 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 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发 〔2007〕5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 〔2009〕94号);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 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宝市人社发〔2010〕34号)
享受对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学 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 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 生、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缴费标准: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 - 37 -
年400元,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其中50元划入个人账 户)。②享受城市低保、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 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重 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④学 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儿童家 庭缴纳20元。⑤享受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残疾学生儿童 缴费10元。(以上为2011年缴费标准)
享受待遇: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
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二级医院400元; 三级医院6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一级医院、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元;二级医院200 元;三级医院300 元。②符合规定的起付线标准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加上大病救助资金,3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 院60%;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报销85%;13万元至30万 元的报销90%。
办理程序:①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到 户口所在地社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 填写参保登记 表,提供相关参保所需资料。②社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
(所) 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计算机系统产生参保居民按年缴费金额,打印缴费单据。③ 居民持社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打印的缴费单据到指定银 行缴费,缴费后将缴费凭证反馈社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 (所),领取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
提交材料:1、居民首次参保提交材料:①户口簿、家庭 成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保证或医保经办机构的证明。②低保 人员提供《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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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参保登记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③残疾人员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④“三无”对象提供 户口簿、低保证。⑤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 户口簿,社区、街道(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 明。⑥提供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2张,三岁以下幼儿提供2 张母子或父子同底横式二寸照片。⑦高等院校、技工院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身份由学校审核,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登记、信息采集、申报、缴费及信息变更等工作,学生提供 学生证或身份证号。2、居民续保缴费提交材料:①户口未发 生变动的居民续保缴费时只需提供上一年度缴费收据。②户 口发生变动的居民办理续保缴费手续时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 的相关资料。③低保人员续保缴费时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 取低保金发放存折。④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续 保缴费时须提供社区、街道(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 证明。
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社区、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 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7个有效工作日内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的通知》(宝政发〔2010〕16号);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医疗管理等11个配套办法的通知》(宝市 人社发〔2010〕33号) - 39 -
享受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 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 理退职的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 就业人员。
享受标准: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 医院600元。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 付限额13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报销92%,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8%;1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统筹救助基金报销90%。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 纳。
办理程序:①用人单位提出参保申请;②申请批准后,
将登记表、参保人员电子报盘、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近 期免冠二寸彩照一张交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③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及时将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发放 医保证、医保IC卡。
提交材料:①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主要包括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职工人数、 经营状况等;②相关证件: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件复印件;③工资凭证:单位上月 养老申报表及上月工资报表复印件;④职工花名册:提供参保 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及退休人员审批表。 受理机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女工生育保险 - 40 -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 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宝鸡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0〕16号);宝鸡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0〕33号);宝鸡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宝市劳社发〔2008〕185号)
享受对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享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活津贴。①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
贴:妊娠32周(含32周) 以上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32周早 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300元、二级医院 为1100元、一级医院为900元;妊娠16周(含16周) 以上32 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 级医院为800元、一级医院为700元;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250 元、一级医院为200元;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生产 的,每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3000元、二级医 院为2500元、一级医院为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产前检查增加一次性生育 医疗费用补贴300元(随津贴发放);因生育引发的合并症、 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 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补贴标准以外的费用,生育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②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以本人生 产、流产当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享受期限计算生 育生活津贴。③符合条件的生育女职工,由市县区医疗保险 - 41 -
经办机构核定其标准及享受期限,一次性计发。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