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区别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都是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劳动者;社会救济的对象通常是指那些没有固定收入、或失去生活来源、或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老、弱、病、残、孤儿、鳏、寡、孤、独者;社会福利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第二、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受保的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费,并以此作为其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而社会救助却不需要受保障者履行缴费义务,实现的是受益者单方面的权利;在社会福利中,各种福利设施是部分免费、部分实行低收费、福利生产则需要受益者付出劳动代价,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减免税待遇。 第三、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的待遇与军人保障的待遇一样,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较高的,而社会救助的水平则是最低的,社会福利往往只能照顾受益者本人,目的是减轻受益者的家庭负担,从发展趋势来看,部分福利服务项目将达到高水平,但这种高水平将需要受益者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第四、管理与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必须是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从而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并按统一标准加以实施,以统一、强制性为基本特征;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虽然也要由政府统一管理,但更多的是采取官民结合的方式加以实施。 第五、保障的目标和手段不同
社会救助目标是保障最低生活,其采用的是“选择性”的“须经家庭经济调查”的手段;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基本生活,其采用的是“投入——返还”式的“与就业关联”的手段;社会福利的目标则是提高生活质量,其采用的是“普遍性”的“按人头”发放的手段。 (5)军人保障
军人保障的对象不仅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而且包括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因公残废的军、警人员,部分项目还惠及军人家庭。 2、非制度化社会保障 (1)慈善事业 (2)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范畴,它主要由以下特点:第一,自主性。第二,社会性。第三,多样化。 (3)企业年金 (4)商业保险
三、社会保障主要模式 1、 福利国家型保障模式
(1)福利国家的起源于基本特征
福利国家一词出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弗里奇1942年完成的社会保障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英国是福利国家的起源国并于1948年正式宣布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瑞典是福利国家的又一典型代表,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另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2)福利国家的代表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选择福利国家模式。其中英国是福利国家的起源国,瑞典则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
2、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
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也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或称自保公助型模式。它起源于德国,后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引进,包括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在内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
3、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
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储存。会员所享受的待遇,只在其账户的公积金额以内支付。新加坡等国创造的公积金制度及后来变种的智利模式等实质上都是一种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 4、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
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是由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创造的社会保障模式,它始于前苏联,后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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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模式是由政府统一包揽的,因而又称政府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的意义与价值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法律的面孔出现。
现代意义的法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国家中,把国家的事物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在法制的原则下,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此,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理想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障法制化的价值包括两种:一是内在价值,即社会保障法所固有的价值;二是外在价值,即社会保障法所具有的相对于其他社会目标来说所具有的工具价值。 1、内在价值:
第一、只有通过法制化,通过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完善与合理。 第二、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2、外在价值
第一、法律对权利义务能够起到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细化。 第二、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有效地运作。 3、社会保障管理的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管理能够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细化并使其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社会保障管理能够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或方案的制定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 第三、社会保障管理能够监控和纠察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以保证其健康有序的运行。
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求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制,而且要求建立健全高效率的社会保障管理机制。 二、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1、社会保障法的缘起及其社会历史条件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种实体法,一般认为缘起于英国中世纪的济贫立法。(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将以前各项济贫法令编纂补充成为法典颁布,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英国济贫法)。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其条件有:第一、工业革命的完成。第二、19世纪末,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第三、社会保险法在德国首先出现,是有其深厚的法学资源作为背景的,与当时的德国法学的领先地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第四、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德国著名铁血宰相俾斯麦在使用“鞭子”政策镇压工人运动失败之后,转而求助于“糖果”政策,以稳固自己的政治统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社会保障法在德国的产生。 2、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根据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1)济贫法阶段
它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种对旧式慈善事业的规定,根本不能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相提并论。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随后成为他国纷纷效仿的榜样。其影响逐渐波及整个欧洲、北美、拉美及大洋洲等地区。其中,美国1935年颁布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是世界上首部规范多项社会保障事务的法规,具有综合性特点,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基本的标志有:第一是立法的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进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第二是从20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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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又一高峰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第三是立法的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第四是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第五是一些工业化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充实了以往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使之走向定型,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能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促使社会保障立法在多数国家进入成熟期。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立法均进入了自我完善并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时代,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纷纷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途径。这一阶段还在继续发展中,但已经体现出的特色却会长期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实质上即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国民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调节法。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 (1)安全性 (2)强制性 (3)普遍性 (4)平等性 (5)鼓励性
