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6移民单项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1 对可能制约枢纽工程建设、对移民搬迁安置方案、进度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的移民单项工程项目,移民综合监理应重点关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2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主要通过对移民单项工程项目建设的委托方实现对移民单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对移民单项工程的现场巡视和对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了解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了解工程的建设质量。
3 如发现移民单项工程建设质量偏离质量目标时,移民综合监理应通知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加强监理工作,并要求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组织改正,移民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整改情况通报移民综合监理。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移民综合监理应责成移民单项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同时提出移民综合监理意见,并按照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有关处理意见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4 移民单项工程建设完成后,移民综合监理应收集和了解质量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工程验收意见和工程移交情况等。 5.3.7库底清理质量检查要求
对库底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包括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的清理工作量、清理质量,同实施单位提交的库底清理验收报告和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参与库底清理验收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组织改正。
5.3.8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参加专项设施竣工验收和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移民安置专项竣工验收。移民综合监理单位认为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移民安置专项竣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验收。
5.3.9 移民综合监理应及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实施机构整改,并报送委托方。处理意见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处理情况及结果应跟踪报告委托方。
5.3.10 稳定和安全检查要求
1 移民综合监理应积极参与和协助地方移民实施机构开展对移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帮助移民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移民安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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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现场巡查和走访调查,了解移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向委托方报告有关信息。
3 当现场巡查发现有可能危及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时,移民综合监理应及时上报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4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并提出对事故的认识和处理建议,并根据委托方授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跟踪检查地方移民实施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
5.4 资金使用监督
5.4.1移民综合监理应按照农村部分补偿费用、城市集镇部分补偿费用、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用和库底清理费费用中的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用及预备费的费用划分,对照经审批的移民补偿项目概算,监督检查项目费用使用额度和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现情况。 5.4.2 资金监督应坚持专款专用、限额控制使用的原则。
5.4.3移民综合监理应督促检查实施机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审核移民实施机构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检查补偿补助项目和移民单项工程的累计拨付资金总额,并在补偿补助协议签订后和移民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检查实际使用资金总额的差额情况,掌握各项目结余资金和资金缺口的额度情况,并以此为基本依据,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之间资金调剂申请,提出监理意见。
5.4.4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应以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为依据,督促审核移民实施机构编制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实施单位编制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计划进行查阅和审核,以签署监理意见或专题报告的形式送交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协助其下达资金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年度资金计划中已完成或正实施中的移民工程项目、移民工作的资金支付情况与实际支付资金的符合性。
2 年度资金计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的相关性和符合性。
3 年度(季度、月度)资金计划与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下达年度资金计划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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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度(季度、月度)资金计划与移民搬迁安置、移民补偿和移民工程建设实际进度的相关性。
5.4.5移民综合监理应按照年度计划,通过审验检查资金报表,复核移民项目资金使用数量,抽查补偿补助资金兑现情况,对协议签约方进行年度资金项目使用额度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1 资金拨付与总体资金计划的衔接情况。
2 资金使用是否超出审定的移民安置项目费用额度。 3 与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完成情况的协调和衔接情况。 4 对预备费的使用程序和使用方向进行监督。
5 对项目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会议,并提出意见。
6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资金审计工作。
5.4.6当实施单位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计划因故确需进行调整时,综合监理应对资金计划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综合监理意见后报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批准执行。
5.4.7 移民综合监理对资金拨付使用与计划不符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实施机构,并报送委托方。
5.4.8 移民综合监理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5 设计变更监督
5.5.1 移民综合监理对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较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出现重大变更的,移民综合监理有权要求实施方或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签署移民综合监理意见,上报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对没有履行重大设计变更程序的项目,可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实施单位履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5.5.2 移民综合监理应对变更设计申请提出监理意见,参与变更设计的审查;督促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根据审批的设计变更申请开展相应的变更设计工作。 5.5.3 移民综合监理应对变更设计处理工作情况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5.5.4 依据审批的设计变更调整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5.6 信息管理
5.6.1 移民综合监理信息管理包括综合监理机构内部信息管理和对移民安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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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外部信息管理。
5.6.2 信息管理应遵循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信息有效传递原则。 5.6.3 移民综合监理应监督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组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建档情况和档案的完整性。
5.6.4 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监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加工相关信息,处理来往函件,作好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
5.7 合同(协议)履行监督
5.7.1 移民安置合同包括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与移民安置设计单位、移民工程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移民工程承包商、代建单位(机构)确定的合同、协议,与被安置对象签订的补偿补助协议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移民安置任务等。
5.7.2 合同(协议)履行监督应遵循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约束性的原则。 5.7.3 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下达的任务书和责任书应作为移民综合监理监督检查履约情况的依据之一。
5.7.4 移民综合监理应对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兑现协议的签订完成情况、协议的执行情况和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检查。
5.7.5 移民综合监理应邀参与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对单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单项工程监理成果的监督检查。
5.8 工作协调
5.8.1 工作协调包括会议协调和日常协调等。会议包括监理例会、工作例会、设计联络会和专题会议,日常协调包括电话沟通、走访、函件、约谈等各种方式。 5.8.2 工作协调应遵循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增进了解、平等协商、讲求实效的原则。
5.8.3 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综合监理例会,参加相关单位主持的工作例会、设计联络会和专题会议,和通过日常非会议形式的沟通与协调,解决监理工作相关问题。
5.9 监理成果
5.9.1 综合监理工作主要成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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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理报告,包括监理年报、监理月(季)报、专题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
2 有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审核、建议、会议协调、通知、问题报告、请示事宜等内容的监理文件和便函。
3 各类统计报表、监理日志、记录文件。 5.9.2 监理工作成果的编制、签发与传递要求:
1 综合监理工作成果应全面真实反映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综合监理工作情况,作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语言简练、数据准确,并附必要的图表、照片。
2 文件应注明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人。
3 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紧急文件和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 4 对已发出监理文件的更改,应经原签发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5 经批准发布的监理文件交予指定人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综合监理机构公章后,按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填写发文登记,并要求签收人签收。
6 纸质文件传递速度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可先行发送该文件电子版本,但需做好相应的发文记录。
5.9.3 监理简报一般是针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主要工作、主要事项、关键问题等进行的不定期报告。
5.9.4 监理月(季)报应全面反映当月(季)的综合监理工作情况,在下月(季第一个月)的25日之前发出。
5.9.5 监理专题报告应针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某项特定的专题撰写。专题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时,可提交关于该专题事件的中间报告。
5.9.6 在参加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组织的移民验收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完成。
5.9.7 监理年度总结报告是对当年综合监理工作的总结,应在下年度的2月底以前编制完成。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在已有的监理文件的基础上编制全面反映综合监理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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