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有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对军事单位进行免税审查时,主要注意: (1)用途是否符合条例细则的规定;
(2)资金来源是否是上级军事机关的军费拨款;
(3)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是否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是否有军事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4)如免税项目属于军事机密的,应出示有关保密证明。 对事业单位进行免税审查时,主要注意: (1)用途是否符合条例细则的规定; (2)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
(3)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有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4)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纳入收支两条线;
(5)该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制度及有关账簿的设臵是否符合规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免税审查时,主要注意: (1)用途是否符合条例细则的规定; (2)社会团体的组织证明。 对购买房改房进行审查时,主要注意:
(1)该纳税人所购买的住房是否为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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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纳税人是否是按房改政策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3)该纳税人所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是否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减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以拆迁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的,免征契税;如所购房屋价款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其超价部分应征契税。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1)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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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财税?2008?175号)对企业改制等作相应的减免税规定: 适用范围: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债转股改制、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与划转、改制重组企业内部之间的资产划转等。 适用对象:175号文是针对法人企业制定的,文件第2、3、4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175号文中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其改制重组的过程中必须有一方是原国有企业。没特别指明享受主体是国有企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企业。 ①公司制改造: A、企业整体改制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审核要点:1、改制前为非公司制企业等单位(改建为有限公司的)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2、批准改制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等。3、营业执照的经济性质(企业类型)是否有变化。4、原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否有变化。 B、企业非整体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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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Ⅱ 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Ⅲ 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臵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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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臵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Ⅴ 债权转股权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执行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对货币化拆迁房屋后,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臵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 该文件从发文之日2005年3月22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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