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 40 000 ×4 × 0.5 ‰ =80(元) 借:吸收存款——付款单位户40 080 贷:辖内往来 40 080 9月10日 10 000 ×6 × 0.5 ‰ =30(元) 借:吸收存款——付款单位户10 030 贷:辖内往来 10 030 部分拒付(填制部分拒付理由书) 全部拒付(填制全部拒付理由书)
银行应审查拒付理由,理由不充分的实行强制扣款。 ? 委托收款结算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3、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4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银行接到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其中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主动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若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若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并同意付款的,则银行应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
5、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并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起交收款人。
6、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付的,可以在接到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办理拒绝付款。
7、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核算程序视同托收承付。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托收凭证, 并将托收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第一联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第二联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第三、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将第三、四联凭证专夹保管
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其签收。 付款人付款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付款,银行应于划款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其余手续视同付款人为银行的处理。
付款人没有异议但账户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托收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托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若办理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应在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天内填制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及第五联托收凭证一并交给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退还付款人,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
存备查,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汇来款项,应与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转账后,通知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无款支付而退回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据时,应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通知收款人。
若收款人开户行收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核对无误后,在该托收凭证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有关凭证和债务证明一并退给收款人。 ? 信用卡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卡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