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05?109号 ):“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界定是否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因此,以重新购买房屋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能否享受减免税的时间。
(3)对社会力量办学占地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4)集资建房中,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5)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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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七)契税的征管 1、纳税申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 (2)办理纳税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款税款。”
2、退税
(1)退房是否能退税
购房人退房分两种情况:一是发生房地产交易,未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的;二是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后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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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第一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文)规定:“对交易双方已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
B、对第二种情况,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如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已缴的契税可以退税。 3、契税滞纳金
(1)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听证、告知等)。 (2)计算起始日期:
①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②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3、适用比例
根据国税发?2001?110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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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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