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的最高液位系指储罐按规定的装量系数计算出的储量所达到的液面高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使用的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防爆仪表更新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第一百六十五条 球罐和卧罐上的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量液相的温度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2.温度检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3.对于有压液氨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压力储罐上的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高液位时能测量气相的压力,并便于观察和维修。当仪表或仪表元件必须安装在罐顶时,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应与罐体连接。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有毒气体报警仪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宜布置在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3.控制室、配电室与液氨储存、装卸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器:
(1)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
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易于积聚有毒气体的“死角”。
第一百七十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光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检测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6.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2)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3)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
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第一百七十三条 仪表现场变送器的防雷(电涌保护器)接地,宜采用将仪表本体连接到已接地的金属电缆穿线管等方法实现。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仪表接地连线及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仪表系统的接地连线,应采用多股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2.仪表系统的接地连接,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接至下列设施:单独设置的仪表系统接地体;厂区电气系统接地网;电气系统在不同装置或不同界区分设的接地分配器。
3.个别现场仪表、电缆接线盒等的保护接地连接,可就近接至已接地的金属构件或金属管道,但不得接至输送可燃性物质的金属管道。利用以上设施作接地连接时,应保证其接地的连续性、可靠性,且应满足仪表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
4.接地连线的截面,可根据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及连接仪表的数量和接地连线的长度按表4-1(详见附件)要求选用。
5.接地连接板应采用铜板制作,且应采用绝缘支架固定。
6.接地支线的连接、接地分干线的连接、接地总干线与接地连接板之间的连接,应设置铜制接线片,并采用铜制紧固件固定。
7.各类接地连线中,严禁接入开关或熔断器。
8.仪表系统接地点的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接地连线应为绿色。 第五章 装卸管理第一节
装卸人员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和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应熟悉液氨安全装卸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规范作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熟悉液氨的特性,掌握储存、装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第一百七十八条严禁未取得岗位操作证和本年度安全考;第一百七十九条瓶装容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第一百八十条装卸前,应对;第一百八十二条充装液氨槽罐车应符合以下要求:;1.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液氨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2.液氨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①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③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未取得岗位操作证和本年度安全考试(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