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的栓口。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条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它的耐火极限为0.9h,为全钢门,在门上开一个小玻璃窗,玻璃选用5mm厚夹丝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级防火门以火灾时防止开口部蔓延火灾为主要目的。性能较好的木质防火门也可达到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2.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生产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生产用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生产用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10.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七十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八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八十一条 液氨储存及装卸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
第四节 灭火器
第八十二条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八十四条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五条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
第八十六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八十七条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八十八条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第八十九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四章 机电管理第一节
设备管理 第九十条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九十三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十六条 液氨储罐使用前或检修后应做气密性能试验,做气密性能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2.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洁净干燥的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气体温度不低于5℃。
3.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4.罐体检修完毕,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内氧含量不大于3%。
第九十七条 液氨储罐、液氨槽罐车的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
第九十八条 贮量1t以上的储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第九十九条 生产操作要求储罐内需要保持一定的压力时,应设置稳压设施。 第一百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一百零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修规程,保证安全运行,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液氨球罐应设置两个人孔,一个应设置在罐体顶端,另一个应设置在罐体下部进出方便的位置。
第一百零三条 卧罐筒体长度小于6000mm时,应设置1个人孔,筒体长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时,应设置2个人孔。卧罐上的人孔应设置在罐筒体顶部;当设2个人孔时,宜分别设置在罐体的两端。
第一百零四条 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的位置,并应避开罐内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第一百零五条 液氨储槽应设置放水管和气体放空接合管。气体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储罐所选的安全阀入口管的管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