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3)

2018-12-17 17:02

第五节 装卸场所 第五十一条 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

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条 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 防火间距

第五十三条 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六条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七条 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三章 消防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六十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消防车道

第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条 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条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四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六十五条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第六十六条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第六十七条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第六十八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第三节消防给水;第七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第七十一条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

压给水系统时;第七十二条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第七十三条消防用水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六十六条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六十八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六十九条 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三节 消防给水

第七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

第七十一条 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二条 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七十三条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第七十四条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第七十五条 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第七十六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第七十七条 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液氨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5.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其它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的数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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