(三)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形式及内容 1、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解决国民生存保障问题并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点的,为此,在立法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首要原则。 (2)公平优先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4)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5)普通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2、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根据中国的立法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及“办法”三种,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暂时性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通知”等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这两种规章可统称为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它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法律解释。 (7)条约与协定。 3、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体与客体等。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来看,其主体包括:一是国家或政府;二是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三是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四是城乡居民及其家庭。 (四)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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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滞后局面,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障立法还缺乏合理的理念 (2)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 (3)法制建设的层次低
(4)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次无序
(5)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 (1)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 (2)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 (3)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
(4)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三、社会保障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管理机制的总和。根据政府介入程度可以概括为政府管理、自治管理与民间管理等模式,按照集权强度,则可以分为集中管理、分散管理、集散结合管理等模式。 (1)集中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英国、新加坡即实行这种模式。
2、分散管理模式
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德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 3、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理。
美国、日本都采用这一模式。 (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管理在运行中除了应遵循管理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而遵循其特定的规则: 1、公开、公正与效率原则 2、依法管理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
4、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原则 (三)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2、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3、其他社会保障管理
包含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五章 社会保障基金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基础。 (一)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
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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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税方式
通过征税方式形成社会保障基金,是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惯常做法。一方面,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必然来自税收。另一方面,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也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征税方式是社会保障领域最为重要的筹资方式。
征税方式的优点在于:强制性强,负担公平,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足之处在于:税收形成财政资金后只能通过年度预算来安排,且通常以年度收支平衡为基本目标,从而事实上无法积累社会保障基金,进而无法抗拒周期性的社会保障风险。 2、征费方式
征费方式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强制征收并用于特定社会保障项目的筹资方式,它一般限于社会保险。之所以采取征费方式筹资,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资金是分项来源于雇主与劳动者个人的缴费,并必须分项专门用于特定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从性质上有别于财政资金。
尽管收费方式仅限于社会保险,但因社会保险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其收支规模甚至占到一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收支规模的80%以上,从而使这种征费筹资方式与征税方式在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几乎享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征费方式的特点是:在强制征收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既可以采取类别费率,也可以采取综合费率,既可以混合筹集,也可以分项筹集。
对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通常在国家税务系统之外设立单独的系统来承担。 3、自由筹资方式
自由筹资方式即采取非固定的、灵活的方式来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它来源于公众的自愿参与。与征税或征费方式明显不同的是,自由筹资方式对资金的供应者与接收者双方均无强制性,基金的多寡亦取决于具体的筹资方式对公众的吸引力以及社会偏好和公众意愿。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由于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当庞大的体系,它需要有雄厚的基金来支撑,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亦日益走向多元化或多渠道化。 1、财政拨款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财政拨款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主要的来源渠道。
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一是直接拨款实施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项目在各国都是由政府财政承担全部供款。二是承担社会保障运行费用,这一部分拨款虽然并不直接用于受保障者,却维护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与安全。三是实行税收优惠。 2、征收社会保障费(税)
从世界范围考察,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的资金筹集存在很大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的来源渠道虽然在各国表现出差异性,但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政府、企业与个人三方分担型或企业与个人两方分担型,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国家统包型或企业统包型或劳动者个人统包型;二是绝大多数国家均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劳动者缴费构成受益的前提条件;三是企业事实上承担着最主要的供款责任;四是社会保险资金无论是采用征税方式还是征费方式,均具有强制性,从而稳定性较强;五是尽管政府对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大多负“补亏”之责或“定额补贴”之责,但客观上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具有自我平衡、持续发展的能力。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征税制和征费制两种。这两种方式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资手段,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特定目标服务。
一个国家究竟采取哪种方式,最关键的取决于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如果实行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制,采用征税方式应当是水到渠成之事;如果实行选择制与部分积累或完全积累制,采用征费方式显然要优于征税方式。 3、发行福利彩票与募捐
在西方,发行福利彩票与慈善募捐被经济学家们称为第三次分配,它筹集的资金用于兴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是对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的有益补充,在发达国家非常盛行。 4、服务收费 5、基金营运收益 6、其他渠道
除上述各条资金来源渠道外,各国社会保障基金亦还有其他筹资渠道。如:发行特种国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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