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 支付结算业务的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及意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不仅有利于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而且便于银行集聚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银行监督国民经济中资金活动情况。促进企业信守经济合同,发挥银行“社会簿记”的职能。此外,银行有效地组织支付结算,在节约现金的使用、减少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等方面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纪律和责任 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支付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纪律;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纪律。 (三)支付结算的种类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票据为主体的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结算的种类有以下几种: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上述多种结算方式并存,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 二、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 支票结算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适用于单位、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各种款项的结算。个人支票异地使用单笔上限为50万元。 2.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三种。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付款行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4.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目前一些单位用机打支票),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
能更改,否则支票无效,对于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必须签章证明。 5.支票金额无起点限制,提示付款期为10天,自出票之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及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7.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8.转账支票可背书转让。 (三)转账支票的核算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记账。其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