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2)

2018-12-17 17:02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 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 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 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第二十五条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 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 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 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条 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 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 防火堤

第三十八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

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 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 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 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 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 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四十九条 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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